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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矿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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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 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注释: 一、除条文及注释四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包括原产状态的矿产品,或只经过洗涤(包括用化学物质清除杂质而未改变产品结构的)、破碎、磨碎、研粉、淘洗、筛分以及用浮选、磁选和其他机械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过的货品,但不得经过焙烧、煅烧、混合或超过品目所列的加工范围。 本章产品可含有添加的抗尘剂,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二、本章不包括: (一)升华硫磺、沉淀硫磺及胶态硫磺(品目28.02); (二)土色料,按重量计三氧化二铁含量在70%及以上(品目28.21); (三)第三十章的药品及其他产品; (四)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第三十三章); (五)夯混白云石(品目38.16); (六)长方砌石、路缘石、扁平石(品目68.01)、镶嵌石或类似石料(品目68.02)及铺屋顶、饰墙面或防潮用的板岩(品目68.03); (七)宝石或半宝石(品目71.02或71.03); (八)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氯化钠或氧化镁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品目38.24);氯化钠或氧化镁制的光学元件(品目90.01); (九)台球用粉块(品目95.04);或 (十)书写或绘画用粉笔及裁缝划粉(品目96.09)。 三、既可归入品目25.17,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应归入品目25.17。 四、品目25.30主要包括:未膨胀的蛭石、珍珠岩及绿泥石;不论是否煅烧或混合的土色料;天然云母氧化铁;海泡石(不论是否磨光成块);琥珀;模制后未经进一步加工的片、条、杆或类似形状的粘聚海泡石及粘聚琥珀;黑玉;菱锶矿(不论是否煅烧),但不包括氧化锶;陶器、砖或混凝土的碎块。 总 注 释 正如本章注释一所规定的,一般来说,本章仅包括天然的或经洗涤(包括用化学物质清除杂质但不改变产品本身结构的洗涤)、砸碎、磨碎、研粉、淘洗、细筛、粗筛以及用浮选、磁选或其他机械或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的矿产品。本章产品可经加热,以除去水分、杂质或达到其他目的,但此种热处理不应改变产品的化学或晶形结构。但是,除了品目条文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其他热处理(例如,焙烧、熔融或煅烧)是不允许的。据此,譬如,促使品目25.13及品目25.17的产品发生化学或晶形结构变化的热处理是允许的,因为这些品目的品目条文已列明可进行热处理。 本章产品可含有添加的防尘剂,其所加剂料并不使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用于某种特殊用途。经其他方法加工的矿物(例如,通过再结晶法提纯的产品、将本章同品目或不同品目的矿物加以混合获得的产品、经模制或雕刻的产品等)一般归入以后的各章(例如,第二十八章或第六十八章)。 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有关品目仍包括: 一、天然状态就已超出本章注释一所述加工方法的具体列名货品。例如,纯氯化钠(品目25.01)、某些形状的精制硫(品目25.03)、陶渣(品目25.08)、熟石膏(品目25.20)、生石灰(品目25.22)及水凝水泥(品目25.23)。 二、其状况或加工方法虽然已超出本章注释一所允许范围,但在品目上已列名的货品。例如,毒重石(品目25.11)、硅质化石粗粉和类似的硅质土(品目25.12)及白云石(品目25.18)可经煅烧;菱镁矿及镁氧矿(品目25.19)可经熔凝或煅烧〔僵烧(烧结)或轻烧〕。对于僵烧(烧结)镁氧矿,为了便于烧结,可加入其他氧化物(例如,氧化铁、氧化铬)。同样,品目25.06、25.14、25.15、25.16、25.18及25.26的材料可用锯或其他工具修整或简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板、块状。 对于既可归入品目25.17,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产品,一律归入品目25.17。 本章不包括第七十一章的宝石或半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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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注释: |
25.15 大理石、石灰华及其他石灰质碑用或建筑用石,表观比重为2.5及以上,蜡石,不论是否粗加修整或仅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板、块(+): — 大理石及石灰华: 11 — — 原状或粗加修整 12 — — 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 20 — 其他石灰质碑用或建筑用石;蜡石 大理石是一种硬质的石灰质石,结构均匀,颗粒精细,通常为结晶体,不透明或半透明。大理石常因含氧化矿物质而有各种不同的颜色(颜色纹理的大理石、条纹大理石等),但也有纯白色的。 石灰华是一种石灰质石,由疏松多孔的石层组成。 “埃卡辛”钙质石采自比利时,特别是埃卡辛地区的石场。该石为蓝灰色,晶体结构不规则,含有许多化石贝壳,断面呈现与花岗岩相似的粒状表面,因而有人称之为“比利时花岗岩”、“弗郎德花岗岩”或“小花岗岩”。 本品目包括其他类似的碑用或建筑用坚硬石灰质石,但其表观比重(即每1000立方厘米的实际千克数)须在2.5及以上。表观比重低于2.5的碑用或建筑用石灰质石归入品目25.16。 本品目还包括石膏质蜡石及石灰质蜡石,前者通常为白色的均匀半透明体,后者则为淡黄色的带条纹石料。 本品目仅限于列名的石料,报验时为原状、粗加修整或仅切、锯或用其他方法加工成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块状、板状。粒状、碎片状或粉状的则归入品目25.17。 石块等如果经进一步加工,即经浮雕、用镐、锤、凿等修琢、砂光、磨光、抛光、切角等,归入品目68.02。制品的坯件亦应按此归类。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蛇纹石或辉绿石(一种硅酸镁石,有时也称为大理石)(品目25.16)。 (二)石灰石(通称为“石印石”,用于印刷工业)(天然状态的归入品目25.30)。 (三)明显用作马赛克砖或铺路石板的石料,不论是否制成本品目所列形状的(分别归入品目68.02或68.01)。 ○ ○ ○ 子目注释: 子目2515.11 本子目所称“原状”,是指仅按石料天然解理面劈开的石块或石板,其表面通常起伏凹凸不平,一般还带有劈解石料时所用工具(铁挺、楔、镐等)的印记。 本子目也包括用镐或炸药等从原开石面上开采出来的不成型石料(粗石、毛石)。这些石料表面坑洼,凹凸不平,边缘不整,参差不一,而且常常带有开采时的印记(爆破孔、楔撬印等)。不成型石料用于修坝、建防浪堤和筑路基等。 现场开采或后来加工所产生的形状不规则的废石料(粗石、锯解废料等),如果体积较大,可供切割成材或建筑之用,则仍可归入本子目;否则应归入品目25.17。 所称“粗加修整”的石料,是指开采后经粗略加工成表面仍有些地方粗糙不平的石块或石板。上述加工包括用锤、凿之类的工具削去多余的突起部分。 本子目不包括切割成矩形(含正方形)的石块或石板。 子目2515.12 本子目所包括的石块或石板,必须是仅经锯解而成并在其表面能明显看到锯解(用钢丝锯或其他锯锯解)痕迹的。如果锯解得十分精细,这些痕迹就极不明显。对于这样的情况,可在石头上铺一张薄纸,然后用铅笔轻轻地平着往上涂。即使是很精细的锯解,用这种方法也往往可以拓出锯痕或极为精细的粒面。 本子目还包括不是用锯(例如,用锤或凿)加工成矩形(含正方形)的石块或石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