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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走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根据《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反走私综治机构)举报走私违法行为,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反走私综治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接受举报、组织查实举报情况,并对符合本办法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根据反走私综治机构提供的线索,海关、公安(边防)、海警、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和烟草专卖等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涉税走私案件、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案件或者涉税无主进口商品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办案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非涉税走私案件举报人的奖励,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由反走私综治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各级反走私综治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举报处理程序及奖励标准等。

第六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肉类产品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1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5万元;一次查获1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举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奖励标准为:一次查获1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5万元;一次查获100吨以上500吨(含)以下的,举报奖励不超过10万元;一次查获500吨以上,案情特别重大的,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举报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非涉税物品走私行为,经查实,根据案情、案值和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三个档次予以奖励:
(一)提供走私违法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提供走私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线索和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提供详细走私违法事实,直接掌握现场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每起案件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经省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批准,奖励金不受本办法所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制。

第十条 对积极主动协助查处举报线索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走私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反走私综治机构应当自决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到反走私综治机构,凭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人身份证明需经反走私综治机构核实真实有效且与举报时所留身份资料一致。

第十三条 同一个案件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举报人的,奖励金由反走私综治机构按照举报人贡献大小分配并分别发放。

第十四条 反走私综治机构负责举报人奖励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按年度将奖励金发放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反走私综治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严格遵守有关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反走私综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粤打私办〔2011〕25号文中《广东省反走私综治机构奖励举报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5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和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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