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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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二)品目04.03、19.01、19.02、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 二、品目18.06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及注释一以外的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可可(包括可可豆)、可可脂、可可油及任何含量的可可食品,但不包括: (一)品目04.03的酸奶及其他产品。 (二)白巧克力(品目17.04)。 (三)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40%以下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食品,以及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5%以下的品目04.01至04.04所列食品(品目19.01)。 (四)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不超过6%的膨化或焙炒谷物(品目19.04)。 (五)含可可的糕饼点心、饼干及类似焙烘品(品目19.05) (六)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品目21.05)。 (七)即可饮用的含可可饮料(例如,可可奶油),不论是否含酒精(第二十二章)。 (八)药品(品目30.03或30.04)。 本品目也不包括从可可提取的一种生物碱,即可可碱(品目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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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18.03 可可膏,不论是否脱脂: 10 — 未脱脂 20 — 全脱脂或部分脱脂 可可膏通过加热石碾或盘式破碎机碾磨焙炒可可豆(已除净壳、皮和胚芽)而得;其产品呈固态片状、团状或块状。这种状态的可可膏虽可制糖食,但通常却用于生产可可脂、可可粉及巧克力。 本品目也包括全脱脂或半脱脂的可可膏(可可饼)。这种可可膏用于生产可可粉和巧克力,有时也用于提取可可碱。 本品目不包括含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膏(品目1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