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
章注: |
第一章 活动物 注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品目03.01、03.06、03.07或03.08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以及 三、品目95.08的动物。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的动物(食用或其他用途),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 三、流动马戏团、动物园或其他类似巡回展出用的动物(品目95.08)。 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包括昆虫,如果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品目02.01至02.05、02.07、02.08或04.10,其余的归入品目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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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01.05 家禽,即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 — 重量不超过185克: 11 — — 鸡 12 — — 火鸡 13 — — 鸭 14 — — 鹅 15 — — 珍珠鸡 — 其他: 94 — — 鸡 99 — — 其他 本品目仅包括所列的各种活家禽。鸡属家禽包括普通家鸡及阉鸡,但不包括其他活禽〔例如,鹧鸪、野鸡、鸽、野鸭、大雁(品目01.06)〕。 ○ ○ ○ 子目注释: 子目0105.11、0105.12、0105.13、0105.14及0105.15 子目0105.11、0105.12、0105.13、0105.14及0105.15所列重量是指每一只家禽的重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