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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五类  矿产品

章注:

第二十七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

沥青物质;矿物蜡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但纯甲烷及纯丙烷应归入品目27.11;

    (二)品目30.03及30.04的药品;或

    (三)品目33.01、33.02及38.05的不饱和烃混合物。

    二、品目27.10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不仅包括石油、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类似油,还包括那些用任何方法提取的主要含有不饱和烃混合物的油,但其非芳族成分的重量必须超过芳族成分。

    然而,它不包括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第三十九章)。

    三、品目27.10所称“废油”,是指主要含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废油,不论其是否与水混合。它们包括:

    (一)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废油(例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

    (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主要含废油及高浓度的在生产原产品时使用的添加剂(例如,化学品);以及

    (三)水乳浊液状的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子目注释:

    一、子目2701.11所称“无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不超过14%的煤。

    二、子目2701.12所称“烟煤”,是指含挥发物(以干燥、无矿物质计)超过14%,并且热值(以潮湿、无矿物质计)等于或大于5833大卡/千克的煤。

    三、子目2707.10、2707.20、2707.30及2707.40所称“粗苯”、“粗甲苯”、“粗二甲苯”及“萘”,是分别指按重量计苯、甲苯、二甲苯或萘的含量在50%以上的产品。

四、子目2710.12所称“轻油及其制品”,是指根据ISO 3405方法(等同于ASTM D 86方法),温度在21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包括损耗)在90%及以上的产品(以美国标准试验法D86为准)。

五、品目27.10的子目所称“生物柴油”,是指从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不论是否使用过)得到的用作燃料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总  注  释

    总的来说,本章包括煤及其他天然矿物燃料、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这些油的蒸馏产品以及用任何其他方法获得的类似产品,也包括矿物蜡及天然沥青物质。本章的货品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精制的;除甲烷及丙烷以外,其余的如果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或处于商业纯状态的,应归入第二十九章。对于某些这类化合物(例如,乙烷、苯、酚、吡啶),品目29.01、29.07及29.33的注释列有其具体纯度标准。甲烷及丙烷,即使是纯净的,也归入品目27.11。

    本章注释二及品目27.07所称“芳族成分”,是指含有芳香素的整个分子(不论其侧链多少及长短)而不是仅指这些分子的芳香部分。

    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

    (二)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品目33.03至33.07)。

    (三)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充气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品目36.06)。

 

品目注释:

27.1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品目未列名制品;废油:

           —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品目未列名制品,不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12  — — 轻油及其制品

       19  — — 其他

       20  —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原油除外)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品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    废油:

       91  — — 含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或多溴联苯(PBBs)的

       99  — — 其他

一 初级产品

    本品目第一部分包括的产品可经过除品目27.09注释所列范围以外的任何加工。

    本品目包括:

    一、“拔顶原油”(蒸去了某些较轻馏分的原油)以及蒸馏稍宽馏分或炼制石油及沥青矿物的原油所得的轻油、中油及重油。这些油呈液状或半固体状,主要含非芳族烃,例如,链烷烃、环烷烃。

    这些油包括:

    (一)汽油。

    (二)石油溶剂。

    (三)煤油。

    (四)粗柴油。

    (五)燃料油。

    (六)锭子油及润滑油。

    (七)白油。

    本品目包括经进一步加工以清除杂质(例如,用酸或碱处理、用选择性溶剂、氯化锌、吸收土等处理或经再蒸馏加工)的上述馏分,只要处理后的产品不是纯的或商品纯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二、非芳族成分以重量计超过芳族成分的类似油。它们通过低温干馏煤或经氢化及其他任何加工(例如,裂化、重整)制得。

