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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第七章、第八章或第十一章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或坚果;

(二)植物油、脂(第十五章);

    (三)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四)品目19.05的烘焙糕饼及其他制品;或

    (五)品目21.04的均化混合食品。

    二、品目20.07及20.08不包括制成糖食的果冻、果膏、糖衣杏仁或类似品(品目17.04)及巧克力糖食(品目18.06)。

    三、品目20.01、20.04及20.05仅酌情包括用本章注释一(一)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的第七章或品目11.05、11.06的产品(第八章产品的细粉、粗粉除外)。

    四、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归入品目20.02。

    五、品目20.07所称“烹煮制成的”,是指在常压或减压状态下,通过减少产品中的水分或其他方法增加产品粘稠度的热处理制得的。

    六、品目20.09所称“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标准见第二十二章注释二)不超过0.5%的水果汁。

  

子目注释:

    一、子目2005.10所称“均化蔬菜”,是指蔬菜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蔬菜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蔬菜粒。归类时,子目2005.10优先于品目20.05的其他子目。

    二、子目2007.10所称“均化食品”,是指果实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果粒。归类时,子目2007.10优先于品目20.07的其他子目。

    三、子目2009.12、2009.21、2009.31、2009.41、2009.61及2009.71所称“白利糖度值”,是指在20℃时直接从白利糖度计读取的度数或从折射计直接读取的以蔗糖百分比含量计的折射率,在其他温度下读取的数值应折算为20℃时的数值。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

    一、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

    二、用糖保藏的蔬菜、水果、坚果、果皮及植物其他部分。

    三、烹煮制成的果酱、果冻、柑橘酱、果(包括坚果)泥、果(包括坚果)膏。

    四、经均化的制作或保藏蔬菜及水果。

    五、水果汁或蔬菜汁,未经发酵,也未加酒精的,或所含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的。

    六、蔬菜、水果、坚果及植物其他食用部分,其制作或保藏程度超出第七章、第八章、第十一章及协调制度其他章所列加工范围的。

    七、用品目07.14、11.05或11.06所列货品制成的产品(用第八章的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除外),其制作或保藏程度超出第七章或第十一章所列加工范围的。

    八、用渗透脱水法保藏的水果。

    上述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切开或捣碎的。

    本章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

    (二)用面粉制的糕点,例如,果馅饼(品目19.05)。

    (三)品目21.04的汤料及其制品和均化混合食品。

    (四)按容量计酒精浓度超过0.5%的水果汁或蔬菜汁(第二十二章)。

 

品目注释:

