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包括其幼仔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
章注: |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 (二)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三章),但品目05.05的货品及品目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 (三)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或 (四)供制帚、制刷用的成束、成簇的材料(品目96.03)。 二、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品目05.01。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马毛”,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品目05.11主要包括马毛及废马毛,不论是否制成带衬垫或不带衬垫的毛片。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简单加工的各种动物质材料。这些材料一般不作食品(某些动物的肠、膀胱及胃除外),而且协调制度的其他章也不包括它们。 本章不包括: 一、动物脂肪(第二章或第十五章)。 二、未烹煮的食用动物皮(第二章)或鱼皮(第三章)(烹煮的皮归入第十六章)。 三、食用鱼鳍、鱼头、鱼尾、鱼鳔及其他食用鱼杂碎(第三章)。 四、已干燥的治疗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已否制成粉末(第三十章)。 五、动物肥料(第三十一章)。 六、生皮及皮张(未加工或经洗涤、消毒或为了保藏而作过处理但未进一步加工的带有羽毛或羽绒的整张鸟皮或不完整鸟皮(第四十一章)。 七、毛皮(第四十三章)。 八、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纺织原料(马毛及废马毛除外)(第十一类)。 九、天然或养殖珍珠(第七十一章)。 |
品目注释: |
05.08 珊瑚及类似品,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软体动物壳、甲壳动物壳、棘皮动物壳、墨鱼骨,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上述壳、骨的粉末及废料 珊瑚是海生珊瑚虫的石灰质骨骼,一般用于制造珠宝首饰。 工业上最重要的贝壳是珍珠母。 本品目包括: 一、未加工或仅去外层的珊瑚。 二、仅简单整理而未用其他方法加工的珊瑚,即除简单切削外未进行其他加工的珊瑚。 三、未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的贝壳,即除洁净或简单切割外未进行其他加工的贝壳。 本品目还包括墨鱼骨、用作动物饲料的贝壳粉末及贝壳废料。 本品目不包括制成杆或矩形(包括正方形)板、片及其他形状的产品,不论是否抛光或经其他加工。这些产品应归入品目96.01或其他更为具体列名的品目。 【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