    本品目包括混合烯烃,也称三聚丙烯、四聚丙烯、二异丁烯、三异丁烯等。这些混合物是由不饱和无环烃(辛烯、壬烯及其同系物和异构体等)及饱和无环烃混合组成。

    它们通过极低度聚合丙烯、异丁烯或其他烯烃制得,或通过分离(例如,分馏)某些矿物油裂化产品制得。

    混合烯烃主要在化学合成中用作溶剂或稀释剂。由于其辛烷值高,在加入适当添加剂后,它们也可掺入汽油使用。

    但本品目不包括采用减压蒸馏法,在压力转换为1013毫巴(101.3千帕)下的温度300℃时,以体积计馏出量小于60%的液体合成聚烯烃(第三十九章)。

    而且,本品目也不包括加工石油或用其他方法制得的按重量计以芳族成分为主的油(品目27.07)。

    三、加有不同物质以适合某些专门用途的以上一、二两款所述的油,只要这些产品含有按重量计在70%及以上的石油或沥青矿物油,而且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未明确将其包括在内。

    以上所述的产品包括:

    (一)含有少量添加的抗爆产品(例如,四乙铅、二溴乙烷)及抗氧剂(例如,对-丁基氨基苯酚)的汽油。

    (二)由润滑油及各种不同数量的其他产品〔例如,改良润滑性能的产品(如植物油、脂)、抗氧剂、防锈剂、防沫剂(如硅氧烷)〕混合组成的润滑剂。这些润滑油包括复合油、重负荷机油、掺石墨油(浸于石油或沥青矿物油的石墨悬浮液)、上部气缸润滑剂、纺织用油及由润滑油和大约10~15%的铝皂、钙皂、锂皂等组成的固体润滑剂(润滑脂)。

    (三)变压器油及绝缘油(不是利用其润滑性能),加有抗氧剂(如二叔丁基对甲苯酚)并经稳定和特制的油。

    (四)用于冷却切削工具及工件的切削油,由加入大约10~15%乳化剂(例如,碱式磺化蓖麻醇油酸盐)的重油组成,在水中作为乳剂使用。

    (五)清洁电动机、发动机及其他器具的清洗油,由重油组成,通常含有少量添加的胶溶剂,用以清除机器运转时积聚下来的胶、碳等物质。

    (六)为便于将陶瓷制品、混凝土支柱等从模子上脱离下来的脱模油,包括含有约10%植物脂肪等的重油。

(七)闸用液压油等,由重油加入增强其润滑性能的产品、抗氧剂、防锈剂、防沫剂等组成。

四、生物柴油混合物,含有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但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含有按重量计低于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应归入品目38.26。

二 废油

    废油为主要含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参见本注释二)的废料,不论其是否与水混合。它们包括:

    (一)不再适于作为原产品使用的石油废油及类似废油(例如,用过的润滑油、液压油及变压器油)。废油含有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及多溴联苯(PBBs),主要来自热交换器、变压器或开关装置等电器设备中上述化学品的流出物;

    (二)石油储罐的淤渣油,主要含废油及高浓度的在生产原产品时使用的添加剂(例如,化学品);

    (三)水乳浊液状的或与水混合的废油,例如,浮油、清洗油罐所得的油或机械加工中已用过的切削油。

    (四)生产、配制及使用油墨、染料、颜料、油漆、大漆及清漆所产生的废油。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含铅汽油及含铅抗震化合物储罐的含铅汽油淤渣及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主要含有铅、铅化合物以及铁的氧化物,它们实际上不含石油,一般用于回收铅或铅化合物(品目26.20)。

    (二)含石油或沥青矿物油重量低于70%的制剂,例如,品目34.03的纺织材料油脂处理制剂及其他润滑剂和品目38.19的闸用液压油。

    (三)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已列名的含任何比例(包括按重量计超过70%的)石油或沥青矿物油的制剂或非以石油及沥青矿物油为基料的制剂。它们有品目34.03的防锈剂,一种溶于石油溶剂的羊毛脂溶液(羊毛脂为基料,石油溶剂仅作为溶剂,使用后石油溶剂即挥发掉);还有消毒剂、杀虫剂、杀菌剂等(品目38.08);矿物油用的配制添加剂(品目38.11);清漆用的复合溶剂及稀释剂(品目38.14)及品目38.24的某些制剂,例如,汽油机用起动燃料,含石油重量在70%及以上的乙醚或以乙醚为基料的其他成分。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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