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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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7.12的什锦蔬菜; (二)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 (三)加香料的茶(品目09.02); (四)品目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 (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 (六)品目24.04的产品; (七)品目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或 (八)品目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品目21.01。 三、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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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21.04 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 10 — 汤料及其制品 20 — 均化混合食品 一、汤料及其制品 本类包括: (一)只要加水或乳等即可制成汤的汤料制品。 (二)加热后即可供食用的汤料。 这些产品通常以植物产品(蔬菜、细粉、淀粉、木薯淀粉、通心粉、面条及类似品、大米、植物精汁等)、肉、肉的精汁、脂肪、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蛋白胨、氨基酸或酵母萃为基料,还可含有相当大量的盐。 它们一般制成片状、饼状、方块状、粉状或液状。 二、均质混合食品 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品目的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混合制成适合供幼婴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除以上基本配料外,这类食品可含有少量奶酪、蛋黄、淀粉、糊精、盐或维生素等。含有这些添加物质是为了增加营养(饮食疗法用)、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这类食品还可含有可见的少量小块配料,但所加配料不得改变均化食品的特征。 均化混合食品一般用作适合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呈细腻糊状,稠度不一,适于直接食用或加热后食用,通常装于密封的瓶或罐内,其量相当于一餐。 本品目不包括非零售包装或每件净重超过250克的营养或适合供婴幼儿用均化混合食品,也不包括单一基料(例如,肉、食用杂碎、鱼、蔬菜或水果)的均化食品,不论其是否含有为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加入的少量任何配料(通常归入第十六章或第二十章)。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干蔬菜的混合品,不论是否粉状(品目07.12)。 (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品目11.06)。 (三)第十六章所列肉、鱼等的精汁及其他产品。 (四)含可可食品(一般归入品目18.06或19.01)。 (五)品目20.04或20.05的保藏蔬菜,包括什锦蔬菜(菜丝、沙拉等),用于配制汤料的也包括在内。 (六)自溶酵母(品目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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