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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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注释: 品目23.09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配制动物饲料,这些饲料是由动、植物原料加工而成的,并且已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但加工过程中的植物废料、植物残渣及副产品除外。○○ ○子目注释: 子目2306.41所称的“低芥子酸油菜子”,是指第十二章子目注释一所定义的菜子。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食品加工业所用植物原料的残渣及废料,还包括某些动物质产品。这些产品的大部分单独或与其他物料混合,主要用作动物饲料,但有些也适于供人食用。某些产品(例如,酒糟、粗酒石、油渣饼)则用于工业。 本章所称的“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糖蜜、淀粉物质等)制成的粒状产品。 |
品目注释: |
23.02 谷物或豆类植物在筛、碾或其他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糠、麸及其他残渣,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10 — 玉米的 30 — 小麦的 40 — 其他谷物的 50 — 豆类植物的 本品目包括: 一、谷粒在碾磨过程中所产生的糠、麸及其他下脚料。本类产品主要包括小麦、黑麦、大麦、燕麦、玉米、稻米、高粱或荞麦在碾磨过程中所产生的副产品,它们的淀粉和灰分含量与第十一章注释二第(一)款所列指标不符,其品种主要有: (一)糠,即含有少量粘附胚乳及粉末的谷物外皮。 (二)麸(粗粉),碾磨谷物时所得,作为一种生产细粉的副产品,其大部分为过筛后的精细壳(皮),同时带有少许细粉。 二、谷粒过筛或经其他加工后所剩的下脚料。在预碾工序中所得的过筛下脚料主要由以下组成: (一)主要为颗粒较小、不成形状、破碎或成粉屑的谷物粒。 (二)和谷物粒混在一起的各种其他植物种子。 (三)叶、梗、矿物质等的碎屑。 本类还包括: 1.粮仓、船仓等清扫时所得的残留谷物,其组成与上述下脚料相似。 2.大米漂白时脱出的皮。 3.谷物脱壳、碾压、制片、切片、粗磨或制成珠粒加工时产生的下脚料。 三、豆类植物在碾磨或其他加工时产生的下脚料及废料。 本品目也包括成团粒状的上述产品(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品目还包括带或不带苞米皮的碾磨玉米棒子,其淀粉和灰分含量不符合第十一章注释二(一)对玉米粉所规定的指标的。 谷物脱粒时产生的谷壳,应归入品目12.13。 本品目不包括提取植物、微生物油、脂所剩的油渣饼或其他固体残渣(品目23.04至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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