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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章注: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

    (二)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或02.10);

    (三)因品种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鱼肝、鱼卵及鱼精等)、死甲壳动物、死软体动物及其他死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粒(品目23.01);或

    (四)鲟鱼子酱及用鱼卵制成的鲟鱼子酱代用品(品目16.04)。

二、本章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少量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三、品目03.05至03.08不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品目03.09)。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的或死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罐头工业等)、产卵用或观赏用。但不包括因其种类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其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

    所称“冷”,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产品尚未冻结的。所称“冻”,是指温度降至产品的冰点以下,使产品全部冻结的。

    本章也包括未经制作、保藏或仅经本章规定方法制作、保藏的可食用鱼卵及鱼精。经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可食用鱼卵及鱼精,或作为鱼子酱或鱼子酱代用品适合直接食用的鱼卵及鱼精,均归入品目16.04。

        本章货品与第十六章货品的区别:

    本章仅限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状况的鱼(包括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受此条件限制,上述货品不论是否切割、剁碎、绞碎、磨碎等,均应归入本章。此外,本章不同品目产品的混合(组合)物(例如,品目03.02至03.04的鱼与品目03.06的甲壳动物相混合)也归入本章。

    然而,烹煮或未按本章规定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的鱼片、煮过的鱼)应归入第十六章。但必须注意,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熏鱼及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仍归入本章。烹煮过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也仍应归入品目03.09。

        还须注意,本章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即使采用密封包装(例如,听装熏鲑鱼),仍归入本章。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密封包装的产品,一般用本章各品目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因此,它们应归入第十六章。

    同样,本章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经过改性空气包装(MAP)加工方法包装的,仍归入本章(例如,鲜或冷藏的鱼)。在采用MAP方法进行加工时,产品周围的气体已被改变或受到控制(例如,通过抽去或减少氧气的含量,并将其置换成氮气或二氧化碳,或增加氮气或二氧化碳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本章也不包括:

    (一)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

    (二)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或02.10);

    (三)鱼废料及不能食用的鱼卵(例如,用作鱼饵的咸鳕鱼卵)(品目05.11);

    (四)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品目23.01)。

 

品目注释:

03.05  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熏鱼,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

       20  —    干、熏、盐腌或盐渍的鱼肝、鱼卵及鱼精

           —    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片,但熏制的除外:

       31  —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鯽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32  —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

       39  — — 其他

           —    熏鱼,包括鱼片,但食用杂碎除外:

       41  — — 大麻哈鱼〔红大麻哈鱼、细磷大麻哈鱼、大麻哈鱼(种)、大鳞大麻哈鱼、银大麻哈鱼、马苏大麻哈鱼、玫瑰大麻哈鱼〕、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

       42  —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43  — — 鳟鱼(河鳟、虹鳟、克拉克大麻哈鱼、阿瓜大麻哈鱼、吉雨大麻哈鱼、亚利桑那大麻哈鱼、金腹大麻哈鱼)

       44  —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鯽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49  — — 其他

           —    干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

       51  — —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52  —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鯽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53  —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除外

       54  —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鳀鱼(鳀属)、沙丁鱼(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鲐)]、印度鲭(羽鳃鲐属)、马鲛鱼(马鲛属)、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鲹鱼(鲹属)、军曹鱼、银鲳(鲳属)、秋刀鱼、圆鲹(圆鲹属)、多春鱼(毛鳞鱼)、剑鱼、鲔鱼、狐鲣(狐鲣属)、枪鱼 、旗鱼、四鳍旗鱼(旗鱼科)

       59  — — 其他

           —    盐腌及盐渍的鱼(不包括食用杂碎),但干或熏制的除外:

       61  — — 鲱鱼(大西洋鲱鱼、太平洋鲱鱼)

       62  — — 鳕鱼(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太平洋鳕鱼)

       63  — — 鳀鱼(鳀属)

       64  — — 罗非鱼(口孵非鲫属)、鲶鱼(鲶属、鲶属、胡鲶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鯽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卡特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69  — — 其他

           —    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可食用杂碎:

       71  — — 鲨鱼翅

       72  — — 鱼头、鱼尾、鱼鳔

       7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下列状态的鱼(整条、去头、成块、成片或肉碎)及食用鱼杂碎:

    一、干的;

    二、盐腌或盐渍的;

    三、熏制的。

    用以腌制成盐渍鱼的盐可以加有亚硝酸钠或硝酸钠。腌咸鱼时可用少量糖,它不影响其归入本品目。

    适合供人食用的经过两种或两种以上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的鱼,应归入本品目。

    熏鱼在熏制前或熏制中(热熏)有时进行热处理,使鱼肉部分或全部煮熟,如果未经其他任何使其失去熏鱼特征的加工,其归类不受影响,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的主要鱼类有沙丁鱼、鳀鱼、沙脑鱼、西鲱鱼、金枪鱼、鲭鱼、鲑鱼、鲱鱼、鳕鱼、黑线鳕鱼及庸鲽鱼。

干制、盐腌、盐渍或熏制的已与鱼身其他部分分离的食用鱼杂碎〔例如,鱼皮、鱼尾、鱼鳔、整个或半个鱼头(带或不带脑、颊、舌、眼、颌或唇)、鱼胃、鱼鳍、鱼舌〕,以及鱼肝、鱼卵及鱼精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不适合供人食用(例如,工业用)的鱼杂碎及鱼废料(品目05.11)。

        (二)烹煮过的鱼(上述熏鱼除外)、用其他方法制作(例如,油泡、醋腌或调味汁腌泡)的鱼,以及鲟鱼子酱和鲟鱼子酱代用品(品目16.04)。

        (三)鱼汤(品目21.04)。

  

子目注释:

子目0305.71

子目0302.92的子目注释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适用于本子目的产品。

本子目主要包括简单干制但未去皮的鲨鱼翅以及干制前浸泡热水、去皮或撕丝的不完整鲨鱼翅。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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