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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注释:

    一、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

    (二)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

    品目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品目12.11的其他产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咖啡、茶及马黛茶。

    二、调味香料,即富含精油及芳香素的一组植物产品(包括籽仁等),由于其特有的味道,主要用作调味品。

    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

    关于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如何归类问题,参见本章注释一。该注释规定,品目09.04至09.10所列的产品〔或该注释(一)或(二)项内的混合物〕如果加添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这些品目所列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加有以下物质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

    (一)稀释剂(干剂)(例如,谷物粉、面包干粉、右旋糖等),加入后便于调制食品时确定所加份量及香料均匀度。

    (二)食物着色剂(例如,叶黄素)。

    (三)增强香料味道的物质(增效剂),例如,谷氨酸钠。

    (四)盐或化学抗氧剂等,通常少量加入,用以保存香料并延长其调味效力。

    加有本身有调味作用的其他章所列物质的调味香料(包括混合调味香料),如果所加物质份量并不影响其调味香料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章。

    本章还包括由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香料作物及其部分品、香料子仁或香料果实(完整、切开、捣碎、磨碎或研粉)组成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并且:

    1.其基本特征来源于品目09.04至09.10中某一品目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酌情归入品目09.04至09.10)。

    2.其基本特征来源于品目09.04至09.10所列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品目09.10)。

    但本章不包括其基本特征不是来源于以上1项所述产品或2项所述混合物的混合品(品目21.06)。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七章的蔬菜(例如,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芫荽及莳萝)。

    (二)芥末籽(品目12.07);芥末粉,不论是否调制(品目21.03)。

    (三)啤酒花(品目12.10)。

    (四)虽能用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某些果实、籽仁及植物部分(品目12.11)(例如,肉桂果、迷迭香、野茉乔栾那、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芸香及鼠尾草)。

    (五)混合调味品(品目21.03)。

品目注释:

09.01  咖啡,不论是否焙炒或浸除咖啡碱;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    未焙炒的咖啡:

       11  — — 未浸除咖啡碱

       12  — — 已浸除咖啡碱

           —    已焙炒的咖啡:

       21  — — 未浸除咖啡碱

       22  — — 已浸除咖啡碱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形状的生咖啡,即从灌木采集下来的浆果;带淡黄色皮的整粒咖啡豆或籽;去皮咖啡豆或籽。

    二、将生咖啡豆浸入各种溶剂提取了咖啡碱的咖啡。

    三、已焙炒咖啡(含或不含咖啡碱),不论是否磨碎。

    四、咖啡壳及咖啡皮。

    五、含有任何比例咖啡的咖啡代用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咖啡蜡(品目15.21)。

    (二)咖啡精汁或浓缩物(有时称为速溶咖啡)及以这些汁、精或浓缩物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不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品目21.01)。

    (三)咖啡碱,即咖啡中的生物碱(品目29.39)。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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