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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
章注: |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 (二)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或02.10); (三)因品种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鱼肝、鱼卵及鱼精等)、死甲壳动物、死软体动物及其他死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粒(品目23.01);或 (四)鲟鱼子酱及用鱼卵制成的鲟鱼子酱代用品(品目16.04)。 二、本章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少量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三、品目03.05至03.08不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品目03.09)。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的或死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罐头工业等)、产卵用或观赏用。但不包括因其种类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其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 所称“冷”,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产品尚未冻结的。所称“冻”,是指温度降至产品的冰点以下,使产品全部冻结的。 本章也包括未经制作、保藏或仅经本章规定方法制作、保藏的可食用鱼卵及鱼精。经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可食用鱼卵及鱼精,或作为鱼子酱或鱼子酱代用品适合直接食用的鱼卵及鱼精,均归入品目16.04。 本章货品与第十六章货品的区别: 本章仅限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状况的鱼(包括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受此条件限制,上述货品不论是否切割、剁碎、绞碎、磨碎等,均应归入本章。此外,本章不同品目产品的混合(组合)物(例如,品目03.02至03.04的鱼与品目03.06的甲壳动物相混合)也归入本章。 然而,烹煮或未按本章规定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的鱼片、煮过的鱼)应归入第十六章。但必须注意,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熏鱼及熏制的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仍应分别归入品目03.05、03.06、03.07及03.08。仅经过在运输或冷冻之前为打开外壳或使其保持稳定的烫洗或其他类型的瞬时热处理(但并不致其烹煮)的软体动物,仍归入本章。烹煮过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也仍应归入品目03.09。 还须注意,本章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即使采用密封包装(例如,听装熏鲑鱼),仍归入本章。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密封包装的产品,一般用本章各品目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因此,它们应归入第十六章。 同样,本章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经过改性空气包装(MAP)加工方法包装的,仍归入本章(例如,鲜或冷藏的鱼)。在采用MAP方法进行加工时,产品周围的气体已被改变或受到控制(例如,通过抽去或减少氧气的含量,并将其置换成氮气或二氧化碳,或增加氮气或二氧化碳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本章也不包括: (一)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 (二)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或02.10); (三)鱼废料及不能食用的鱼卵(例如,用作鱼饵的咸鳕鱼卵)(品目05.11); (四)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品目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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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03.08 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 — 海参(仿刺参、海参纲): 11 — — 活、鲜或冷的 12 — 冻的 19 — — 其他 — 海胆(球海胆属、拟球海胆、智利海胆、食用正海胆): 21 — — 活、鲜或冷的 22 — — 冻的 29 — — 其他 30 — 海蜇(海蜇属)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水生无脊椎动物,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除外。 二、熏制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除外。 水生无脊椎动物的主要品种是海胆、海参及海蜇。 本品目也包括不完整的上述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海胆的性腺),只要它们的加工方法未超出上述一、二两款所列范围。 本品目不包括用非本品目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用水煮过或用醋腌制的水生无脊椎动物)(品目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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