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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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一章 杂项食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7.12的什锦蔬菜; (二)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品目09.01); (三)加香料的茶(品目09.02); (四)品目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 (五)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昆虫、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21.03或21.04的产品除外; (六)品目24.04的产品; (七)品目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或 (八)品目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品目21.01。 三、品目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适合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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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21.06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 10 — 浓缩蛋白质及组织化蛋白质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不能归入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食品,主要有: 一、直接供人食用或加工(例如,用水或乳等烹煮、溶解)后供人食用的制品。 二、全部或部分由食物组成的用于制造饮料或食品的制品。本品目包括由化学品(有机酸、钙盐等)与食物(细粉、糖、奶粉等)混合而成,可作为配料或改善食品特征(外形、耐储性等)掺入食品的制品(参见第三十八章总注释)。 但本品目不包括含食物的酶制剂(例如,由加了右旋糖或其他食物的解朊酶组成的嫩肉粉)。这类制剂如果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则可归入品目35.07。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制造餐用奶油、果冻、冰淇淋或类似食品的粉,不论是否甜的。 以细粉、粗粉、淀粉、麦精或品目04.01至04.04所列货品作基料的粉,不论是否含可可,应按其可可含量酌情归入品目18.06或19.01(参见第十九章总注释)。其他含可可的粉归入品目18.06。具有加味糖或着色糖特征、用作甜味剂的粉则酌情归入品目17.01或17.02。 (二)制饮料的香料粉,以碳酸氢钠、甘草甜或甘草精为基料,不论是否甜的(作“可可粉”出售)。 (三)以黄油或其他乳脂或乳油为基料的制品,用于制面包等。 (四)以糖为基料的膏,加有相当大量的脂肪,有时还加乳或坚果,不适于直接制糖食,但可作巧克力、夹心饼干、馅饼、糕点等的馅或夹心料。 (五)加蜂王浆的天然蜂蜜。 (六)主要由氨基酸和氯化钠混合组成的水解蛋白质,用于制食品(例如,调味);通过去除脱脂豆粉的某些成分而制得的浓缩蛋白质,用于增强食品中的蛋白质;改善了组织结构的大豆粉及其他蛋白质。但本品目不包括非组织化的脱脂大豆粉,不论是否适于供人食用(品目23.04)及蛋白质纯分离体(品目35.04)。 (七)制造各种无酒精饮料或酒精饮料用的无酒精或酒精制品(不是以芳香物质为基料的)。这些制品是用品目13.02的植物精汁与乳酸、酒石酸、柠檬酸、磷酸、防腐剂、发泡剂、果汁等混合制成,全部或部分含有某种饮料特有味道的香料组分,因此,有关饮料通常可以仅用水、葡萄酒或酒精对制品进行稀释即可制得,不论是否添加诸如糖或二氧化碳气体等物质。这些产品有的专门制成供家庭使用的,但更为广泛的是用于工业,以避免大量的水、酒精等作不必要的运输。这些制品报验时并不适于作饮料饮用,因而可与第二十二章的饮料区别开来。 本品目不包括以一种或多种芳香物质为基料的制造饮料用的制品(品目33.02)。 (八)以天然或人造香料(例如,香草)为基料的食用香片。 (九)含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剂(例如,山梨醇)的甜食、橡皮糖及类似品(特别是供糖尿病人用)。 (十)由糖精及某种食物(例如,乳糖)组成的制品(例如,甜味片),用于增加甜味。 (十一)自溶酵母及其他酵母萃,通过水解酵母制得。这些产品不能引起发酵,但含朊值很高,主要用于食品工业(例如,制某些调味品用)。 (十二)制柠檬水或其他饮料用的制品,例如: 1.香味或着色糖浆,即加有天然或人造香料的糖溶液,其香味类似于某些水果或植物等(木莓、黑醋栗、柠檬、薄荷等),不论是否含有添加的柠檬酸及防腐剂。 2.用本品目〔参见以上第(七)项〕所述复合制品来调香味的糖浆,特别是含有焦糖着色的可乐果精及柠檬酸或含有柠檬酸及水果精油(例如,柠檬或柑橘的精油)的糖浆。 3.用水果汁或坚果汁加香味的糖浆,其水果汁或坚果汁中添加物质(例如,柠檬酸、从水果中提取的精油等)的量明显破坏了天然果汁中所含各种成分的平衡状态。 4.加有柠檬酸(其总含量明显大于天然果汁的柠檬酸含量)、水果精油、合成甜味剂等的浓缩果汁。 这类制品仅简单用水稀释或作进一步处理即可作饮料饮用。某些这类制品则用于加入其他食品中。 (十三)人参精与其他配料(例如,乳糖或葡萄糖)的混合物,用于制造人参“茶”或其他饮料。 (十四)由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包括子仁或果实)组成的产品,或由单一品种或不同种类的植物或植物某部分(包括子仁或果实)与一种或多种植物精汁等其他物质混合组成的产品,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用于制造草本植物浸泡剂或草本植物“茶”,例如,具有通便、催泻、利尿或驱风作用的产品,包括那些据说能消除病痛或强身健体的上述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服(使)用一定剂量后对某种病痛具有防治作用的药剂(品目30.03或30.04)。 本品目也不包括归入品目08.13或第九章的产品。 (十五)归入不同章(例如,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或归入品目12.11的不同种类的植物、植物某部分、子仁、果实(完整、切割、捣碎、磨碎或研粉)混合制成的产品,它们不能直接食用,而是直接用作饮料香精或用于制造饮料的调制精汁。 但是,以所含第九章的货品构成基本特征的上述产品,不应归入本品目(第九章)。 (十六)通常称为食品补充剂或膳食补充剂的制品,含有或主要含有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浓缩物、提取物、分离物或类似的食物成分、以及其人工合成物质,用于日常膳食的补充,不论是否含有甜味剂、着色剂、香料、芳香物质、载体、填充剂、稳定剂或其他改善性状的添加剂。这种产品的包装通常标明本产品用于强身健体、提高身体机能、预防可能的营养不足或改善营养不良。 这种制品不含有足够剂量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活性成分。本品目不包括含有足够剂量活性成分的能够治疗或预防疾病(营养缺乏引起的疾病除外)的制品(品目30.03或30.04)。 (十七)含有糖、香料或着色剂(例如,植物提取物,橙、黑醋栗等水果或植物)、抗氧化剂(例如,抗坏血酸或柠檬酸,或两者兼有)、防腐剂等,用于制造饮料的粒状或粉状制品。但是,具有糖特征的制品应酌情归入品目17.01或17.02。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品目20.08所列用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制作的食品,因为这些食品已经具有上述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食用部分的基本特征(品目20.08)。 (二)品目21.02所列作为供人食用的食品补充剂出售的微生物(品目21.02)。 (三)作为供人食用的食品补充剂的含可可制品(品目18.06)。 (四)含尼古丁的口香糖(品目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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