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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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二章 饮料、酒及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通常归入品目21.03); (二)海水(品目25.01); (三)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品目28.53); (四)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品目29.15); (五)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或 (六)芳香料制品及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二、本章及第二十章和第二十一章所称“按容量计酒精浓度”,应是温度在20℃时测得的浓度。 三、品目22.02所称“无酒精饮料”,是指按容量计酒精浓度不超过0.5%的饮料。含酒精饮料应分别归入品目22.03至22.06或品目22.08。○○ ○子目注释: 子目2204.10所称“汽酒”,是指温度在20℃时装在密封容器中超过大气压力3巴及以上的酒。 总 注 释 本章所包括的产品与协调制度本章以前各章的食品种类完全不同。 它们分为四个大类: 一、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 二、经发酵的酒精饮料(啤酒、葡萄酒、苹果酒等)。 三、经蒸馏的酒和酒精饮料(利口酒、烈性酒等)及乙醇。 四、醋及其代用品。 本章不包括: (一)第四章的液体乳制品。 (二)本章的产品(品目22.09的产品除外)经配制后,用于烹饪而不适于作为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及烹饪用干邑酒)(通常归入品目21.03)。 (三)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四)香水或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
品目注释: |
22.09 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 一、醋 醋是一种酸性液体,它是用任何原料(包括各种糖或淀粉的溶液)经酒精发酵制得的酒精液体,在空气存在下和通常不超过20~30℃的恒定温度中,在醋杆菌的作用下,通过醋酸发酵制得。 本品目包括下列各类不同的醋(按其原料分类): (一)酒醋,根据制醋所用的不同酿造酒,其颜色从米黄色至红色不等。由于有酒酯等的存在,酒醋有一股特殊的酒醇香味。 (二)啤酒醋和麦芽醋;苹果醋、梨醋或其他发酵水果醋。它们一般为淡黄色。 (三)酒精醋,天然状态时为无色。 (四)用谷物、糖蜜、水解马铃薯、乳糖清液等制得的醋。 二、醋代用品 醋代用品是用水稀释醋酸制得,通常用焦糖或其他有机色料着色〔另参见以下(一)款不包括的产品〕。 * * * 醋及其代用品可用于食物的调味和腌制,本身也可用龙蒿等蔬菜或调味香料增加香味。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醋酸重量超过10%的水溶液(品目29.15)。但第二十二章注释一第(四)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含醋酸重量一般在10~15%之间的溶液。这类溶液加有香料和色料,可用作食物的醋代用品,仍归入本品目。 (二)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三)盥洗用醋(品目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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