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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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药用卷烟(第三十章)。 二、既可归入品目24.04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应归入品目24.04。 三、品目24.04所称“非经燃烧吸用”,是指不通过燃烧,而是通过加热或其他方式吸用。 ○ ○ ○ 子目注释: 子目2403.11所称“水烟料”,是指由烟草和甘油混合而成用水烟筒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芳香油及提取物、糖蜜或糖,也不论是否用水果调味,但供在水烟筒中吸用的非烟草产品除外。 总 注 释 烟草是从各种种植的茄科植物所得。不同种属的烟草,其烟叶的大小和形状各异。 烟草的收获方法及烤制工艺,要视烟草种类而定。有在烟草普遍成熟时将植物整株砍下的(割茎),也有按烟叶成熟情况将叶分别摘下的(摘叶)。因而,烟草有整株(叶连茎)制作,也有烟叶(不连茎)制作。 制作方法有多种,有晒烟(露天晒制)、晾烟(在空气自由流通的封闭棚内制得)、烘烤烟(通过热气烟道烤制)、熏烤烟(用明火烤制)。 在包装发运前,干烟叶需经处理,以防变质。有用经控制的自然发酵方法进行处理(例如,爪哇、苏门答腊、哈瓦那、巴西、远东等地的烟),也有用人工再干燥方法进行处理。这些处理和制作会影响烟草的香味,包装后会自然陈化。 处理过的烟草捆成扎、打成包(各种形状)或装入大桶或板条箱。经包装的烟草,其烟叶或并排(远东烟),或成束(几张烟叶用绳子或另一张烟叶扎起),或不加捆绑。烟叶总是压得很紧,以防变质。 有时除发酵外,还加入香料或湿润物质(加香混合剂),以提高烟草香味或保持烟草质量,也有用此法代替发酵的。 本章不仅包括烟草及烟草制品,还包括不含烟草的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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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24.01 烟草;烟草废料: 10 — 未去梗的烟草 20 —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 30 — 烟草废料 本品目包括: 一、烟草,为天然状态(整株或烟叶)、已制过或已发酵的烟叶,整片或去梗、修剪或未修剪、破碎或剪切(包括切成一定形状但不能即供吸用的)。 烟叶经混合、去梗并用适当混合的液体香料加味(“调味”或“浸泡”)以防发霉、发干及保持香味的也归入本品目。 二、烟草废料,例如,在收拣烟叶或制造烟草产品时所剩的废料(烟草的茎、柄、梗、切边、末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