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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卢旺达甜叶菊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7日

附件: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甜叶菊(Stevia rebaudiana)是指在卢旺达境内种植加工并干制的甜叶菊茎和叶。
三、允许的产地
卢旺达全境。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甜叶菊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番茄斑萎病毒Tomato spotted wilt virus
2.菊苣假单胞菌Pseudomonas cichorii
3.烟草甲Lasioderma serricorne
4.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5.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6. 宽叶酢浆草Oxalis latifolia
7. 薇甘菊Mikania micrantha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以下称“卢方”)应监督甜叶菊种植者加强生产管理,制定有害生物防控计划,针对相关有害生物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同时加强收获管理,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避免输华甜叶菊带有活的有害生物、土壤、种子、杂草植株等其他植物残体。
(二)注册登记要求。
卢方应对输华甜叶菊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监督其生产、加工、储存、熏蒸和运输过程,确保其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加工企业由卢方向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实地检查或文件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
(三)加工储运要求。
甜叶菊的存放仓库应干净整洁,并相对独立。甜叶菊包装应干净且首次使用,标注产品名称、加工企业注册号码和产地等信息。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及其他杂质。
(四)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卢方与卢旺达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紧密配合,对输华甜叶菊实施出口前检疫。如发现活的有害生物,应在仓库或集装箱中实施熏蒸处理。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应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并附加英文声明:“The consignment is from registered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s (registration No. ***),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tevia from Rwanda to China.”【该批货物来自注册加工企业(注册号***),符合卢旺达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经熏蒸处理的,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熏蒸处理日期、温度、浓度和持续时间等处理指标。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甜叶菊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或其他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中方将向卢方通报上述违规及处理情况。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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