20.09  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或坚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及椰子水)、蔬菜汁,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橙汁:       11  — — 冷冻的       12  — — 非冷冻的,白利糖度值不超过20       19  — — 其他           —    葡萄柚汁;柚汁:       21  — — 白利糖度值不超过20的       29  — — 其他           —    其他未混合的柑橘属水果汁:       31  — — 白利糖度值不超过20的       39  — — 其他           —    菠萝汁:       41  — — 白利糖度值不超过20的       49  — — 其他       50  —    番茄汁           —    葡萄汁,包括酿酒葡萄汁:       61  — — 白利糖度值不超过30的       69  — — 其他           —    苹果汁:       71  — — 白利糖度值不超过20的       79  — — 其他           —    其他未混合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81  — — 蔓越橘汁(大果蔓越橘、小果蔓越橘)、越橘汁       89  — — 其他       90  —    混合汁     关于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说明,参见本章注释六。    本品目的水果汁及蔬菜汁一般通过压榨成熟的而且质量好的新鲜水果或蔬菜制得。制作上可用机械“提取器”榨取(例如,压榨的柑橘属水果汁),其操作原理与家庭型柠檬榨取器相同。也可用压榨法榨取,不论压榨前是否经破碎或碾磨(尤其是对苹果)或用冷水、热水或蒸汽〔例如,番茄、黑醋栗(黑加仑子)及某些如胡萝卜、芹菜之类的蔬菜〕处理制得。本品目的水果汁还包括椰子水。    所得的液汁通常经以下方法加工:    一、澄清,用澄清物质(明胶、蛋白、硅藻土等)、酶、离心或超滤等方法将液汁与大部分的固体分开,其中超滤还可对产品起到杀菌的作用。    二、过滤,一般采用硅藻土、纤维素等盖面的过滤板过滤。    三、除气,排除会影响其颜色或香味的氧气。    四、均化,仅适用于从某种非常新鲜的水果(番茄、桃子等)制得的汁。    五、消毒,用以防止发酵。消毒有各种不同方法,例如,巴氏灭菌(长时间或瞬间),用装有电极的机器进行电气消毒,通过过滤、用二氧化碳加压储藏、冷藏来进行消毒,用化学品〔例如,二氧化硫、苯(甲)酸钠〕消毒,或用紫外线、离子交换剂处理。    通过上述各种不同的处理后,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成为清澈透明未发酵的液体。然而,某些液汁(特别是从杏、桃、番茄等肉质水果制得的液汁)仍含有悬浮或沉淀的纤细果肉。    本品目还包括非常罕见的从干果中制取的果汁,这些干果必须是新鲜时含有果汁的果实。例如,“梅脯汁”,将梅脯放入浸提器,放水加热几小时将汁提出。但本品目不包括从那些几乎不含果汁的新鲜果实或干果实(例如,刺柏果、蔷薇果)用水加热制得的稍呈液状的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归入品目21.06。    本品目的液汁可以浓缩(不论是否冷冻);也可以为结晶体或粉末状,但其晶体和粉末必须完全或几乎完全溶于水。这类产品一般是通过热加工(不论是否在真空中加热)或冷加工(冻干)制得。    某些浓缩果汁可根据其白利糖度值与相应的非浓缩果汁区分开来(参见本章子目注释三)。    本品目的水果汁、坚果汁或植物汁,只要仍保持其原有特征,可含有下列物质,不论这些物质是生产过程所产生的或是专门加入的:    (一)糖。    (二)其他天然或合成的甜味剂,但所加剂量不得超过正常的甜度所需,液汁在其他方面也符合本品目的规定,尤其是各种不同成分的比例应该平衡〔参见以下第(四)项〕。    (三)为保存液汁或防止液汁发酵的添加产品(例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酶)。    (四)标准剂(例如,柠檬酸、酒石酸)、为恢复生产过程毁损的成分而添加的产品(例如,维生素、色素)及为“固定”香味而添加的产品(例如,在柑橘粉或柑橘晶内加山梨醇)。但本品目不包括加入了某种成分(柠檬酸、从果子提取的精油等),其量明显不同于天然果汁中各种成分之间正常比例的水果汁,在这种情况下,该水果汁已失去其原有特征。    本品目蔬菜汁可含有添加的盐(氯化钠)、调味香料或香料。    同时,同类或不同类的水果汁、坚果汁和蔬菜汁之间的混合汁仍归入本品目。复制汁(即在浓缩汁中加入不超过非浓缩汁正常含量的水制得的汁)也归入本品目。    但在正常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中加入的水,或在浓缩汁中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汁所需的量,其稀释品即具有品目22.02所列饮料的特征。二氧化碳含量超过处理时所需正常含量的水果汁、坚果汁(充气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柠檬水和加入水果汁、坚果汁调味的汽水都不归入本品目(品目22.02)。    本品目还包括各种用途的未发酵酿酒葡萄汁,酿酒葡萄汁因为加工方法与其他水果汁非常相似,所以与普通葡萄汁极为相像。酿酒葡萄汁可为浓缩液或晶体(其晶体商业上称为“葡萄糖”或“葡萄蜜”,用于制姜饼、糖果等精细点心或糖食)。    半发酵的酿酒葡萄汁,不论其发酵是否已经中止,以及加酒精的未发酵酿酒葡萄汁,如果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已超过0.5%的,应归入品目22.04。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番茄汁,其干量在7%及以上的(品目20.02)。    (二)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已超过0.5%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第二十二章)。○○  ○子目注释:子目2009.11    所称“冷冻的橙汁”,还包括冷冻温度在-18℃左右但未完全冻结的浓缩橙汁。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国家要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记账报税。初创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业务量非常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考虑到成本的问题,不需要专门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而七海财税的代理记账公司服务专业、费用较低,可以帮您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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