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
章注: |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 (二)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但品目05.05的货品及品目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 (三)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或 (四)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品目96.03)。 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品目05.01。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品目05.11主要包括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带衬垫或不带衬垫的毛片。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动物质材料。这些材料一般不作食品(某些动物的肠、膀胱及胃除外),而且协调制度的其他章也不包括它们。 本章不包括: 一、动物脂肪(第二章或第十五章)。 二、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第二章)或鱼皮(第三章)(烹煮的皮归入第十六章)。 三、食用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四、已干燥的治疗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已否制成粉末(第三十章)。 五、动物肥料(第三十一章)。 六、生皮及皮张(未加工或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的带有羽毛或羽绒的整张鸟皮或不完整鸟皮(第四十一章)。 七、毛皮(第四十三章)。 八、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纺织原料(马毛及废马毛除外)(第十一类)。 九、天然或养殖珍珠(第七十一章)。 |
品目注释: |
05.06 骨及角柱,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酸处理或脱胶;上述产品的粉末及废料: 10 — 经酸处理的骨胶原及骨 90 — 其他 本品目的产品主要用于雕刻、制胶或作肥料。 本品目包括: 一、骨及角柱(角内骨),未经加工或已去脂(用各种方法去骨脂)。 二、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的骨,即将骨简单加以锯割,除去其多余部分,或加以横切或直切,有时还粗刨或漂白,但除这些工序外,未进行其他加工。因此,矩形(包括正方形)板、片或其他形状的骨(不论是否抛光或经其他加工)及骨粉模制产品均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品目96.01或其他列名更为具体的品目。 三、酸处理的骨,即骨的石灰质已用盐酸溶解,骨的原形不变,但仅保有蜂窝状组织及软骨部分(骨胶原),易于转化为胶。 四、脱胶骨,即已用蒸汽脱胶的骨,通常成粉状(蒸汽骨粉)。 五、骨粉及骨废料(包括骨碎屑),例如,加工骨时所产生的粉末及废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