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
章注: |
第二十四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药用卷烟(第三十章)。 二、既可归入品目24.04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应归入品目24.04。 三、品目24.04所称“非经燃烧吸用”,是指不通过燃烧,而是通过加热或其他方式吸用。 ○ ○ ○ 子目注释: 子目2403.11所称“水烟料”,是指由烟草和甘油混合而成用水烟筒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芳香油及提取物、糖蜜或糖,也不论是否用水果调味,但供在水烟筒中吸用的非烟草产品除外。 总 注 释 烟草是从各种种植的茄科植物所得。不同种属的烟草,其烟叶的大小和形状各异。 烟草的收获方法及烤制工艺,要视烟草种类而定。有在烟草普遍成熟时将植物整株砍下的(割茎),也有按烟叶成熟情况将叶分别摘下的(摘叶)。因而,烟草有整株(叶连茎)制作,也有烟叶(不连茎)制作。 制作方法有多种,有晒烟(露天晒制)、晾烟(在空气自由流通的封闭棚内制得)、烘烤烟(通过热气烟道烤制)、熏烤烟(用明火烤制)。 在包装发运前,干烟叶需经处理,以防变质。有用经控制的自然发酵方法进行处理(例如,爪哇、苏门答腊、哈瓦那、巴西、远东等地的烟),也有用人工再干燥方法进行处理。这些处理和制作会影响烟草的香味,包装后会自然陈化。 处理过的烟草捆成扎、打成包(各种形状)或装入大桶或板条箱。经包装的烟草,其烟叶或并排(远东烟),或成束(几张烟叶用绳子或另一张烟叶扎起),或不加捆绑。烟叶总是压得很紧,以防变质。 有时除发酵外,还加入香料或湿润物质(加香混合剂),以提高烟草香味或保持烟草质量,也有用此法代替发酵的。 本章不仅包括烟草及烟草制品,还包括不含烟草的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
品目注释: |
24.03 其他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均化”或“再造”烟草;烟草精汁(+): — 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11 — — 本章子目注释所述的水烟料 19 — — 其他 — 其他: 91 — — “均化”或“再造”烟草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供吸用的烟草,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例如,制成的烟斗或卷烟用烟。 二、咀嚼烟,通常是经高度发酵并加有大量香料。 三、鼻烟,多少加有香料。 四、制鼻烟用的加压或浸酒烟草。 五、制成的烟草代用品,例如,不含烟草的吸用烟混合品。但大麻之类的产品除外(品目12.11)。 六、“均化”或“再造”烟草,将精细切磨的烟叶、烟草废料或粉末聚合而成,不论是否附在衬背上(例如,用烟柄的纤维素片做衬背),通常为矩形片状或条状,可整片使用(作为包皮)或切丝、切碎(作为烟丝)。 七、烟草精汁,用潮润烟叶通过压力或用水煮废烟所提取的液汁,主要用于制杀昆虫或寄生虫的药物。 本品目不包括: (一)尼古丁(从烟草提取的有毒生物碱)(品目29.39)。(二)品目38.08的杀虫剂。 ○○ ○子目注释:子目2403.11 本子目主要包括由烟草、糖蜜或糖的混合物组成的产品,用水果、甘油、芳香油及提取物调味(例如,"果味水烟")。本子目还包括不含糖蜜或糖的产品(例如,图巴克水烟或阿贾米水烟)。但本子目不包括用于水烟筒的、不含烟草的产品(例如,杰拉克水烟)(子目2403.99)。水烟筒还有其他名字,例如,“印度水烟袋”、“水烟管”、“阿拉伯水烟壶”、“埃及水烟管”或“水烟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