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
章注: |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 (二)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但品目05.05的货品及品目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 (三)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或 (四)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品目96.03)。 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品目05.01。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品目05.11主要包括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带衬垫或不带衬垫的毛片。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动物质材料。这些材料一般不作食品(某些动物的肠、膀胱及胃除外),而且协调制度的其他章也不包括它们。 本章不包括: 一、动物脂肪(第二章或第十五章)。 二、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第二章)或鱼皮(第三章)(烹煮的皮归入第十六章)。 三、食用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四、已干燥的治疗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已否制成粉末(第三十章)。 五、动物肥料(第三十一章)。 六、生皮及皮张(未加工或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的带有羽毛或羽绒的整张鸟皮或不完整鸟皮(第四十一章)。 七、毛皮(第四十三章)。 八、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纺织原料(马毛及废马毛除外)(第十一类)。 九、天然或养殖珍珠(第七十一章)。 |
品目注释: |
05.04 整个或切块的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及胃,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 本品目包括动物的肠、膀胱及胃(品目05.11所列鱼的内脏除外),不论是否整个或切块,也不论可否供食用或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但经其他加工或保藏的不归入本品目(一般归入第十六章)。 本品目也包括: 一、皱胃膜(小牛、小羊等的),不论是否切割或干制,用于提取凝乳酶。 二、肚及瘤胃(烹煮的归入第十六章)。 三、未加工的金箔肠衣,即牛或羊盲肠的外膜。 本品目还包括纵向撕或割成长条的肠及金箔肠衣(主要是牛的肠衣),不论内膜是否刮去。 肠主要用于制香肠肠衣,也可用于制无菌外科肠线(品目30.06)、网球拍弦(品目42.06)或乐器弦(品目92.09)。 本品目也不包括将皮纤维浆挤出后,用甲醛和苯酚溶液硬化的“人造肠”(品目39.17)及将破裂天然肠胶合在一起的“人造”肠(品目4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