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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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注释: 品目23.09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配制动物饲料,这些饲料是由动、植物原料加工而成的,并且已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但加工过程中的植物废料、植物残渣及副产品除外。○○ ○子目注释: 子目2306.41所称的“低芥子酸油菜子”,是指第十二章子目注释一所定义的菜子。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食品加工业所用植物原料的残渣及废料,还包括某些动物质产品。这些产品的大部分单独或与其他物料混合,主要用作动物饲料,但有些也适于供人食用。某些产品(例如,酒糟、粗酒石、油渣饼)则用于工业。 本章所称的“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糖蜜、淀粉物质等)制成的粒状产品。 |
品目注释: |
23.01 不适于供人食用的肉、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渣粉及团粒;油渣: 10 — 肉、杂碎的渣粉及团粒;油渣 20 —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渣粉及团粒 本品目包括: 一、不适于供人食用的细粉及粗粉,加工完整的动物(包括家禽、海生哺乳动物、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或除骨、角、壳等的其他动物产品(例如,肉或杂碎)所得,其原料主要来自屠宰场、水上渔业加工厂、罐头厂或食品加工厂等,通常经蒸汽加热后压制或用溶剂处理以脱去其油、脂。处理过的产品要经长时间加热使其干燥和消毒,最后经碾磨成粉。 本品目也包括呈团粒状的上述产品(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的细粉、粗粉及团粒主要用作动物饲料,也有用于其他方面(例如,作肥料)。 二、油渣,猪脂肪或其他动物脂肪煎熬后所剩的膜组织,主要用于制动物饲料(例如,狗食饼干),但适于供人食用的油渣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昆虫的细粉及粗粉(品目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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