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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章注: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注释:    品目23.09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配制动物饲料,这些饲料是由动、植物原料加工而成的,并且已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但加工过程中的植物废料、植物残渣及副产品除外。○○  ○子目注释:   子目2306.41所称的“低芥子酸油菜子”,是指第十二章子目注释一所定义的菜子。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食品加工业所用植物原料的残渣及废料,还包括某些动物质产品。这些产品的大部分单独或与其他物料混合,主要用作动物饲料,但有些也适于供人食用。某些产品(例如,酒糟、粗酒石、油渣饼)则用于工业。   本章所称的“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糖蜜、淀粉物质等)制成的粒状产品。

品目注释:

23.02  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糠、麸及其他残渣,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10  —    玉米的

       30  —    小麦的

       40  —    其他谷物的

       50  —    豆类植物的

    本品目包括:

    一、谷粒在碾磨过程中所产生的糠、麸及其他下脚料。本类产品主要包括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稻米、高粱或荞麦在碾磨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品,它们的淀粉和灰分含量与第十一章注释二第(一)款所列指标不符,其品种主要有:

    (一)糠,即含有少量粘附胚乳及粉末的谷物外皮。

    (二)麸(粗粉),碾磨谷物时所得,作为一种生产细粉的副产品,其大部分为过筛后的精细壳(皮),同时带有少许细粉。

    二、谷粒过筛或经其他加工后所剩的下脚料。在预碾工序中所得的过筛下脚料主要由以下组成:

    (一)主要为颗粒较小、不成形状、破碎或成粉屑的谷物粒。

    (二)和谷物粒混在一起的各种其他植物种子。

    (三)叶、梗、矿物质等的碎屑。

    本类还包括:

    1.粮仓、船仓等清扫时所得的残留谷物,其组成与上述下脚料相似。

    2.大米漂白时脱出的皮。

    3.谷物脱壳、碾压、制片、切片、粗磨或制成珠粒加工时产生的下脚料。

    三、豆类植物在碾磨或其他加工时产生的下脚料及废料。

    本品目也包括成团粒状的上述产品(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还包括带或不带苞米皮的碾磨玉米棒子,其淀粉和灰分含量不符合第十一章注释二(一)对玉米粉所规定的指标的。

    谷物脱粒时产生的谷壳,应归入品目12.13。

    本品目不包括提取植物、微生物油、脂所剩的油渣饼或其他固体残渣(品目23.04至23.06)。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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