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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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二)品目04.03、19.01、19.02、19.04、19.05、21.05、22.02、22.08、30.03、30.04的制品。 二、品目18.06包括含有可可的糖食及注释一以外的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各种形状的可可(包括可可豆)、可可脂、可可油及任何含量的可可食品,但不包括: (一)品目04.03的酸奶及其他产品。 (二)白巧克力(品目17.04)。 (三)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40%以下的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食品,以及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在5%以下的品目04.01至04.04所列食品(品目19.01)。 (四)按重量计含全脱脂可可不超过6%的膨化或焙炒谷物(品目19.04)。 (五)含可可的糕饼点心、饼干及类似焙烘品(品目19.05) (六)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品目21.05)。 (七)即可饮用的含可可饮料(例如,可可奶油),不论是否含酒精(第二十二章)。 (八)药品(品目30.03或30.04)。 本品目也不包括从可可提取的一种生物碱,即可可碱(品目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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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18.06 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 10 —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可可粉 20 — 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 — 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 31 — — 夹心 32 — — 不夹心 90 — 其他 巧克力主要由可可膏及糖或其他甜物质组成,通常加有香料及可可脂,也有用可可粉及植物油替代可可膏的,有时还加入乳、咖啡、榛子、杏仁、橘皮等。 巧克力及巧克力食品可制成块、片、条、锭、丸、粒、粉等形状,也有用奶油、果子、酒等夹心的。 本品目还包括各种含有任何比例可可的糖食(包括巧克力果仁糖食)、甜可可粉、巧克力粉、巧克力酱及所有含可可食品(但本章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除外)。 添加维生素的巧克力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1)白巧克力(由可可脂、糖及奶粉组成)(品目17.04)。 (2)裹巧克力的饼干及其他烘焙糕饼(品目19.05)。 ○ ○ ○ 子目注释: 子目1806.31 本子目所称“夹心”,包括用巧克力包裹,中心有馅(例如,用奶油、糖壳、干椰子肉、水果、果子膏、酒、蛋白杏仁糖果、坚果、牛轧糖、焦糖或上述产品的混合物做馅)的块或条状食品。谷物、水果或坚果(不论是否成块)嵌于整个巧克力当中的实心块状或条状巧克力,不视为“夹心”。 子目1806.20 子目1806.20 所称“其他散装形状”包括丸、豆、圆形、粒、球、切片、薄片、碎屑、刨花及类似形状。本子目的产品通常用于生产巧克力产品、烘焙产品、糖食、冰淇淋等,或者用于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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