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注: |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
章注: |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 (一)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上述(一)款产品的水溶液; (三)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款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四)为了保存或运输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款产品; (五)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或着色剂的上述(一)、(二)、(三)、(四)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二、除以有机物质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品目28.31),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品目28.36),无机碱的氰化物、氧氰化物及氰络合物(品目28.37),无机碱的雷酸盐、氰酸盐及硫氰酸盐(品目28.42),品目28.43至28.46及28.52的有机产品,以及碳化物(品目28.49)之外,本章仅包括下列碳化合物: (一)碳的氧化物,氰化氢及雷酸、异氰酸、硫氰酸及其他简单或络合氰酸(品目28.11); (二)碳的卤氧化物(品目28.12); (三)二硫化碳(品目28.13); (四)硫代碳酸盐、硒代碳酸盐、碲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络酸盐及其他无机碱络合氰酸盐(品目28.42); (五)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品目28.47)、氧硫化碳、硫代羰基卤化物、氰、卤化氰、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品目28.53),不论是否纯净,但氰氨化钙除外(第三十一章)。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不包括: (一)氯化钠或氧化镁(不论是否纯净)及第五类的其他产品; (二)上述注释二所述以外的有机-无机化合物; (三)第三十一章注释二、三、四或五所述的产品; (四)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剂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的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五)人造石墨(品目38.01);品目38.13的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24的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的每颗重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六)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这些宝石、半宝石的粉末(品目71.02至71.05),第七十一章的贵金属及贵金属合金; (七)第十五类的金属(不论是否纯净)、金属合金或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与金属烧结的金属碳化物);或 (八)光学元件,例如,用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品目90.01)。 四、由本章第二分章的非金属酸和第四分章的金属酸所构成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络酸,应归入品目28.11。 五、品目28.26至28.42只适用于金属盐、铵盐及过氧酸盐。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复盐及络盐应归入品目28.42。 