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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非供食用的坚果或水果。

    二、冷藏的水果和坚果应按相应的鲜果品目归类。

    三、本章的干果可以部分复水或为下列目的进行其他处理,但必须保持干果的特征:

    (一)为保藏或保持其稳定性(例如,经适度热处理或硫化处理、添加山梨酸或山梨酸钾);

(二)为改进或保持其外观(例如,添加植物油或少量葡萄糖浆)。

四、品目08.12适用于使用前在运输或贮存时仅为暂时保藏而进行处理(例如,使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的水果及坚果,但不适于直接食用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通常供人食用(不论是报验时即可食用或经加工后方可食用)的水果、坚果及柑橘属果皮或甜瓜(包括西瓜)皮。它们可以是新鲜的(包括冷藏的)、冻的(不论是否事先蒸过或用水煮过或含有甜物质)或干制的(包括脱水、蒸干或冻干);也可以作不适合直接食用的暂时保藏(例如,使用二氧化硫气体、盐水、亚硫酸水或其他防腐液)。

    所称“冷藏”,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未冻结的。但是有些产品(例如,甜瓜及某些柑橘属果实),其温度降至并维持在10℃时,也可视作“冷藏”。所称“冷冻”,是指温度降至产品的冰点以下,产品已全部冻结。

    本章的水果及坚果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切片、切碎、切丝、去核、捣浆、磨碎、去皮或去壳。

    必须注意,本身经均化的产品不能作为本章产品归类,而应归入第二十章的制品。

    本章的果实如果仅加入少量的糖,不影响其商品归类。本章还包括干果(例如,椰枣及梅脯),干果外部覆有一层干的天然糖粉,外表看上去与品目20.06的裹糖果实有些相似。

    但本章不包括用渗透脱水法保藏的水果。所称“渗透脱水”,是指将果块浸入浓缩糖浆中较长一段时间,从而使水果中的大部分水分及天然糖分被糖浆中的糖分所取代的加工过程。随后可将水果风干以进一步降低其水分。这些水果应归入第二十章(品目20.08)。

    但本章不包括在其他章已具体列名的植物产品,虽然其在植物学上也作为果实。例如:

    (一)油橄榄、番茄、黄瓜、小黄瓜、菜葫芦、南瓜、茄子及辣椒(第七章)。

    (二)第九章的咖啡、香草果、杜松果及其他产品。

    (三)花生及其他含油果实,主要供药用或制香料用的果实、刺槐豆、杏仁及类似果实(第十二章)。

    (四)可可豆(品目18.01)。

    本章也不包括:

    (一)果粉(品目11.06)。

    (二)超出上述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食用水果、坚果、甜瓜皮及柑橘属的果皮(第二十章)。

    (三)烘焙果实及坚果(例如,栗子、杏仁及无花果),不论是否磨碎,一般用作咖啡代用品(品目21.01)。

    必须注意,本章的水果及坚果即使用密封包装(例如,听装梅脯或干坚果),仍应归入本章。但在多数情况下,密封包装的果品是经过超出本章各品目所列范围以外的方法加工或保藏的,因而不能归入本章(第二十章)。

    本章的产品经过改性空气包装(MAP)加工方法包装的,仍归入本章(例如,鲜草莓)。在采用MAP方法进行加工时,产品周围的气体已被改变或受到控制(例如,通过抽去或减少氧气的含量,并将其置换成氮气或二氧化碳,或增加氮气或二氧化碳的含量)。

 

品目注释:

08.09  鲜的杏、樱桃、桃(包括油桃)、李及黑刺李:

       10  —    杏

           —    樱桃:

       21  — — 欧洲酸樱桃

       29  — — 其他

       30  —    桃,包括油桃

       40  —    李及黑刺李

    本品目包括杏子、各种樱桃(白心樱桃、黑樱桃等)、桃子(包括油桃)、各种李子(青梅、洋李、布拉斯李等)及黑刺李。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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