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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涉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成品油走私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我省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公安部、海关总署、全国打私办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以及《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通过信件、电话或网络等方式向广东省公安厅举报本省范围内涉成品油走私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由省公安厅给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
与履行打击走私职能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原则和条件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2.同一线索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4.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到省公安厅,凭本人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奖励举报涉成品油走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举报对象、具体举报事实;
2.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扩线经营、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涉成品油走私案件或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

三、奖励范围
(一)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犯罪嫌疑人及在办涉成品油走私案件的在逃嫌疑人线索;
(二)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车辆(含粤港、粤澳两地牌车辆,下同)线索;
(三)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油库、油罐线索;
(四)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黑油站(点)”、流动“黑油车”线索;
(五)提供非法“红油”脱色工具、设备线索;
(六)提供其它涉成品油走私的重要线索。

四、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予立案(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立案,下同),按该案查获成品油变价收入的10%以内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下同)。除此之外,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予以追加奖励:
(一)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犯罪团伙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至10万元;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奖励10至20万元;案情特别重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奖励30万元。
(二)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船舶(含“三无”船舶)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的,按船舶吨位大小给予奖励,50吨以上(含)的给予5万元/艘奖励,50吨以下的给予2万元/艘奖励。
(三)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车辆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车辆的,按车辆载重量给予奖励,10吨以上(含)的给予3万元/辆奖励,10吨以下的给予1万元/辆奖励。
(四)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油库、油罐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封的,查封油库给予5万元/个奖励,查扣油罐给予1万元/个奖励。
(五)举报涉成品油走私的“黑油站(点)”、流动“黑油车”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封(扣)的,给予2万元/个“黑油站(点)”奖励,给予1万元/辆“黑油车”奖励。
(六)举报非法“红油”脱色工具、设备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立案并予查扣的,给予2万元/台(套)奖励。

五、附则
(一)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完善举报记录、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发放等制度。
(二)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金额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规定严处。
(三)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举报奖励办法。
(四)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0月22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举报途径
举报电话
020-83111273,020-83923862
电子邮箱
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通信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698号807室
通讯员:王浩、李长达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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