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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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总 注 释 本章所包括的产品与协调制度本章以前各章的食品种类完全不同。 它们分为四个大类: 一、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 二、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 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及乙醇。 四、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四章的液体乳制品。 (二)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通常归入品目21.03)。 (三)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四)香水或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
品目注释: |
22.07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10 —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 20 — 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乙醇不作为其他无环醇归入品目29.05。根据第二十九章注释二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九章不包括它。 本品目包括: 一、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 二、任何浓度的改性乙醇及其他酒精。 发酵饮料及酒精饮料中含有乙醇,这些乙醇是用酵母或其他发酵剂使某些糖发酵得到的。发酵产品随后经提纯(例如,分馏、过滤等)使其失去发酵产品的特征,得到清澈、无色、无泡,只有乙醇气味及口味的液体,即制得品目22.07或22.08的未改性乙醇。乙醇也可人工合成制得。 改性的乙醇及其他酒精是在酒精中掺有其他物质,使其不适合供人饮用,但其工业用途并不受影响。所用的改性剂各国根据本国立法而定,它们有木石脑油、甲醇、丙酮、吡啶、芳烃(苯等)、色料。 本品目还包括中性酒精,即含水乙醇,其首次馏出物所含的次要成分(高级醇、酯、醛、酸等)经提纯(例如,分馏)几乎全部除去。 乙醇有广泛的工业用途,例如,在生产化工品、清漆等作溶剂,用于加热、照明或配制酒精饮料。 本品目不包括: (一)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低于80%的未改性酒精(品目22.08)。 (二)其他酒精(改性的除外)(品目22.08)。 (三)以酒精为基料的固体或半固体燃料(通常作为“固体酒精”出售)(品目36.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