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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品目12.14的草料。

    二、品目07.09、07.10、07.11及07.12所称“蔬菜”,包括食用的蘑菇、块菌、油橄榄、刺山柑、菜葫芦、南瓜、茄子、甜玉米、辣椒、茴香菜、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

    三、品目07.12包括干制的归入品目07.01至07.11的各种蔬菜,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作蔬菜用的脱荚干豆(品目07.13);

    (二)品目11.02至11.04所列形状的甜玉米;

    (三)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品目11.05);

    (四)用品目07.13的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品目11.06)。

四、本章不包括辣椒干及辣椒粉(品目09.04)。

五、品目07.11适用于使用前在运输或贮存时仅为暂时保藏而进行处理(例如,使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的蔬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总  注  释

    本章的蔬菜,包括本章注释二所列各种蔬菜,不论是否鲜、冷、冻(未烹煮、蒸过或水煮)、干(包括脱水、蒸干或冻干)或经临时保藏处理的。必须注意,某些干制或研粉的蔬菜,虽有时用作香料,但仍归入品目07.12。

    所称“冷藏”,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已降至0℃左右,但未冻结。然而,某些产品,例如,马铃薯,当温度降至并维持在10℃时,也可视作“冷藏”。

    所称“冷冻”,是指产品已冷却到本身冰点以下并且已经全部冻结。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的蔬菜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切片、切碎、切丝、捣碎、磨碎、去皮或去壳的。

    本章还包括某些鲜、冷、冻或干的高淀粉或高菊粉块茎及块根,不论是否切片或制成团粒。

    报验时不属于本章任何品目所列状态的蔬菜,应归入第十一章或第四类。例如,干豆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和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归入第十一章,超出本章所列加工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归入第二十章。

    但是必须注意,本身经均化的产品不能作为本章产品归类,而应归入第二十章的制品。

    还必须注意,本章的蔬菜即使用密封容器包装(例如,听装洋葱粉),仍应归入本章。但多数这类包装的产品都经过超出本章各品目所列加工方法制作或保藏,因此不能归入本章(第二十章)。

    同样,本章的产品经过改性空气包装(MAP)加工方法包装的,仍归入本章(例如,鲜或冷藏的蔬菜)。在采用MAP方法进行加工时,产品周围的气体已被改变或受到控制(例如,通过抽去或减少氧气的含量,并将其置换成氮气或二氧化碳,或增加氮气或二氧化碳的含量)。

    归入本章的鲜或干的蔬菜,可以供食用、种用或种植(例如,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豆类蔬菜)。但本身不包括移植用的蔬菜秧(品目06.02)。

    除上文及本章注释述及的以外,本章还不包括:

    (一)菊苣植物或菊苣根(品目06.01或12.12)。

    (二)食品工业中某些用作原料的植物产品,例如,谷物(第十章)、甜菜及甘蔗(品目12.12)。

    (三)用品目07.14的根及块茎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品目11.06)。

    (四)有时也用于烹饪的某些草本植物(例如,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迷迭香、芸香、鼠尾草及牛蒡干根)(品目12.11)。

    (五)食用海草及其他海藻(品目12.12)。

    (六)芜菁甘蓝、饲料甜菜、饲料用根茎、干草、紫苜蓿、三叶草、驴喜豆、羽衣甘蓝、羽扇豆、巢菜及类似饲料(品目12.14)。

    (七)甜菜叶或胡萝卜叶(品目23.08)。

 

品目注释:

07.01  鲜或冷藏的马铃薯(+)

       10  —    种用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各种鲜或冷藏的马铃薯(品目07.14的甘薯除外)。本品目还包括种用马铃薯。

  

子目注释:

子目0701.10

    子目0701.10所称“种用”,仅指经本国主管部门认定为作种用的马铃薯。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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