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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

    (一)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上述(一)款产品的水溶液;

    (三)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款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四)为了保存或运输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款产品;

    (五)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或着色剂的上述(一)、(二)、(三)、(四)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二、除以有机物质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品目28.31),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品目28.36),无机碱的氰化物、氧氰化物及氰络合物(品目28.37),无机碱的雷酸盐、氰酸盐及硫氰酸盐(品目28.42),品目28.43至28.46及28.52的有机产品,以及碳化物(品目28.49)之外,本章仅包括下列碳化合物:

    (一)碳的氧化物,氰化氢及雷酸、异氰酸、硫氰酸及其他简单或络合氰酸(品目28.11);

    (二)碳的卤氧化物(品目28.12);

    (三)二硫化碳(品目28.13);

    (四)硫代碳酸盐、硒代碳酸盐、碲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络酸盐及其他无机碱络合氰酸盐(品目28.42);

    (五)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品目28.47)、氧硫化碳、硫代羰基卤化物、氰、卤化氰、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品目28.53),不论是否纯净,但氰氨化钙除外(第三十一章)。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不包括:

    (一)氯化钠或氧化镁(不论是否纯净)及第五类的其他产品;

    (二)上述注释二所述以外的有机-无机化合物;

    (三)第三十一章注释二、三、四或五所述的产品;

    (四)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剂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的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五)人造石墨(品目38.01);品目38.13的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24的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的每颗重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六)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这些宝石、半宝石的粉末(品目71.02至71.05),第七十一章的贵金属及贵金属合金;

    (七)第十五类的金属(不论是否纯净)、金属合金或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与金属烧结的金属碳化物);或

    (八)光学元件,例如,用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品目90.01)。

    四、由本章第二分章的非金属酸和第四分章的金属酸所构成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络酸,应归入品目28.11。

    五、品目28.26至28.42只适用于金属盐、铵盐及过氧酸盐。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复盐及络盐应归入品目28.42。

    六、品目28.44只适用于:

    (一)锝(原子序数43)、钷(原子序数61)、钋(原子序数84)及原子序数大于84的所有化学元素;

    (二)天然或人造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第十四类及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和贱金属的放射性同位素),不论是否混合;

    (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或是否混合;

    (四)含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及其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并且具有某种放射性强度超过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五)核反应堆已耗尽(已辐照)的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六)放射性的残渣,不论是否有用。

    品目28.44、28.45及本注释所称“同位素”,是指:

    1.单独的核素,但不包括自然界中以单一同位素状态存在的核素;

    2.同一元素的同位素混合物,其中一种或几种同位素已被浓缩,即人工地改变了该元素同位素的自然构成。

    七、品目28.53包括按重量计含磷量超过15%的磷化铜(磷铜)。

    八、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硒),如果拉制后未经加工或呈圆筒形、棒形,应归入本章;如果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则归入品目38.18。

  

子目注释:

    子目2852.10所称“已有化学定义”是指符合第二十八章注释一(一)至(五)或第二十九章注释一(一)至(八)规定的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总  注  释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二十八章仅限于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进行表示。在晶格化合物中,其分子种类相当于重复单元晶胞。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其各种元素是以特定比例化合的,此种比例取决于各独立原子的化合价及键合环境。每种化合物中各种元素的比例是专一的和固定不变的,故此种比例称作化学计量比。

    由于晶格间有间隙或插入物,因此化学数量比可能出现小偏差。这些化合物被称作似化学计量化合物,只要这些偏差不是故意造成的,它们仍允许作为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一、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

    (本章注释一)

    含有杂质或溶于水的单独化学元素和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仍归入第二十八章。

    所称“杂质”,仅指那些在制造(包括净化)单一化合物过程中残留的物质。这些物质可以因为制造时的任何因素而残留下来,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未转化的原料。

    (二)原料的杂质。

    (三)制造(包括净化)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

    (四)副产品。

    应该注意,这些物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一概视为注释一(一)所允许含有的“杂质”。当这些物质是故意残留在产品中旨在使该产品除具有一般用途外还专门适合某些特殊用途时,他们不得被视为允许含有的杂质。

    这些元素和化合物如果溶于水以外的溶剂,就不得归入第二十八章,除非它们处于溶液状态完全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一种正常必要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所用溶剂不得使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因此,溶于苯的氯氧化碳、氨的酒精溶液及氢氧化铝的胶态溶液不归入本章而应归入品目38.24。一般来说,胶态分散体如果没有具体列名的品目,应归入品目38.24。

