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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二)品目04.03、19.01、19.02、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

    二、品目18.06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及注释一以外的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可可(包括可可豆)、可可脂、可可油及任何含量的可可食品,但不包括:

    (一)品目04.03的酸奶及其他产品。

    (二)白巧克力(品目17.04)。

    (三)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40%以下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食品,以及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5%以下的品目04.01至04.04所列食品(品目19.01)。

    (四)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不超过6%的膨化或焙炒谷物(品目19.04)。

    (五)含可可的糕饼点心、饼干及类似焙烘品(品目19.05)

    (六)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品目21.05)。

    (七)即可饮用的含可可饮料(例如,可可奶油),不论是否含酒精(第二十二章)。

    (八)药品(品目30.03或30.04)。

    本品目也不包括从可可提取的一种生物碱,即可可碱(品目29.39)。

 

品目注释: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10  —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20  —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    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31  — — 夹心

       32  — — 不夹心

       90  —    其他

    巧克力主要由可可膏及糖或其他甜物质组成,通常加有香料及可可脂,也有用可可粉及植物油替代可可膏的,有时还加入乳、咖啡、榛子、杏仁、橘皮等。

    巧克力及巧克力食品可制成块、片、条、锭、丸、粒、粉等形状,也有用奶油、果子、酒等夹心的。

    本品目还包括各种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糖食(包括巧克力果仁糖食)、甜可可粉、巧克力粉、巧克力酱及所有含可可食品(但本章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除外)。

    添加维生素的巧克力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1)白巧克力(由可可脂、糖及奶粉组成)(品目17.04)。

    (2)裹巧克力的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品目19.05)。

  

子目注释:

子目1806.31

本子目所称“夹心”,包括用巧克力包裹,中心有馅(例如,用奶油、糖壳、干椰子肉、水果、果子膏、酒、蛋白杏仁糖果、坚果、牛轧糖、焦糖或上述产品的混合物做馅)的块或条状食品。谷物、水果或坚果(不论是否成块)嵌于整个巧克力当中的实心块状或条状巧克力,不视为“夹心”。

子目1806.20

子目1806.20 所称“其他散装形状”包括丸、豆、圆形、粒、球、切片、薄片、碎屑、刨花及类似形状。本子目的产品通常用于生产巧克力产品、烘焙产品、糖食、冰淇淋等,或者用于装饰。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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