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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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总 注 释 本章所包括的产品与协调制度本章以前各章的食品种类完全不同。 它们分为四个大类: 一、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 二、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 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及乙醇。 四、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四章的液体乳制品。 (二)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通常归入品目21.03)。 (三)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四)香水或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
品目注释: |
22.04 鲜葡萄酿造的酒,包括加酒精的;品目20.09以外的酿酒葡萄汁: 10 — 汽酒 — 其他酒;加酒精抑制发酵的酿酒葡萄汁: 21 — — 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 22 — — 装入2升以上但不超过10升容器的 29 — — 其他 30 — 其他酿酒葡萄汁 一、鲜葡萄酒 归入本品目的葡萄酒是新鲜葡萄汁经酒精发酵制得的最终产品。 本品目包括: (一)普通葡萄酒(红色、白色或玫瑰色)。 (二)掺酒精葡萄酒。 (三)汽酒,这类葡萄酒中含有二氧化碳,二氧化碳是在密封容器中最后发酵产生(原生起泡酒),或装瓶后人工充入(充汽酒)。 (四)餐后葡萄酒(有时称为利口酒),其酒精含量高,通常从含糖量很高(仅有部分的糖通过发酵转化为酒精)的葡萄汁制得,也有在酒中或浓缩葡萄汁中掺入酒精以增加这些酒的酒精浓度。餐后葡萄酒(利口酒)主要有加那利葡萄酒、塞浦路斯葡萄酒、基督眼泪酒、马德拉岛白葡萄酒、马尔加什葡萄酒、马沙拉白葡萄酒、葡萄牙葡萄酒、浓烈白葡萄甜酒、萨摩斯葡萄酒及雪利酒。 本品目不包括: (一)以品目22.05的葡萄酒作基料的饮料。 (二)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二、酿酒葡萄汁 酿酒葡萄汁是用新鲜葡萄压榨而得,为青黄色浑浊液体,有香甜味。该汁是一种由糖(葡萄糖及果糖)、酸(酒石酸、苹果酸等)、白朊、矿物质、粘液物质及芳香素混合组成的溶液。芳香素可使酒具有本身特有的芳香味。 酿酒葡萄汁如果不加抑制,会自然发酵(糖分会转化为酒精);经发酵的最终产品是葡萄酒。 酿酒葡萄汁的自然发酵趋向可通过称为诱变的方法加以抑制。诱变可使发酵延迟甚至完全中止。 诱变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水杨酸或其他防腐剂的作用。 (二)用二氧化硫渗透到葡萄汁中去。 (三)通过添加酒精。这类产品一般不须进一步加工就可作葡萄酒饮用。也有的叫作混成葡萄酒,主要用于制利口酒及开胃酒等。 (四)通过冷藏。 应注意到,本款包括半发酵的葡萄汁(不论其发酵是否已经中止)以及加酒精的未发酵葡萄汁,但两者的酒精浓度按容量计均须超过0.5%。 本品目不包括未发酵或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葡萄汁,不论其是否浓缩(品目2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