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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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一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 (二)植物油、脂(第十五章); (三)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四)品目19.05的烘焙糕饼及其他制品;或 (五)品目21.04的均化混合食品。 二、品目20.07及20.08不包括制成糖食的果冻、果膏、糖衣杏仁或类似品(品目17.04)及巧克力糖食(品目18.06)。 三、品目20.01、20.04及20.05仅酌情包括用本章注释一(一)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或品目11.05、11.06的产品(第八章产品的细粉、粗粉除外)。 四、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品目20.02。 五、品目20.07所称“烹煮制成的”,是指在常压或减压状态下,通过减少产品中的水分或其他方法增加产品粘稠度的热处理制得的。 六、品目20.09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超过0.5%的水果汁。 ○ ○ ○ 子目注释: 一、子目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归类时,子目2005.10优先于品目20.05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归类时,子目2007.10优先于品目20.07的其他子目。 三、子目2009.12、2009.21、2009.31、2009.41、2009.61及2009.71所称“白利糖度值”,是指在20℃时直接从白利糖度计读取的度数或从折射计直接读取的以蔗糖百分比含量计的折射率,在其他温度下读取的数值应折算为20℃时的数值。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 二、用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其他部分。 三、烹煮制成的果酱、果冻、柑橘酱、果(包括坚果)泥、果(包括坚果)膏。 四、经均化的制作或保藏蔬菜及水果。 五、水果汁或蔬菜汁,未经发酵,也未加酒精的,或所含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的。 六、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其制作或保藏程度超出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一章及协调制度其他章所列加工范围的。 七、用品目07.14、11.05或11.06所列货品制成的产品(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除外),其制作或保藏程度超出第七章或第十一章所列加工范围的。 八、用渗透脱水法保藏的水果。 上述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切开或捣碎的。 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二)用面粉制的糕点,例如,果馅饼(品目19.05)。 (三)品目21.04的汤料及其制品和均化混合食品。 (四)按容量计酒精浓度超过0.5%的水果汁或蔬菜汁(第二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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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20.08 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其他品目未列名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不论是否加酒、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坚果、花生及其他子仁,不论是否混合: 11 — — 花生 19 — — 其他,包括什锦坚果及其他子仁 20 — 菠萝 30 — 柑橘属水果 40 — 梨 50 — 杏 60 — 樱桃 70 — 桃,包括油桃 80 — 草莓 — 其他,包括子目2008.19以外的什锦果实: 91 — — 棕榈芯 93 — — 蔓越橘(大果蔓越橘、小果蔓越橘)、越橘 97 — — 什锦果实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在其他章或本品目以前本章各品目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经制作或保藏的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整个、切开或破碎的,混合品也包括在内。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干炒、用油或脂肪烘炒的杏仁、花生、槟榔子及其他坚果,不论是否含或裹植物油、盐、香料、调味香料及其他添加剂。 二、花生酱,用磨碎的炒花生制成的膏,不论是否加盐或加油。 三、用水、糖浆、化学品或酒精浸渍保藏的水果(包括果皮及子仁)。 四、消毒的果肉,不论是否烹煮。 五、捣碎及消毒的整个果子,例如,桃(包括油桃)、杏、橘(不论是否去皮、去核、去子),不论是否加水或糖浆,但所加水或糖浆不足以使产品成为饮料供直接饮用的。能作为饮料直接饮用的归入品目22.02。 六、烹煮水果。但用汽蒸或水煮后冻藏的水果应归品目08.11。 七、浸于糖浆中或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植物梗、根及其他食用部分(例如,姜、当归、薯蓣、甘薯、忽布苗、葡萄叶、棕榈芯)。 八、浸于糖浆中的罗望子果。 九、用糖保藏并浸于糖浆中的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例如,糖泡栗子或姜,但不包括糖泡蔬菜),不论其包装如何。 十、用渗透脱水法保藏的水果。所称“渗透脱水”,是指将果块浸入浓缩糖浆中较长一段时间,从而使水果中的大部分水分及天然糖分被糖浆中的糖分所取代的加工过程。随后可将水果风干以进一步降低其水分。 本品目的产品可以用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替代糖来制作。本品目的产品还可加入其他物质(例如,淀粉),但所加入的物质不应改变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的基本特征。 本品目的产品通常用罐、坛或其他密封容器包装,也有用大桶、琵琶桶或类似容器包装。 本品目也不包括由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含子仁及果实)组成的产品,或由单一品种或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与一种或多种植物精汁等其他物质混合组成的产品,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用于制造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例如,品目08.13、09.09或21.06)。 本品目不包括品目17.04的已制成糖食(包括以天然蜂蜜为基料的糖食)的水果、坚果及植物的其他可食用部分。 本品目还不包括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的各种植物、植物某部分、子仁或果实(完整、切割、捣碎、磨碎或研粉)的混合物,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直接用作饮料香料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第九章或品目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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