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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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总 注 释 本章所包括的产品与协调制度本章以前各章的食品种类完全不同。 它们分为四个大类: 一、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 二、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 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及乙醇。 四、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四章的液体乳制品。 (二)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通常归入品目21.03)。 (三)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四)香水或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
品目注释: |
22.02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10 —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 — 其他: 91 — — 无醇啤酒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本章注释三所规定范围的无酒精饮料,它们不归入其他品目,尤其不归入品目20.09或22.01。 一、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 本组主要包括: (一)加甜物质或香料的矿泉水(天然或人造)。 (二)饮料,例如,柠檬水、橘子水、可乐,即加有水果汁、坚果汁、果子精或加复合精汁的香味普通饮用水,不论是否甜的。香味剂中有时加入柠檬酸或酒石酸。这些饮料通常充入二氧化碳气体,用瓶子或其他密封容器包装。 二、无醇啤酒 本组包括: (一)由麦芽酿制的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已降至0.5%及以下。 (二)姜汁啤酒及草本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 (三)啤酒与无酒精饮料(例如,柠檬水)的混合物,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不超过0.5%。 三、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品目20.09的水果汁或蔬菜汁 本组主要包括: (一)罗望子果饮料,加有水、糖并经过滤,可即供饮用。 (二)某些可即供饮用的饮料,例如,用乳及可可为基料制成的饮料。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可可、水果或香料的液状酸乳及其他发酵或酸化乳及奶油(品目04.03)。 (二)品目17.02的糖浆及品目21.06的加香料糖浆。 (三)水果汁、坚果汁及蔬菜汁,不论是否用作饮料(品目20.09)。 (四)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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