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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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 注释: 本章不包括: 一、含有可可的糖食(品目18.06); 二、品目29.40的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他产品;或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1701.12、1701.13及1701.14所称“原糖”,是指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蔗糖含量对应的旋光读数低于99.5°的糖。 二、子目1701.13仅包括非离心甘蔗糖,其按重量计干燥状态的蔗糖含量对应的旋光读数不低于69°但低于93°。该产品仅含肉眼不可见的不规则形状天然他形微晶,外被糖蜜残余及其他甘蔗成分。 总 注 释 本章不仅包括糖本身(例如,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还包括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时所剩的糖蜜以及糖食。本章的固体糖及糖蜜可添加着色剂、香料(例如,柠檬酸或香草精)或人造甜味剂(例如,阿斯巴甜或甜叶菊),只要其仍保留糖或糖蜜的原有特征。 本章不包括: (一)含任何比例可可或巧克力(白巧克力除外)的糖食及甜可可粉(品目18.06)。 (二)第十九章至第二十二章的甜食品。 (三)甜饲料(品目23.09)。 (四)化学纯糖(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除外)及其水溶液(品目29.40)。 (五)含糖药品(第三十章)。 |
品目注释: |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10 — 口香糖,不论是否裹糖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大部分通常可供直接食用的糖制食品。该类食品商业上为固体或半固体形状,统称为糖食或糖果。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含糖胶(包括甜味口香糖及类似品)。 二、硬糖(包括含麦精的在内)。 三、硬糖果、口香片、砂糖糖果、果仁糖、软糖、糖衣杏仁、拌砂软糖。 四、蛋白杏仁糖果。 五、喉片或止咳糖,主要含糖(不论是否加有明胶、淀粉或细粉等其他食物)及香料(包括具有药性的物质,例如,苯甲基醇、薄荷、桉树脑及吐鲁香脂)。但如果喉片或止咳糖所含具有药性的物质并非香料,而且其含量比例足以起到预防或治疗疾病作用的,应归入第三十章。 六、白巧克力,由糖、可可脂、奶粉及香料组成,绝不含可可(可可脂不应视为可可)。 七、含蔗糖重量在10%以上的甘草精(饼状、块状、条状、锭状等)。如果制成糖食,不论是否加香料,也不论其含糖量多少,均归入本品目。 八、糖果包装的果子冻及果子膏。 九、以糖为基料但不含(或稍含)脂肪的糖膏,不仅可直接制作本品目的糖果,而且还可做本品目或其他品目产品的糖馅,例如: (一)用蔗糖、蔗糖浆、葡萄糖浆或转化糖浆制得的软糖膏,不论是否加香料,用于制软糖,或糖果及巧克力等的糖馅。 (二)果仁糖膏,即糖、水及胶状物(例如,蛋清)的充气混合物,有时也加有少量脂肪,不论是否加有果仁、水果或其他适当的植物产品,用于制果仁糖或作巧克力的夹心馅等。 (三)杏仁糖膏,主要用杏仁及糖制得,基本上用于制蛋白杏仁糖果。 十、以天然蜂蜜为基料制成的糖食(例如,“哈尔瓦甜食”)。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蔗糖重量在10%及以下的甘草精(未制成糖果的)(品目13.02)。 (二)含可可糖食(品目18.06)(可可脂在此不视为可可)。 (三)糖渍蔬菜、果实、果皮等的糖食(品目20.06)及果酱、果子冻等(品目20.07)。 (四)含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的糖果、口香糖及类似品(主要供糖尿病患者用);加有大量脂肪,有时还加有乳、果仁的糖膏,不适合供直接制糖食的(品目21.06)。 (五)第三十章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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