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
章注: |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 (二)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但品目05.05的货品及品目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 (三)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或 (四)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品目96.03)。 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品目05.01。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品目05.11主要包括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带衬垫或不带衬垫的毛片。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动物质材料。这些材料一般不作食品(某些动物的肠、膀胱及胃除外),而且协调制度的其他章也不包括它们。 本章不包括: 一、动物脂肪(第二章或第十五章)。 二、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第二章)或鱼皮(第三章)(烹煮的皮归入第十六章)。 三、食用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四、已干燥的治疗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已否制成粉末(第三十章)。 五、动物肥料(第三十一章)。 六、生皮及皮张(未加工或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的带有羽毛或羽绒的整张鸟皮或不完整鸟皮(第四十一章)。 七、毛皮(第四十三章)。 八、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纺织原料(马毛及废马毛除外)(第十一类)。 九、天然或养殖珍珠(第七十一章)。 |
品目注释: |
05.05 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羽绒,仅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粉末及废料(+): 10 — 填充用羽毛;羽绒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带有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例如,头、翅);以及 二、羽毛和不完整羽毛(不论是否修边)及羽绒。 只要这些货品未经加工,或仅经洗净、消毒、为保藏而进行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或制成标本。 本品目也包括羽毛或不完整羽毛的碎屑、粗粉及废料。 本品目的货品可供制被褥、装饰(通常须进一步加工)或其他用途。不同种类羽毛在协调制度的归类上并无区别。 本品目所称“不完整羽毛”,包括沿羽毛直撕开来的羽毛片、从羽轴上切割下来或附着在羽轴削片上的羽支(不论是否修边)、羽管及羽轴。 羽毛或羽绒用布袋作零售包装但明显不是制成坐垫、枕头的仍归入本品目。简单捆扎在一起以便于运输的羽毛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加工程度超出本品目所列范围(例如,漂白、染色、卷曲)或制成标本的鸟皮及鸟体其他部分、羽毛及不完整羽毛制品等。这类物品一般归入品目67.01(参见该品目注释)。但已加工羽管及其制品应按其主要特征归类(例如,钓鱼浮子——品目95.07;牙签——品目96.01)。 ○ ○ ○ 子目注释: 子目0505.10 所称“填充用羽毛”,是指家禽(特别是鹅或鸭)、鸽子、鹧鸪或类似禽类的羽毛,但粗大的翼毛或尾毛及分级时摒弃的粗大的羽毛除外。所称“羽绒”,主要指鹅或鸭毛中最为细小、柔软的绒毛,它与羽毛的区别在于没有硬羽轴。上述羽毛及羽绒主要用于填充被褥及其他制品,例如,坐垫及保暖服装(例如,带风帽的防寒短上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