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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7.12的什锦蔬菜;

    (二)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

    (三)加香料的茶(品目09.02);

    (四)品目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

(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

(六)品目24.04的产品;

    (七)品目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或

    (八)品目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品目21.01。

    三、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品目注释:

21.06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

       10  —    浓缩蛋白质及组织化蛋白质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不能归入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食品,主要有:

    一、直接供人食用或加工(例如,用水或乳等烹煮、溶解)后供人食用的制品。

    二、全部或部分由食物组成的用于制造饮料或食品的制品。本品目包括由化学品(有机酸、钙盐等)与食物(细粉、糖、奶粉等)混合而成,可作为配料或改善食品特征(外形、耐储性等)掺入食品的制品(参见第三十八章总注释)。

    但本品目不包括含食物的酶制剂(例如,由加了右旋糖或其他食物的解朊酶组成的嫩肉粉)。这类制剂如果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则可归入品目35.07。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制造餐用奶油、果冻、冰淇淋或类似食品的粉,不论是否甜的。

    以细粉、粗粉、淀粉、麦精或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作基料的粉,不论是否含可可,应按其可可含量酌情归入品目18.06或19.01(参见第十九章总注释)。其他含可可的粉归入品目18.06。具有加味糖或着色糖特征、用作甜味剂的粉则酌情归入品目17.01或17.02。

    (二)制饮料的香料粉,以碳酸氢钠、甘草甜或甘草精为基料,不论是否甜的(作“可可粉”出售)。

    (三)以黄油或其他乳脂或乳油为基料的制品,用于制面包等。

    (四)以糖为基料的膏,加有相当大量的脂肪,有时还加乳或坚果,不适于直接制糖食,但可作巧克力、夹心饼干、馅饼、糕点等的馅或夹心料。

    (五)加蜂王浆的天然蜂蜜。

    (六)主要由氨基酸和氯化钠混合组成的水解蛋白质,用于制食品(例如,调味);通过去除脱脂豆粉的某些成分而制得的浓缩蛋白质,用于增强食品中的蛋白质;改善了组织结构的大豆粉及其他蛋白质。但本品目不包括非组织化的脱脂大豆粉,不论是否适于供人食用(品目23.04)及蛋白质纯分离体(品目35.04)。

    (七)制造各种无酒精饮料或酒精饮料用的无酒精或酒精制品(不是以芳香物质为基料的)。这些制品是用品目13.02的植物精汁与乳酸、酒石酸、柠檬酸、磷酸、防腐剂、发泡剂、果汁等混合制成,全部或部分含有某种饮料特有味道的香料组分,因此,有关饮料通常可以仅用水、葡萄酒或酒精对制品进行稀释即可制得,不论是否添加诸如糖或二氧化碳气体等物质。这些产品有的专门制成供家庭使用的,但更为广泛的是用于工业,以避免大量的水、酒精等作不必要的运输。这些制品报验时并不适于作饮料饮用,因而可与第二十二章的饮料区别开来。

    本品目不包括以一种或多种芳香物质为基料的制造饮料用的制品(品目33.02)。

    (八)以天然或人造香料(例如,香草)为基料的食用香片。

    (九)含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的甜食、橡皮糖及类似品(特别是供糖尿病人用)。

    (十)由糖精及某种食物(例如,乳糖)组成的制品(例如,甜味片),用于增加甜味。

    (十一)自溶酵母及其他酵母萃,通过水解酵母制得。这些产品不能引起发酵,但含朊值很高,主要用于食品工业(例如,制某些调味品用)。

    (十二)制柠檬水或其他饮料用的制品,例如:

    1.香味或着色糖浆,即加有天然或人造香料的糖溶液,其香味类似于某些水果或植物等(木莓、黑醋栗、柠檬、薄荷等),不论是否含有添加的柠檬酸及防腐剂。

    2.用本品目〔参见以上第(七)项〕所述复合制品来调香味的糖浆,特别是含有焦糖着色的可乐果精及柠檬酸或含有柠檬酸及水果精油(例如,柠檬或柑橘的精油)的糖浆。

    3.用水果汁或坚果汁加香味的糖浆,其水果汁或坚果汁中添加物质(例如,柠檬酸、从水果中提取的精油等)的量明显破坏了天然果汁中所含各种成分的平衡状态。

    4.加有柠檬酸(其总含量明显大于天然果汁的柠檬酸含量)、水果精油、合成甜味剂等的浓缩果汁。

    这类制品仅简单用水稀释或作进一步处理即可作饮料饮用。某些这类制品则用于加入其他食品中。

    (十三)人参精与其他配料(例如,乳糖或葡萄糖)的混合物,用于制造人参“茶”或其他饮料。

    (十四)由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包括子仁或果实)组成的产品,或由单一品种或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包括子仁或果实)与一种或多种植物精汁等其他物质混合组成的产品,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用于制造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例如,具有通便、催泻、利尿或驱风作用的产品,包括那些据说能消除病痛或强身健体的上述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服(使)用一定剂量后对某种病痛具有防治作用的药剂(品目30.03或30.04)。

    本品目也不包括归入品目08.13或第九章的产品。

    (十五)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或归入品目12.11的不同种类的植物、植物某部分、子仁、果实(完整、切割、捣碎、磨碎或研粉)混合制成的产品,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

    但是,以所含第九章的货品构成基本特征的上述产品,不应归入本品目(第九章)。

(十六)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或膳食补充剂的制品,含有或主要含有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浓缩物、提取物、分离物或类似的食物成分、以及其人工合成物质,用于日常膳食的补充,不论是否含有甜味剂、着色剂、香料、芳香物质、载体、填充剂、稳定剂或其他改善性状的添加剂。这种产品的包装通常标明本产品用于强身健体、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不足或改善营养不良。

这种制品不含有足够剂量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活性成分。本品目不包括含有足够剂量活性成分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制品(品目30.03或30.04)。

(十七)含有糖、香料或着色剂(例如,植物提取物,橙、黑醋栗等水果或植物)、抗氧化剂(例如,抗坏血酸或柠檬酸,或两者兼有)、防腐剂等,用于制造饮料的粒状或粉状制品。但是,具有糖特征的制品应酌情归入品目17.01或17.02。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品目20.08所列用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制作的食品,因为这些食品已经具有上述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的基本特征(品目20.08)。

(二)品目21.02所列作为供人食用的食品补充剂出售的微生物(品目21.02)。

(三)作为供人食用的食品补充剂的含可可制品(品目18.06)。

(四)含尼古丁的口香糖(品目24.04)。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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