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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9号
(关于中泰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泰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现将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告(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泰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3日

附件:中泰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关于中国和泰国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进出口水果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泰王国农业与合作社部(以下简称“MOAC”)允许的水果种类清单中所列的水果。
三、双方允许的进出境口岸
(一)中国的进出境口岸。
1.友谊关(Youyi Guan)
2.磨憨(Mohan)
3.东兴(Dongxing)
4.凭祥铁路(Pingxiang Railway)
5.磨憨铁路(Mohan Railway)
6.龙邦(Longbang)
7.水口(Shuikou)
8.河口(Hekou)
9.河口铁路(Hekou Railway)
10.天保(Tianbao)
(二)泰国的进出境口岸。
1.清孔(Chiang Khong)
2.穆达汉(Mukdahan)
3.那空帕农(Nakhon Phanom)
4.班帕格(Banpuggard)
5.布恩坎(Bueng Kan)
6.廊开(Nong Khai)
经协商一致,双方可对进出境口岸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相关标识
双方应相互提供在GACC和MOAC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名单,以及集装箱上的封识和包装箱上的标签样本。
五、包装要求
水果应使用干净和未使用过的材料进行包装,并储存在集装箱或冷藏集装箱中以供运输或转运。GACC、MOAC应对集装箱加施封识。包装箱上应标明水果名称、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登记号等,并注明以下信息:
1.泰国输华水果包装箱须用英文标注:“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中国输泰水果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Export to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一)水果出口前,GACC、MOAC应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水果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is frui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otocol on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ation and Importation of Fruits between China and Thailand through Territories of the Third Countries.”(该批水果符合中国和泰国进出口水果过境第三国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以及集装箱号和封识号码。
(二)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为10天。
(三)水果到达进境口岸前,出境口岸所在地海关/植物检疫机构应将植物检疫证书信息提供给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植物检疫机构。
七、过境第三国运输要求
水果在过境第三国运输期间,不得打开集装箱或更换集装箱。
八、进境检验检疫
当水果到达进境口岸时,中泰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双方签署的议定书要求,对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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