    上述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如果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了稳定剂,仍应归入本章。例如,加入硼酸稳定的过氧化氢仍归入品目28.47;但与催化剂混合的过氧化钠(为了产生过氧化氢用)不归入第二十八章而应归入品目38.24。

    为保持某些化学品原有的物理状态而添加的产品,也可视为稳定剂,但所加入的量不得超过为达到预期效果而必需的量,且添加的产品不得改变基本产品的性质,使之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而不是适合于一般用途。根据本组规定,本章产品可加有抗结块剂。另一方面,加进了防水剂的产品不归入本章,因为防水剂改变了产品原有的性质。

    如果所添加的物品并不改变产品的一般用途而使之专门适合某些特殊用途,本章的产品还可含有:

    (一)抗尘剂(例如,对某些有毒的化学品加入矿物油以防止搬运时尘土飞扬)。

    (二)着色物质,添加后使产品便于识别或者基于安全原因,添加到危险或有毒化学品(例如,品目28.42的砷酸铅)中,用以提醒或告诫接触这些产品的人。但是,基于其他原因添加着色物质的产品〔例如,添加了钴盐作为湿度指示剂的硅胶(品目38.24)〕,不归入本章。

    二、第二十八章化合物与第二十九章化合物之间的区别

    (本章注释二)

    以下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所有含碳化合物的品目一览表:

    品目28.11  碳的氧化物。

               氢氰酸、六氰合亚铁酸及六氰合铁酸。

               异氰酸、雷酸、硫氰酸、氰基钼酸及其他简单或络合氰酸。

    品目28.12  碳的卤氧化物。

    品目28.13  二硫化碳。

    品目28.31  经有机物稳定的金属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品目28.36  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

    品目28.37  无机碱的氰化物、氰氧化物、复氰化物(六氰合亚铁酸盐、六氰合铁酸盐、亚硝基五氰合亚铁酸盐、亚硝基五氰合铁酸盐、氰基锰酸盐、氰基镉酸盐、氰基铬酸盐、氰基钴酸盐、氰基镍酸盐、氰基铜酸盐等)。

    品目28.42  无机碱的硫代酸盐、硒代碳酸盐、碲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铬酸盐(雷纳克酸盐)及其他复合或络合氰酸盐。

    品目28.43  下列各项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

      至28.46  1.贵金属。

               2.放射性元素。

               3.同位素。

               4.稀土金属、钇或钪。

    品目28.47  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不论是否稳定。

    品目28.49  碳化物(二元碳化物、硼碳化物、碳氮化物等),但不包括碳氢化合物。

    品目28.52  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汞齐除外。

    品目28.53  碳氧硫化物。

               硫代羰基卤化物。

               氰及氰卤化合物。

               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不包括氰氨化钙,不论是否纯净,参见第三十一章)。

    所有其他碳化物都不归入第二十八章。

    三、归入第二十八章的既不是单独化学元素,也不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的产品

    按照规定,本章只限于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以下产品例外:

    品目28.02  胶态硫磺。

    品目28.03  碳黑。

    品目28.07  发烟硫酸。

    品目28.08  磺硝酸。

    品目28.09  多磷酸。

    品目28.13  三硫化磷。

    品目28.18  人造刚玉。

    品目28.21  含氧化铁重量在70%及以上的土色料。

    品目28.22  商品氧化钴。

    品目28.24  铅丹及铅橙。

    品目28.28  商品次氯酸钙。

    品目28.30  多硫化物。

    品目28.31  经有机物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品目28.35  多磷酸盐。

    品目28.36  含氨基甲酸铵的商品碳酸铵。

    品目28.39  商品碱金属硅酸盐。

    品目28.42  硅铝酸盐

    品目28.43  胶态贵金属。

               贵金属汞齐。

               贵金属的有机或无机化合物。

    品目28.44  放射性元素、放射性同位素或含这些物质的化合物(有机或无机)及混合物。

    品目28.45  其他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有机或无机)。

    品目28.46  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有机或无机化合物。

    品目28.49  碳化物。

    品目28.50  氢化物、氮化物、叠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

    品目28.52  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汞齐除外。

    品目28.53  磷化物,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

               贵金属以外的汞齐(贵金属汞齐,参见以上品目28.43)。

    四、第二十八章不包括的某些单独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

    (本章注释三及八)

    某些单独的化学元素及某些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即使是纯净的,也一律不得归入第二十八章。

    例如:

    (一)第二十五章的某些产品(即氯化钠及氧化镁)。

    (二)第三十一章的某些无机盐〔即硝酸钠、硝酸铵、硫酸铵及硝酸铵的复盐、硫酸铵、硝酸钙及硝酸铵的复盐、硝酸钙及硝酸镁的复盐、正磷酸二氢铵及正磷酸氢二铵(磷酸一铵及磷酸二铵);还有氯化钾,但在某些情况下归入品目38.24或90.01〕。

