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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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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三)品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品目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药品(第三十章);或 (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 (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品目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以及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品目23.02。 (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品目11.01或11.02。 否则,应归入品目11.03或11.04。 三、品目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 (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碾磨第十章的谷物及第七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但品目23.02的制粉工业残渣除外。归入本章的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及荞麦的碾磨产品,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标准与品目23.02的残渣区别开来。 对于本章内以上列名的谷物,品目11.01或11.02的细粉与品目11.03或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二)规定过筛率指标来确定。同时,品目11.03的所有谷物粗粒及粗粉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二、将第十章的谷物按本章各品目所列方法(例如,麦粒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 三、其他各章的原材料(干豆类、马铃薯、果实等)经过类似以上一款或二款所述方法加工的产品。 本章主要不包括: (一)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焙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谷壳(品目12.13)。 (三)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四)珍粉(品目19.03)。 (五)经膨化或烘炒而得的爆米花、玉米片及类似产品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品目19.04)。 (六)品目20.01、20.04及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七)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剩的残渣(品目23.02)。 (八)药品(第三十章)。 (九)第三十三章的产品(参见第三十三章的注释三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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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11.05 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 10 — 细粉、粗粉及粉末 20 — 粉片、颗粒及团粒 本品目适用于干马铃薯的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或团粒。本品目的细粉、粉末、粉片及颗粒可通过将生马铃薯蒸煮并捣碎,然后将薯泥干燥制成细粉、粉末或颗粒,也可制成薄片,再将薄片切成细小粉片。而本品目的团粒通常通过将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或小片粘结制成。 本品目的产品可加入改良用的极少量抗氧剂、乳化剂或维生素。 但本品目不包括加有其他物质使其具有马铃薯食品特征的产品。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仅简单干燥、脱水或蒸干但未进一步加工的马铃薯(品目07.12)。 (二)马铃薯淀粉(品目11.08)。 (三)马铃薯淀粉制得的珍粉代用品(品目1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