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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7.12的什锦蔬菜;

    (二)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

    (三)加香料的茶(品目09.02);

    (四)品目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

(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

(六)品目24.04的产品;

    (七)品目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或

    (八)品目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品目21.01。

    三、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品目注释:

21.04  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

       10  —    汤料及其制品

       20  —    均化混合食品

    一、汤料及其制品

    本类包括:

    (一)只要加水或乳等即可制成汤的汤料制品。

    (二)加热后即可供食用的汤料。

    这些产品通常以植物产品(蔬菜、细粉、淀粉、木薯淀粉、通心粉、面条及类似品、大米、植物精汁等)、肉、肉的精汁、脂肪、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蛋白胨、氨基酸或酵母萃为基料,还可含有相当大量的盐。

    它们一般制成片状、饼状、方块状、粉状或液状。

    二、均质混合食品

    根据本章注释三的规定,本品目的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混合制成适合供幼婴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除以上基本配料外,这类食品可含有少量奶酪、蛋黄、淀粉、糊精、盐或维生素等。含有这些添加物质是为了增加营养(饮食疗法用)、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这类食品还可含有可见的少量小块配料,但所加配料不得改变均化食品的特征。

    均化混合食品一般用作适合供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呈细腻糊状,稠度不一,适于直接食用或加热后食用,通常装于密封的瓶或罐内,其量相当于一餐。

    本品目不包括非零售包装或每件净重超过250克的营养或适合供婴幼儿用均化混合食品,也不包括单一基料(例如,肉、食用杂碎、鱼、蔬菜或水果)的均化食品,不论其是否含有为调味、保存或其他目的加入的少量任何配料(通常归入第十六章或第二十章)。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干蔬菜的混合品,不论是否粉状(品目07.12)。

    (二)干豆类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品目11.06)。

    (三)第十六章所列肉、鱼等的精汁及其他产品。

    (四)含可可食品(一般归入品目18.06或19.01)。

    (五)品目20.04或20.05的保藏蔬菜,包括什锦蔬菜(菜丝、沙拉等),用于配制汤料的也包括在内。

    (六)自溶酵母(品目21.06)。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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