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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矿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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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 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注释: 一、除条文及注释四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包括原产状态的矿产品,或只经过洗涤(包括用化学物质清除杂质而未改变产品结构的)、破碎、磨碎、研粉、淘洗、筛分以及用浮选、磁选和其他机械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过的货品,但不得经过焙烧、煅烧、混合或超过品目所列的加工范围。 本章产品可含有添加的抗尘剂,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二、本章不包括: (一)升华硫磺、沉淀硫磺及胶态硫磺(品目28.02); (二)土色料,按重量计三氧化二铁含量在70%及以上(品目28.21);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四)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五)夯混白云石(品目38.16); (六)长方砌石、路缘石、扁平石(品目68.01)、镶嵌石或类似石料(品目68.02)及铺屋顶、饰墙面或防潮用的板岩(品目68.03); (七)宝石或半宝石(品目71.02或71.03); (八)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氯化钠或氧化镁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品目38.24);氯化钠或氧化镁制的光学元件(品目90.01); (九)台球用粉块(品目95.04);或 (十)书写或绘画用粉笔及裁缝划粉(品目96.09)。 三、既可归入品目25.17,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应归入品目25.17。 四、品目25.30主要包括:未膨胀的蛭石、珍珠岩及绿泥石;不论是否煅烧或混合的土色料;天然云母氧化铁;海泡石(不论是否磨光成块);琥珀;模制后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片、条、杆或类似形状的粘聚海泡石及粘聚琥珀;黑玉;菱锶矿(不论是否煅烧),但不包括氧化锶;陶器、砖或混凝土的碎块。 总 注 释 正如本章注释一所规定的,一般来说,本章仅包括天然的或经洗涤(包括用化学物质清除杂质但不改变产品本身结构的洗涤)、砸碎、磨碎、研粉、淘洗、细筛、粗筛以及用浮选、磁选或其他机械或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的矿产品。本章产品可经加热,以除去水分、杂质或达到其他目的,但此种热处理不应改变产品的化学或晶形结构。但是,除了品目条文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热处理(例如,焙烧、熔融或煅烧)是不允许的。据此,譬如,促使品目25.13及品目25.17的产品发生化学或晶形结构变化的热处理是允许的,因为这些品目的品目条文已列明可进行热处理。 本章产品可含有添加的防尘剂,其所加剂料并不使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用于某种特殊用途。经其他方法加工的矿物(例如,通过再结晶法提纯的产品、将本章同品目或不同品目的矿物加以混合获得的产品、经模制或雕刻的产品等)一般归入以后的各章(例如,第二十八章或第六十八章)。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有关品目仍包括: 一、天然状态就已超出本章注释一所述加工方法的具体列名货品。例如,纯氯化钠(品目25.01)、某些形状的精制硫(品目25.03)、陶渣(品目25.08)、熟石膏(品目25.20)、生石灰(品目25.22)及水凝水泥(品目25.23)。 二、其状况或加工方法虽然已超出本章注释一所允许范围,但在品目上已列名的货品。例如,毒重石(品目25.11)、硅质化石粗粉和类似的硅质土(品目25.12)及白云石(品目25.18)可经煅烧;菱镁矿及镁氧矿(品目25.19)可经熔凝或煅烧〔僵烧(烧结)或轻烧〕。对于僵烧(烧结)镁氧矿,为了便于烧结,可加入其他氧化物(例如,氧化铁、氧化铬)。同样,品目25.06、25.14、25.15、25.16、25.18及25.26的材料可用锯或其他工具修整或简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板、块状。 对于既可归入品目25.17,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一律归入品目25.17。 本章不包括第七十一章的宝石或半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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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25.05 各种天然砂,不论是否着色,但第二十六章的含金属矿砂除外: 10 — 硅砂及石英砂 90 — 其他 除了有商业提取价值的金属矿砂归入第二十六章以外,本品目包括各种天然海沙、湖沙、河沙或碎石砂(即矿物天然分裂为细小的砂粒),但不包括人工(例如,破碎)制得的砂及粉(归入品目25.17或按有关石料归类)。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硅砂及石英砂,用于建筑业、玻璃工业或清洁金属等。 二、土质砂,包括高岭土砂,主要用于制浇铸模及耐火产品。 三、长石砂,用于陶瓷工业。 为了去除杂质而进行热处理的天然砂仍归入本品目。 但本品目不包括金矿砂、铂矿砂、锆石砂、金红石砂、钛铁矿砂,也不包括作为钍矿砂归类的独居石砂;这些矿砂均归入第二十六章。本品目还不包括焦油砂或沥青砂(品目2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