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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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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三)品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品目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药品(第三十章);或 (六)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 (一)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品目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以及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品目23.02。 (二)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品目11.01或11.02。 否则,应归入品目11.03或11.04。 三、品目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 (一)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碾磨第十章的谷物及第七章的甜玉米所得的产品,但品目23.02的制粉工业残渣除外。归入本章的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包括带或不带子粒皮连芯碾磨的)、食用高粱、大米及荞麦的碾磨产品,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一)规定的淀粉及灰分含量标准与品目23.02的残渣区别开来。 对于本章内以上列名的谷物,品目11.01或11.02的细粉与品目11.03或11.04所列产品的区别,应按照本章注释二(二)规定过筛率指标来确定。同时,品目11.03的所有谷物粗粒及粗粉必须符合本章注释三规定的过筛率指标。 二、将第十章的谷物按本章各品目所列方法(例如,麦粒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 三、其他各章的原材料(干豆类、马铃薯、果实等)经过类似以上一款或二款所述方法加工的产品。 本章主要不包括: (一)作咖啡代用品的烘焙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谷壳(品目12.13)。 (三)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四)珍粉(品目19.03)。 (五)经膨化或烘炒而得的爆米花、玉米片及类似产品和成谷物加工形状的布尔古小麦(品目19.04)。 (六)品目20.01、20.04及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七)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剩的残渣(品目23.02)。 (八)药品(第三十章)。 (九)第三十三章的产品(参见第三十三章的注释三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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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11.08 淀粉;菊粉: — 淀粉: 11 — — 小麦淀粉 12 — — 玉米淀粉 13 — — 马铃薯淀粉 14 — — 木薯淀粉 19 — — 其他 20 — 菊粉 淀粉的化学成分为碳水化合物,许多植物的细胞内均含有淀粉。淀粉最主要的原料是谷物(例如,玉米、小麦及大米)、某些地衣、某些块茎和根(例如,马铃薯、木薯、竹竽等)及西谷茎髓。 淀粉为白色无味微细粉末,用手指搓捏时会发轻微爆破声。遇碘通常呈深蓝色(支链淀粉则呈浅红棕色)。在偏光下用显微镜观察,其颗粒呈特有的暗交叉偏振化现象。淀粉在冷水中不溶化,但如果在水中加热超过其凝胶温度(大多数淀粉为60℃左右),其颗粒爆裂并形成淀粉糊。商业上淀粉可加工成一系列归入其他品目的产品,例如,改性淀粉、焙制的可溶淀粉、糊精、麦芽糖及葡萄糖。淀粉本身还可以在工业上广泛使用,尤其是用于食品、造纸、纸制品及纺织工业。 本品目还包括菊粉。菊粉化学成分与淀粉类似,但遇碘不呈蓝色而呈浅黄棕色。它从菊芋、大丽花根及菊苣根提取而得。经长时间在沸水中煎煮水解后成为果糖(左旋糖)。 本品目主要不包括: (一)品目19.01的淀粉制品。 (二)以淀粉制得的珍粉及其代用品(参见品目19.03的注释)。 (三)制成香粉及盥洗用品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四)品目35.05的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 (五)以淀粉为基料的胶(品目35.05或35.06)。 (六)用淀粉制成的上光料或浆料(品目38.09)。 (七)分离淀粉所得的离析支链淀粉及离析直链淀粉(品目3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