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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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总 注 释 本章所包括的产品与协调制度本章以前各章的食品种类完全不同。 它们分为四个大类: 一、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 二、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 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及乙醇。 四、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四章的液体乳制品。 (二)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通常归入品目21.03)。 (三)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四)香水或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
品目注释: |
22.06 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合物 本品目包括除品目22.03至22.05所列以外的各种发酵饮料。 它主要包括: 一、苹果酒,用苹果汁发酵而成的一种酒精饮料。 二、梨酒,用梨汁制得类似苹果酒的一种发酵饮料。 三、蜂蜜酒,用蜂蜜水溶液发酵而成的一种饮料(本品目包括掺白葡萄酒、芳香料及其他物质的蜂蜜酒)。 四、葡萄干酒。 五、用鲜葡萄汁以外的果汁(无花果汁、椰枣汁、浆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发酵而成的酒,按容量计酒精浓度超过0.5%的。 六、麦芽酒,用麦精及酒糟制得的一种发酵饮料。 七、云杉酒,用云杉的树叶和小枝或云杉精制得的一种饮料。 八、清酒或米酒。 九、棕榈酒,用某些棕榈树的液汁制得。 十、姜啤酒及草药啤酒,用糖、水及姜或草药通过酵母发酵制得。 所有上述饮料都可自然发泡或人工充二氧化碳气体,不论是加入酒精或是进一步发酵以提高其酒精含量的,只要这些产品保留本品目所列产品的基本特征,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包括无酒精饮料与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第二十二章本品目以前各品目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例如,柠檬水与啤酒或酿造酒的混合物、啤酒与酿造酒的混合物,按容量计酒精浓度超过0.5%。 这类饮料中有些还可含有添加的维生素或铁质化合物以有助于强身健体,人们有时称之为“保健饮料”。 本品目不包括水果汁(苹果汁、梨汁等)、坚果汁及其他饮料,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分别归入品目20.09或品目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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