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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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总 注 释 本章所包括的产品与协调制度本章以前各章的食品种类完全不同。 它们分为四个大类: 一、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 二、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 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及乙醇。 四、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四章的液体乳制品。 (二)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通常归入品目21.03)。 (三)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四)香水或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
品目注释: |
22.08 未改性乙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蒸馏酒、利口酒及其他酒精饮料: 20 —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30 — 威士忌酒 40 — 朗姆酒及蒸馏已发酵甘蔗产品制得的其他烈性酒 50 — 杜松子酒 60 — 伏特加酒 70 — 利口酒及柯迪尔酒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不论其酒精浓度如何的下列产品: 一、通过蒸馏葡萄酒、苹果酒、其他发酵饮料、发酵粮食或发酵的其他植物产品但不加香料制得的烈性酒。该酒部分或全部保留次要成分(酯、醛、酸、高级醇等),因而各自具有独特的香味。 二、利口酒及柯迪尔酒,为已添加糖、蜂蜜或其他天然甜料以及精汁或香精的酒精饮料(例如,通过蒸馏或混合乙醇或蒸馏酒及下列一种或多种材料制得的酒精饮料:果子、花卉或植物的其他部分、精汁、香料、精油或液汁,不论其是否已经浓缩)。这些产品也包括含有结晶糖的利口酒及柯迪尔酒、水果汁、坚果汁利口酒、蛋利口酒、香草利口酒、浆果利口酒、香料利口酒、茶利口酒、巧克力利口酒、乳利口酒及蜂蜜利口酒。 三、不归入以上本章其他各品目的其他所有酒精饮料。 本品目还包括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80%的未改性酒精(乙醇及中性酒精),这些酒精与以上一、二、三项所列产品刚好相反,它们是以缺少产生独特香味的次要成分为特征的。不论其是供人饮用或供工业用途的,都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除包括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以下的未改性乙醇外,还主要包括: (一)蒸馏葡萄酒或葡萄残渣酿制的烈性酒〔科尼亚克酒(干邑)、阿尔马尼亚酒、白兰地酒、格拉巴酒、皮斯科酒、辛加尼酒等〕。 (二)威士忌及其他蒸馏已发酵的谷物(大麦、燕麦、黑麦、小麦、玉米等)浆制得的烈性酒。 (三)专门通过蒸馏已发酵甘蔗产品(甘蔗汁、甘蔗浆、甘蔗糖蜜)制得的烈性酒,例如,朗姆酒、塔菲亚酒、巴西卡莎萨酒。 (四)名为锦酒或热内瓦酒的含杜松果芳香素的酒精饮料。 (五)伏特加酒,蒸馏已发酵的农产品(例如,谷物、马铃薯)浆制得,有时用活性炭作进一步处理。 (六)酒精饮料(通称为利口酒),例如,茴香酒(用嫩八角茴香制得)、库拉索酒(用酸橙皮制得)、香旱芹白酒(用蒿子或枯茗子加香味制得)。 (七)“奶油”利口酒,因其稠度或颜色而得名,通常为低酒精含量但很甜的酒(例如,可可利口酒、香蕉利口酒、香草利口酒、咖啡利口酒)。本品目还包括由蛋黄、奶油之类的产品和酒精制成的乳浊液状的烈性酒。 (八)果酒,用果汁制得的利口酒;通常含有少量添加的香料(例如,樱桃果酒、黑醋栗果酒、木莓果酒、杏酒等)。 (九)双蒸烧酒及用果子或植物的其他部分品蒸馏酒精而制得的其他酒精饮料。 (十)用苹果、李子、樱桃或其他水果制得的烈性酒(例如,苹果烈酒、李子烈酒、樱桃烈酒等)。 (十一)阿拉克烧酒,用酿造的米酒或棕榈酒制得的烈性酒。 (十二)蒸馏已发酵的刺槐豆汁制得的烈性酒。 (十三)含酒精的开胃酒(艾酒、苦味酒等),但不包括以品目22.05的鲜葡萄酒为基料的开胃酒。 (十四)含酒精的柠檬水(不加药料的)。 (十五)含有添加酒精,其酒精浓度按容量计超过0.5%的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但品目22.04的产品除外。 (十六)用于强身健体的酒精饮料,有时称作保健饮料。可以植物膏、浓缩果汁、卵磷脂、化学品等为基料,并可含有添加的维生素和铁质化合物。 (十七)用果汁及/或水、糖、色料、香料或其他配料加蒸馏酒精混合调制的仿酿造酒饮料,但品目22.04的产品除外。 (十八)蒸馏已发酵甜菜糖蜜制得的烈性酒。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一)味美思酒及其他以鲜葡萄酒为基料的开胃酒(品目22.05)。 (二)已改性的乙醇及其他酒精(任何浓度在内)或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在80%及以上的未改性乙醇(品目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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