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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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三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注释: 品目23.09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配制动物饲料,这些饲料是由动、植物原料加工而成的,并且已改变了原料的基本特性,但加工过程中的植物废料、植物残渣及副产品除外。○○ ○子目注释: 子目2306.41所称的“低芥子酸油菜子”,是指第十二章子目注释一所定义的菜子。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食品加工业所用植物原料的残渣及废料,还包括某些动物质产品。这些产品的大部分单独或与其他物料混合,主要用作动物饲料,但有些也适于供人食用。某些产品(例如,酒糟、粗酒石、油渣饼)则用于工业。 本章所称的“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糖蜜、淀粉物质等)制成的粒状产品。 |
品目注释: |
23.08 动物饲料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植物原料、废料、残渣及副产品,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植物产品、植物废料和残渣以及植物原材料加工中在提取植物原材料的某些成分后所产生的副产品,如果可作为动物饲料,而且在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又未列名,则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橡果及七叶树果。 二、已脱粒的玉米芯;玉米秆及叶。 三、甜菜叶或胡萝卜叶。 四、蔬菜皮(豌豆或菜豆荚等)。 五、水果废料(苹果或梨的皮或芯)及水果渣(压榨葡萄、苹果、梨、柑橘等所得),用于提取果胶的也包括在内。 六、作为破碎芥子副产品的糠。 七、用谷物或其他植物材料制咖啡代用品(或其精)所剩的残渣。 八、通过浓缩生产柑橘属果汁所剩残液制得的副产品,有时称为“柑橘糖蜜”。 九、水解玉米芯以制取2-糠醛所剩的残渣,通称为“水解玉米芯粉”。 本品目产品可呈团粒状(参见本章总注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