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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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总 注 释 本章所包括的产品与协调制度本章以前各章的食品种类完全不同。 它们分为四个大类: 一、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 二、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 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及乙醇。 四、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四章的液体乳制品。 (二)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通常归入品目21.03)。 (三)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四)香水或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
品目注释: |
22.03 麦芽酿造的啤酒 啤酒是一种酒精饮料,通过用发芽的谷物(最常见的是大麦或小麦)、水,一般还有啤酒花制成麦芽汁,然后再经发酵制成。某些无麦芽的谷物(例如,玉米或大米)也可用于配制“麦芽汁”。加有啤酒花可使啤酒产生一股苦的芳香味,并能改善啤酒的耐储性。有时在发酵过程中加入樱桃或其他芳香物质。 也可加糖(特别是蔗糖)、着色料、二氧化碳及其他物质。 根据所采用的不同发酵工序,分为底面发酵啤酒,即用底面酵母在较低温度下发酵制得的啤酒,或表面发酵啤酒,即用表面酵母在较高的温度下发酵制得的啤酒。 啤酒有浅色或深色,甜味或苦味,淡的或烈性的,用桶、瓶或密封罐包装。市场上销售的有淡色啤酒、烈性黑啤酒等。 本品目还包括低酒精度(但高麦精含量)的浓缩啤酒,它是将啤酒真空浓缩至原体积的五分之一至六分之一制得。 本品目不包括: (一)某些虽然有时也称为啤酒,却不含酒精的饮料(例如,用水和焦糖制得的饮料)(品目22.02)。 (二)名为无醇啤酒的饮料,含麦芽酿制的啤酒,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已降至0.5%及以下的(品目22.02)。 (三)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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