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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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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注释: 一、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 (二)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 品目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品目12.11的其他产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咖啡、茶及马黛茶。 二、调味香料,即富含精油及芳香素的一组植物产品(包括籽仁等),由于其特有的味道,主要用作调味品。 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捣碎或制成粉末。 关于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如何归类问题,参见本章注释一。该注释规定,品目09.04至09.10所列的产品〔或该注释(一)或(二)项内的混合物〕如果加添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这些品目所列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 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加有以下物质的调味香料及混合调味香料: (一)稀释剂(干剂)(例如,谷物粉、面包干粉、右旋糖等),加入后便于调制食品时确定所加份量及香料均匀度。 (二)食物着色剂(例如,叶黄素)。 (三)增强香料味道的物质(增效剂),例如,谷氨酸钠。 (四)盐或化学抗氧剂等,通常少量加入,用以保存香料并延长其调味效力。 加有本身有调味作用的其他章所列物质的调味香料(包括混合调味香料),如果所加物质份量并不影响其调味香料的基本特征,仍应归入本章。 本章还包括由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香料作物及其部分品、香料子仁或香料果实(完整、切开、捣碎、磨碎或研粉)组成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并且: 1.其基本特征来源于品目09.04至09.10中某一品目所列的一种或多种产品(酌情归入品目09.04至09.10)。 2.其基本特征来源于品目09.04至09.10所列两种及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品目09.10)。 但本章不包括其基本特征不是来源于以上1项所述产品或2项所述混合物的混合品(品目21.06)。 本章也不包括: (一)第七章的蔬菜(例如,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芫荽及莳萝)。 (二)芥末籽(品目12.07);芥末粉,不论是否调制(品目21.03)。 (三)啤酒花(品目12.10)。 (四)虽能用作调味香料,但多用于制造香料及药物的某些果实、籽仁及植物部分(品目12.11)(例如,肉桂果、迷迭香、野茉乔栾那、罗勒、琉璃苣、海索草、各种薄荷、芸香及鼠尾草)。 (五)混合调味品(品目21.03)。 |
品目注释: |
09.10 姜、番红花、姜黄、麝香草、月桂叶、咖喱及其他调味香料: — 姜: 11 — — 未磨 12 — — 已磨 20 — 番红花 30 — 姜黄 — 其他调味香料: 91 — — 本章注释一(二)所述的混合物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姜(包括不宜即供食用的鲜姜、暂时盐渍的姜);用糖浆腌制的姜除外(品目20.08)。 二、番红花,即番红花植物的花的已干柱头及花柱。报验时番红花也可呈桔红色粉末状,它具有一股强烈刺鼻的香味,含有稳定性很差的色素,用于调味,也用于制糖果及医药。 三、姜黄或郁金,有时又因其鲜艳的黄色而被误称为“红花”。贸易上姜黄根茎有时为整根,更多的为粉状。 四、麝香草(包括野麝香草)及月桂叶,不论是否干制。 五、咖喱粉,用不同比例的姜黄(郁金)、各种调味香料(例如,芫荽、黑胡椒、枯茗子、姜、丁香)及其他一些虽不归入本章,但常作为香料用的调味料(例如,大蒜粉)混合而成。 六、莳萝子及胡芦巴子。 七、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例如,胡椒(品目09.04)与品目09.08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当以上混合物的配料单独报验时,它们应分别归入不同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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