六、品目28.44只适用于: (一)锝(原子序数43)、钷(原子序数61)、钋(原子序数84)及原子序数大于84的所有化学元素; (二)天然或人造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第十四类及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和贱金属的放射性同位素),不论是否混合; (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或是否混合; (四)含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及其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并且具有某种放射性强度超过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五)核反应堆已耗尽(已辐照)的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六)放射性的残渣,不论是否有用。 品目28.44、28.45及本注释所称“同位素”,是指: 1.单独的核素,但不包括自然界中以单一同位素状态存在的核素; 2.同一元素的同位素混合物,其中一种或几种同位素已被浓缩,即人工地改变了该元素同位素的自然构成。 七、品目28.53包括按重量计含磷量超过15%的磷化铜(磷铜)。 八、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硒),如果拉制后未经加工或呈圆筒形、棒形,应归入本章;如果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则归入品目38.18。 ○ ○ ○ 子目注释: 子目2852.10所称“已有化学定义”是指符合第二十八章注释一(一)至(五)或第二十九章注释一(一)至(八)规定的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总 注 释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二十八章仅限于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进行表示。在晶格化合物中,其分子种类相当于重复单元晶胞。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其各种元素是以特定比例化合的,此种比例取决于各独立原子的化合价及键合环境。每种化合物中各种元素的比例是专一的和固定不变的,故此种比例称作化学计量比。 由于晶格间有间隙或插入物,因此化学数量比可能出现小偏差。这些化合物被称作似化学计量化合物,只要这些偏差不是故意造成的,它们仍允许作为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一、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 (本章注释一) 含有杂质或溶于水的单独化学元素和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仍归入第二十八章。 所称“杂质”,仅指那些在制造(包括净化)单一化合物过程中残留的物质。这些物质可以因为制造时的任何因素而残留下来,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未转化的原料。 (二)原料的杂质。 (三)制造(包括净化)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 (四)副产品。 应该注意,这些物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一概视为注释一(一)所允许含有的“杂质”。当这些物质是故意残留在产品中旨在使该产品除具有一般用途外还专门适合某些特殊用途时,他们不得被视为允许含有的杂质。 这些元素和化合物如果溶于水以外的溶剂,就不得归入第二十八章,除非它们处于溶液状态完全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一种正常必要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所用溶剂不得使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因此,溶于苯的氯氧化碳、氨的酒精溶液及氢氧化铝的胶态溶液不归入本章而应归入品目38.24。一般来说,胶态分散体如果没有具体列名的品目,应归入品目38.24。 上述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如果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了稳定剂,仍应归入本章。例如,加入硼酸稳定的过氧化氢仍归入品目28.47;但与催化剂混合的过氧化钠(为了产生过氧化氢用)不归入第二十八章而应归入品目38.24。 为保持某些化学品原有的物理状态而添加的产品,也可视为稳定剂,但所加入的量不得超过为达到预期效果而必需的量,且添加的产品不得改变基本产品的性质,使之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而不是适合于一般用途。根据本组规定,本章产品可加有抗结块剂。另一方面,加进了防水剂的产品不归入本章,因为防水剂改变了产品原有的性质。 如果所添加的物品并不改变产品的一般用途而使之专门适合某些特殊用途,本章的产品还可含有: (一)抗尘剂(例如,对某些有毒的化学品加入矿物油以防止搬运时尘土飞扬)。 (二)着色物质,添加后使产品便于识别或者基于安全原因,添加到危险或有毒化学品(例如,品目28.42的砷酸铅)中,用以提醒或告诫接触这些产品的人。但是,基于其他原因添加着色物质的产品〔例如,添加了钴盐作为湿度指示剂的硅胶(品目38.24)〕,不归入本章。 二、第二十八章化合物与第二十九章化合物之间的区别 (本章注释二) 以下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所有含碳化合物的品目一览表: 品目28.11 碳的氧化物。 氢氰酸、六氰合亚铁酸及六氰合铁酸。 异氰酸、雷酸、硫氰酸、氰基钼酸及其他简单或络合氰酸。 品目28.12 碳的卤氧化物。 品目28.13 二硫化碳。 品目28.31 经有机物稳定的金属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品目28.36 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 品目28.37 无机碱的氰化物、氰氧化物、复氰化物(六氰合亚铁酸盐、六氰合铁酸盐、亚硝基五氰合亚铁酸盐、亚硝基五氰合铁酸盐、氰基锰酸盐、氰基镉酸盐、氰基铬酸盐、氰基钴酸盐、氰基镍酸盐、氰基铜酸盐等)。 品目28.42 无机碱的硫代酸盐、硒代碳酸盐、碲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铬酸盐(雷纳克酸盐)及其他复合或络合氰酸盐。 品目28.43 下列各项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 至28.46 1.贵金属。 2.放射性元素。 3.同位素。 4.稀土金属、钇或钪。 品目28.47 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不论是否稳定。 品目28.49 碳化物(二元碳化物、硼碳化物、碳氮化物等),但不包括碳氢化合物。 品目28.52 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汞齐除外。 品目28.53 碳氧硫化物。 硫代羰基卤化物。 氰及氰卤化合物。 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不包括氰氨化钙,不论是否纯净,参见第三十一章)。 所有其他碳化物都不归入第二十八章。 三、归入第二十八章的既不是单独化学元素,也不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的产品 按照规定,本章只限于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以下产品例外: 品目28.02 胶态硫磺。 品目28.03 碳黑。 品目28.07 发烟硫酸。 品目28.08 磺硝酸。 品目28.09 多磷酸。 品目28.13 三硫化磷。 品目28.18 人造刚玉。 品目28.21 含氧化铁重量在70%及以上的土色料。 品目28.22 商品氧化钴。 品目28.24 铅丹及铅橙。 品目28.28 商品次氯酸钙。 品目28.30 多硫化物。 品目28.31 经有机物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品目28.35 多磷酸盐。 品目28.36 含氨基甲酸铵的商品碳酸铵。 品目28.39 商品碱金属硅酸盐。 品目28.42 硅铝酸盐 品目28.43 胶态贵金属。 贵金属汞齐。 贵金属的有机或无机化合物。 品目28.44 放射性元素、放射性同位素或含这些物质的化合物(有机或无机)及混合物。 品目28.45 其他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有机或无机)。 品目28.46 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有机或无机化合物。 品目28.49 碳化物。 品目28.50 氢化物、氮化物、叠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 品目28.52 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汞齐除外。 品目28.53 磷化物,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 贵金属以外的汞齐(贵金属汞齐,参见以上品目28.43)。 四、第二十八章不包括的某些单独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 (本章注释三及八) 某些单独的化学元素及某些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即使是纯净的,也一律不得归入第二十八章。 例如: (一)第二十五章的某些产品(即氯化钠及氧化镁)。 (二)第三十一章的某些无机盐〔即硝酸钠、硝酸铵、硫酸铵及硝酸铵的复盐、硫酸铵、硝酸钙及硝酸铵的复盐、硝酸钙及硝酸镁的复盐、正磷酸二氢铵及正磷酸氢二铵(磷酸一铵及磷酸二铵);还有氯化钾,但在某些情况下归入品目38.24或90.01〕。 (三)品目38.01的人造石墨。 (四)第七十一章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其粉末。 (五)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及贱金属,包括其合金。某些其他单独的元素或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本来可归入第二十八章,但如果制成某些形状,或经过某种不改变其化学成分的处理,则不能归入第二十八章*。 例如: 1.适合于治疗或预防疾病用并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的产品(品目30.04)。 2.处理后能发冷光的用作发光体的产品(例如,钨酸钙)(品目32.06)。 3.制成零售包装的香水、化妆品及盥洗品(例如,矾)(品目33.03至33.07)。 4.零售包装的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例如,溶于水的硅酸钠),零售包装每件不超过1千克(品目35.06)。 5.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即供照相使用的产品(例如,硫代硫酸钠)(品目37.07)。 6.品目38.08所述包装的杀虫剂等(例如,四硼酸钠)。 7.制成灭火器装料或装于灭火弹内的产品(例如,硫酸)(品目38.13)。 8.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及硒),圆片及类似切片(品目38.18)。 9.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 10.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例如,氟化锂、氟化钙、溴化钾、溴碘化钾等)制成光学元件形状(品目90.01)或为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培养晶体(品目38.24)。 五、可归入第二十八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产品 第六类注释一明确了有关产品在以下品目的归类问题: (一)可归入品目28.44或28.45,也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其他品目。 (二)品目28.43、28.46或28.52,也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其他品目(品目28.44或28.45除外)。 由一个非金属酸(属于第二分章)和一个金属酸(属于第四分章)组成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络酸应归入品目28.11(参见第二十八章注释四及品目28.11的注释)。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复合或络合无机酸盐应归入品目28.42(参见第二十八章注释五及品目28.42的注释)。
* 本规定不影响品目28.43至28.46及28.52所列产品的归类,参见第六类注释一及二。 |
品目注释: |
第五分章 无机酸盐、无机过氧酸盐及金属酸盐、金属过氧酸盐 总 注 释 金属盐是通过以一种金属或铵根离子(NH4+)取代酸中的氢原子而得的,在液态或溶液中时,它们是电解质,在阴极产生金属(或金属离子)。 在中性盐中,所有氢原子都被金属取代,但在酸性盐中仍含有部分可被金属取代的氢;碱性盐含有碱性氧化物,其数量比中和酸所必需的数量多〔例如,碱式硫酸镉(CdSO4·CdO)〕。 第五分章包括归入第二分章(从非金属衍生的酸)或第四分章(具酸性的金属氢氧化物)的酸的金属盐。 复盐及络盐: 某些复盐或络盐在品目28.26至28.41中已具体列名,例如,氟硅酸盐、氟硼酸盐及其他氟络盐(品目28.26)、矾(品目28.33)、络氰化物(品目28.37)。关于其他未列名的复盐或络盐,参见品目28.42的注释。 本分章主要不包括: (一)第二十五章的盐(例如,氯化钠)。 (二)构成第二十六章矿砂的盐及其他产品。 (三)贵金属化合物(品目28.43),放射性元素的化合物(品目28.44),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化合物(品目28.46),或汞的化合物(品目28.52)。 (四)磷化物、碳化物、氢化物、氮化物、叠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品目28.49、28.50及28.53)及磷铁(第十五类)。 (五)第三十一章的盐。 (六)第三十二章的颜料、色料、遮光剂、珐琅及其他产品。本分章包括适于直接用作颜料的未混合金属盐(发光体除外);当相互混合或与其他产品混合制成颜料时,这类盐应归入第三十二章。发光体,不论混合与否,都归入品目32.06。 (七)品目38.08的消毒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八)助焊剂及其他焊接等用的辅助剂(品目38.10)。 (九)每颗重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品目38.24);制成光学元件的归入品目90.01。 (十)天然或合成的宝石或半宝石(品目71.02至71.05)。 28.27 氯化物、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溴化物及溴氧化物;碘化物及碘氧化物: 10 — 氯化铵 20 — 氯化钙 — 其他氯化物: 31 — — 氯化镁 32 — — 氯化铝 35 — — 氯化镍 39 — — 其他 — 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41 — — 铜的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49 — — 其他 — 溴化物及溴氧化物: 51 — — 溴化钠及溴化钾 59 — — 其他 60 — 碘化物及碘氧化物 除本分章总注释所列出不包括的以外,本品目包括金属或铵根离子(NH4+)的氯化物、氯氧化物、氢氧基氯化物、溴化物、溴氧化物、碘化物及碘氧化物。但本品目不包括非金属的卤化物及卤氧化物(品目28.12)。 一、氯化物 本组包括氯化氢(品目28.06)的盐。 本组主要的氯化物有: (一)氯化铵(硇砂)(NH4Cl)。用氨中和氯化氢制得。可为结晶块,也可为升华后制得的粉末状、晶粒状或饼状。纯态时无色,否则为淡黄色;溶于水。用途包括:金属酸洗、纺织印染工业、鞣革、作为肥料、制作勒克兰瑟电池、硬化清漆及胶水、电镀、摄影(定影液)等。 关于含氯化铵的肥料,参见品目31.02的注释。 (二)氯化钙(CaCl2)。这种化合物可从天然的斯塔斯弗特盐中提取,也可从制碳酸钠的副产品中制取。根据纯度不同,可呈白色、淡黄色或棕色。它是一种吸湿性产品,可以是浇铸体或熔化体,多孔块状或粉片状,也可以与6个水分子结合(晶体或粒状)。用于致冷混合物、天气寒冷时的混凝土作业、作为公路抗尘土或坚土地的铺面材料、催化剂、有机合成中作为脱水或浓缩剂(例如,从苯酚中提取胺)并用于干燥气体,也用于医药。 (三)氯化镁(MgCl2),提取钾盐时的副产品。为无水的半透明块状、圆筒状、片状或棱柱状或水合的无色针状,溶于水。用于制极硬水泥(例如,浇成整块供作地板用)、棉或其他纺织品的上浆,医药上用作消毒剂或防腐剂,及木材的防火剂。 本品目不包括天然氯化镁(水氯镁石)(品目25.30)。 (四)氯化铝(AlCl3),通过氯作用于铝或氯化氢作用于氧化铝制得。无水或结晶体;或成糖浆浓度的水溶液。无水盐暴露于空气中会发烟。固体氯化物用于有机合成,作为染色用的媒染剂等。成水溶液时,用于保藏木材、酸浸羊毛及作消毒剂等。 (五)铁的氯化物。 1.氯化亚铁(FeCl2)无水(鳞片、粉片或黄绿色粉末)或水合,例如,与4个水分子结合(绿色或浅蓝色晶体);也可为绿色水溶液。在空气中氧化并变黄色。通常小心地装于用塞子塞住的瓶中,并加上几滴酒精以防止氧化。它是一种还原剂及媒染剂。 2.氯化铁(FeCl3),通过用盐酸或王水溶解氧化铁、碳酸铁或金属铁制得,或将氯气通过赤热的铁获得,无水时为黄色、棕色或紫酱色块体,易潮解,溶于水。水合时(结合5或12个水分子)为橙色、红色或紫色晶体;市场上的液态氯化铁是深红色的水溶液。应用较氯化亚铁广泛,例如,用于净化工业水,作为媒染剂,用于摄影及照相制版、在铁上加一层绿锈、用于医药(止血及血管缩小制剂)及主要作为氧化剂。 (六)二氯化钴(氯化亚钴)(CoCl2·6H2O)。粉红、大红或紫色晶体,加热后变蓝色;溶于水。用于制湿度计,用作一种隐显墨水及防毒面具中的吸附剂。 (七)二氯化镍(NiCl2)。无水时为黄色鳞片或粉片状,水合时(结合6个水分子)为易潮解的绿色结晶体;极易溶于水。用于电解(镀镍电解液)或用作染色的媒染剂和防毒面具中的吸附剂。 (八)氯化锌(ZnCl2),将氯化氢通过焙烧的锌矿物(闪锌矿或菱锌矿)(品目26.08)制得;也可从品目26.20的矿灰及残渣中提取。熔融的或粒状的白色结晶块(氯化锌)。极易潮解,溶于水,具腐蚀性,剧毒。用作防腐剂、杀菌剂、脱水剂;用于木材的防火、皮革的保藏、纤维素(制造钢纸)的硬化及有机合成。也用作软钎焊的助熔剂、印染中的媒染剂。还用于净化油类;制造牙科用粘固剂或药剂(烧灼抗菌剂)。 (九)锡的氯化物。 1.氯化亚锡(二氯化锡)(SnCl2)。为具有树脂状断面的块状或为白色或浅黄色结晶体(结合2个水分子)。也可成为同样颜色的溶液。具有腐蚀性;在空气中会变质。用作纺织品染色的还原剂或媒染剂、用于还原染料(染料锡盐)、用作丝绸加工用的锡胶料及用于电镀锡。 2.氯化锡(四氯化锡)(SnCl4)。无水状态时为一种无色或淡黄色液体,在潮湿大气中会发出烟雾。水合后为无色晶体;也有为胶质块状的(氯化锡)。用作纺织品的媒染剂或胶料(丝绸加工用锡胶料),或与氯化亚锡及金盐相混合,可调制瓷器装饰用的金锡紫。 (十)氯化钡(BaCl2),得自天然碳酸钡(碳酸钡矿)或硫酸钡(重晶石)。溶于水;可以是无水的、熔融的(黄色粉末)或与2个水分子结合(呈薄片晶体或小片)。用于染料、陶瓷工业,也用作杀寄生虫药或鼠毒和用于净化工业水等。 (十一)钛的氯化物,其中最重要的是四氯化钛(TiCl4),在钛的冶炼过程中以氯作用于碳和天然二氧化钛(金红石、板钛矿、锐钛矿)的混合物制得。无色或淡黄色液体,有刺鼻气味;在潮湿空气中发烟;吸水并水解。