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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96号(关于进口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风险评估,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进口。现将具体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2日

附件
进口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冷冻水果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果核后,经过-18°C或以下速冻处理不少于30分钟,且在-18°C或以下存储、运输的水果,并符合《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

三、允许进口的国家
输华冷冻水果的中东欧国家。

四、允许的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
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须在出口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口国官方”)备案,并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审核,由双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上查询。
注册信息包括出口产品种类以及对应的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和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时准确溯源。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中方组织专家对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进行实地评估或远程视频审核。此后,如增加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出口国官方需提供验证材料以便中方开展评估。如有必要,中方开展实地评估审核。

五、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冷冻水果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或应用综合生产(IP)原则,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
2.果园种植者应定期对新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国官方应对果园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检测报告。
(二)加工厂管理。
1.输华冷冻水果速冻处理和冷藏运输程序需在出口国官方监管下进行。
2.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按照《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进行冷冻水果的准备、加工、储藏和运输,以保证冷冻水果的质量和卫生。加工厂必须建立溯源体系,可从加工厂追溯至果园。
3.加工厂应对新鲜水果进行人工挑选,剔除病果,去除水果表面的昆虫、螨类、枝叶和土壤。冷冻水果的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应保持干净卫生,并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4.加工厂应定期对冷冻水果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国官方应进行抽查检测,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检测报告。
5. 加工厂须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新冠病毒防护相关指南要求,加强员工防护,防范产品和包装受到新冠病毒污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冷冻水果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每个包装箱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出口国、产地、加工厂名称或注册号、出口商、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
2.输华冷冻水果每个托盘上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需使用同样的标注。
3.若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出口国官方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如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超出中国强制性标准限量,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官方证书要求。
每批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出口国官方应出具健康证书、卫生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其他等效证书,在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for Export of Frozen Fruits from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an Countries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同时在证书内须注明速冻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加工厂名称。
在开始贸易前,出口国官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审核确认。

六、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冷冻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农残或致病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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