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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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注: |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药用卷烟(第三十章)。 二、既可归入品目24.04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应归入品目24.04。 三、品目24.04所称“非经燃烧吸用”,是指不通过燃烧,而是通过加热或其他方式吸用。 ○ ○ ○ 子目注释: 子目2403.11所称“水烟料”,是指由烟草和甘油混合而成用水烟筒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芳香油及提取物、糖蜜或糖,也不论是否用水果调味,但供在水烟筒中吸用的非烟草产品除外。 总 注 释 烟草是从各种种植的茄科植物所得。不同种属的烟草,其烟叶的大小和形状各异。 烟草的收获方法及烤制工艺,要视烟草种类而定。有在烟草普遍成熟时将植物整株砍下的(割茎),也有按烟叶成熟情况将叶分别摘下的(摘叶)。因而,烟草有整株(叶连茎)制作,也有烟叶(不连茎)制作。 制作方法有多种,有晒烟(露天晒制)、晾烟(在空气自由流通的封闭棚内制得)、烘烤烟(通过热气烟道烤制)、熏烤烟(用明火烤制)。 在包装发运前,干烟叶需经处理,以防变质。有用经控制的自然发酵方法进行处理(例如,爪哇、苏门答腊、哈瓦那、巴西、远东等地的烟),也有用人工再干燥方法进行处理。这些处理和制作会影响烟草的香味,包装后会自然陈化。 处理过的烟草捆成扎、打成包(各种形状)或装入大桶或板条箱。经包装的烟草,其烟叶或并排(远东烟),或成束(几张烟叶用绳子或另一张烟叶扎起),或不加捆绑。烟叶总是压得很紧,以防变质。 有时除发酵外,还加入香料或湿润物质(加香混合剂),以提高烟草香味或保持烟草质量,也有用此法代替发酵的。 本章不仅包括烟草及烟草制品,还包括不含烟草的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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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24.02 烟草或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及卷烟: 10 — 烟草制的雪茄烟 20 — 烟草制的卷烟 90 — 其他 本品目仅包括用烟草或烟草代用品制的大雪茄(包裹或未包裹)、方头雪茄、小雪茄及卷烟。其他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都不归入本品目(品目24.03)。 本品目包括: 一、含烟草的大雪茄、方头雪茄及小雪茄。 这些产品可全部用烟草制成,也可用烟草和烟草代用品混合制成,不论烟草及其代用品各自所占比例多少。 二、含有烟草的卷烟。 本品目除包括烟草制的卷烟外,还包括用烟草和烟草代用品混合制成的卷烟,不论烟草及其代用品各自所占比例多少。 三、用烟草代用品制的大雪茄、方头雪茄、小雪茄及卷烟。例如,用经专门加工既不含烟草,也不含尼古丁的某种莴苣叶制成的“卷烟”(“香烟”)。 本品目不包括药用卷烟(第三十章),但用专门配制的某些不具药物性质的产品制成的戒烟用卷烟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与上述产品形式相似的非经燃烧吸用的含烟草、再造烟草或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品目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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