用于制染色用媒染剂(钛媒染剂),能在搪瓷表面上添上彩虹色泽,也用于制烟幕及有机合成。 (十二)铬的氯化物。 1.氯化亚铬(CrCl2),针状晶体或天蓝色溶液,是一种还原剂。 2.氯化铬(CrCl3)粉红或橙色结晶鳞片,水合(结合6个水分子或12个水分子)时为绿色或紫色结晶体。用作纺织染色中的媒染剂、用于鞣革、电镀铬、有机合成及制烧结铬。 (十三)二氯化锰(MnCl2),用盐酸处理天然碳酸锰(菱锰矿)(品目26.02)制得。无水时为玫瑰色结晶块;水合时(例如,结合4个水分子)为玫瑰色结晶体,易潮解,溶于水。用于制棕色着色剂或某些药剂及纺织品印花,也用作催化剂。 (十四)铜的氯化物。 1.氯化亚铜(一氯化铜)(CuCl)。结晶粉末或无色晶体,几乎不溶于水,在空气中氧化。用于镍和银的冶炼或用作催化剂。 2.氯化铜(CuCl2·2H2O)。易潮解的绿色晶体,溶于水。用于纺织品印花、摄影及电解;用作催化剂、防腐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用于染料工业及焰火制造(孟加拉焰火)。 氯化亚铜矿,即天然氯化铜,应归入品目25.30。 (十五)锑的氯化物。 1.三氯化锑(SbCl3),用盐酸处理天然硫化锑(辉锑矿)(品目26.17)制得。为无色半透明块;吸收大气中的水分后外表呈油状,具有腐蚀性。用于“镀青铜色”或酸浸金属,作媒染剂,制色淀,用于皮革处理及制氧化锑或兽用药物。 2.五氯化锑(SbCl5)。无色液体,在潮湿空气中发烟;遇水分解。用在有机合成中作为氯的载体及用作熏蒸剂。 本组不包括即使是纯态的氯化钠和氯化钾(品目25.01、31.04或31.05)。本品目也不包括误称为“漂白粉”的化合物,此种化合物是商品次氯酸钙(品目28.28)。汞的氯化物(氯化亚汞及氯化汞)归入品目28.52。 二、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本组包括金属的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 它包括: (一)铜的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蓝色结晶粉末,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或颜料。 本品目不包括天然氢氧基氯化铜(氯铜矿)(品目26.03)。 (二)氢氧基氯化铝〔Al2Cl(OH)5·X H2O〕,黄白色粉末,用作化妆品中的防汗剂。 (三)氯氧化铬(铬酰氯)(CrCl2O2),具有刺激气味的红色液体;在潮湿空气中发烟,遇水分解,用于鞣革,还用作媒染剂及氧化剂。 (四)氯氧化锡,灰色或白色无定形块状,溶于水,用作媒染剂。 (五)氯氧化锑(SbClO),白色粉末,用于制烟雾、颜料及药物。 (六)铅的氯氧化物及氢氧基氯化物,用碱金属氯化物处理氧化铅(铅黄)制得的白色粉末。用于制铬酸铅,用作水彩画、油画或胶画的颜料(氯化铅黄)以及用于调制其他更复杂的颜料。 (七)氯氧化铋(BiClO),白色粉末,在制人造珍珠中用作颜料(“珍珠白”)。 三、溴化物及溴氧化物 本组包括氢溴酸(品目28.11)的盐及溴氧化物。 (一)溴化钠(NaBr),制备方法同溴化铵,也可通过钠盐处理由溴直接作用于铁屑所得的溴化铁制得。可在51℃以上结晶得到相当不稳定的无水溴化钠,而在低于51℃时结晶所得到的是水合物(结合2个水分子),呈大块立方晶体。无色,吸湿,溶于水。用于医药及摄影。 (二)溴化钾(KBr)。与溴化钠的制备方法类似,用途相同。无水、大颗粒晶体。 (三)溴化铵(NH4Br),通过溴化氢作用于氨制得,为无色结晶体,溶于水、暴露于空气中即变黄并慢慢分解,加热会挥发。在医药上用作镇痛剂,用于摄影(在显影液中作为抑制剂)及用作防火材料。 (四)溴化钙(CaBr2·6H2O)。得自碳酸钙及溴化氢;为易潮解无色结晶体,极易溶于水,用于医药及摄影。 (五)铜的溴化物。 1.溴化亚铜(CuBr),通过溴化铜的还原制得,为无色结晶体,不溶于水,用于有机合成。 2.溴化铜(CuBr2),通过溴直接作用于铜制得,为易潮解晶体,溶于水,用于有机合成及摄影。 (六)其他溴化物及溴氧化物,包括溴化锶(用于医药上)及溴化钡。 四、碘化物及碘氧化物 本组包括氢碘酸(品目28.11)的盐及碘氧化物。 (一)碘化铵(NH4I),通过碘化氢作用于氨或碳酸铵制得,为白色吸湿性结晶粉末,极易溶于水,用于医药(循环失调及肺气肿)及摄影。 (二)碘化钠(NaI),通过碘化氢作用于氢氧化钠或碳酸钠制得,或用钠盐处理由碘直接作用于铁屑所得的碘化铁制得,也可通过煅烧碘酸盐制得。为无色结晶体,易潮解,极易溶于水,暴露于空气中及见光即分解。用于医药、碘化食盐及摄影。 (三)碘化钾(KI),制备方法及用途与碘化钠相似,但较易储存,为无水、无色或不透明晶体。 (四)碘化钙(CaI2),得自碳酸钙和碘化氢,为无色有光泽晶体或珍珠白鳞片,溶于水,在空气中变黄,用于摄影。 (五)其他碘化物及碘氧化物。它们包括: 1.锂碘化物(用于医药)、锶碘化物、锑碘化物、锌或铁的碘化物(两者都用于医药及作为抗菌剂)、铅碘化物(具有金属光泽,用于调制橡胶色料)、铋碘化物(试剂)。 2.碘氧化锑、碘氧化铜及碘氧化铅。 本品目不包括汞的碘化物(碘化亚汞及碘化汞)(品目28.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