    (三)品目38.01的人造石墨。

    (四)第七十一章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其粉末。

    (五)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及贱金属,包括其合金。某些其他单独的元素或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本来可归入第二十八章,但如果制成某些形状,或经过某种不改变其化学成分的处理,则不能归入第二十八章*

    例如:

    1.适合于治疗或预防疾病用并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的产品(品目30.04)。

    2.处理后能发冷光的用作发光体的产品(例如,钨酸钙)(品目32.06)。

    3.制成零售包装的香水、化妆品及盥洗品(例如,矾)(品目33.03至33.07)。

    4.零售包装的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例如,溶于水的硅酸钠),零售包装每件不超过1千克(品目35.06)。

    5.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即供照相使用的产品(例如,硫代硫酸钠)(品目37.07)。

    6.品目38.08所述包装的杀虫剂等(例如,四硼酸钠)。

    7.制成灭火器装料或装于灭火弹内的产品(例如,硫酸)(品目38.13)。

    8.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及硒),圆片及类似切片(品目38.18)。

    9.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

    10.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例如,氟化锂、氟化钙、溴化钾、溴碘化钾等)制成光学元件形状(品目90.01)或为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培养晶体(品目38.24)。

    五、可归入第二十八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产品

    第六类注释一明确了有关产品在以下品目的归类问题:

    (一)可归入品目28.44或28.45,也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其他品目。

    (二)品目28.43、28.46或28.52,也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其他品目(品目28.44或28.45除外)。

    由一个非金属酸(属于第二分章)和一个金属酸(属于第四分章)组成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络酸应归入品目28.11(参见第二十八章注释四及品目28.11的注释)。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复合或络合无机酸盐应归入品目28.42(参见第二十八章注释五及品目28.42的注释)。

 

* 本规定不影响品目28.43至28.46及28.52所列产品的归类,参见第六类注释一及二。

品目注释:

第五分章  无机酸盐、无机过氧酸盐及金属酸盐、金属过氧酸盐

总  注  释

    金属盐是通过以一种金属或铵根离子(NH4+)取代酸中的氢原子而得的,在液态或溶液中时,它们是电解质,在阴极产生金属(或金属离子)。

    在中性盐中,所有氢原子都被金属取代,但在酸性盐中仍含有部分可被金属取代的氢;碱性盐含有碱性氧化物,其数量比中和酸所必需的数量多〔例如,碱式硫酸镉(CdSO4·CdO)〕。

    第五分章包括归入第二分章(从非金属衍生的酸)或第四分章(具酸性的金属氢氧化物)的酸的金属盐。

    复盐及络盐:

    某些复盐或络盐在品目28.26至28.41中已具体列名,例如,氟硅酸盐、氟硼酸盐及其他氟络盐(品目28.26)、矾(品目28.33)、络氰化物(品目28.37)。关于其他未列名的复盐或络盐,参见品目28.42的注释。

    本分章主要不包括:

    (一)第二十五章的盐(例如,氯化钠)。

    (二)构成第二十六章矿砂的盐及其他产品。

    (三)贵金属化合物(品目28.43),放射性元素的化合物(品目28.44),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化合物(品目28.46),或汞的化合物(品目28.52)。

    (四)磷化物、碳化物、氢化物、氮化物、叠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品目28.49、28.50及28.53)及磷铁(第十五类)。

    (五)第三十一章的盐。

    (六)第三十二章的颜料、色料、遮光剂、珐琅及其他产品。本分章包括适于直接用作颜料的未混合金属盐(发光体除外);当相互混合或与其他产品混合制成颜料时,这类盐应归入第三十二章。发光体,不论混合与否,都归入品目32.06。

    (七)品目38.08的消毒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八)助焊剂及其他焊接等用的辅助剂(品目38.10)。

    (九)每颗重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品目38.24);制成光学元件的归入品目90.01。

    (十)天然或合成的宝石或半宝石(品目71.02至71.05)。



28.41  金属酸盐及过金属酸盐:

       30  —    重铬酸钠

       50  —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    亚锰酸盐、锰酸盐及高锰酸盐:

       61  — — 高锰酸钾

       69  — — 其他

       70  —    钼酸盐

       80  —    钨酸盐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含氧金属酸及过氧金属酸(相当于构成酐的金属氧化物)的盐。

    归入本品目的主要化合物有:

    一、铝酸盐,氢氧化铝的衍生物。

    (一)铝酸钠,用氢氧化钠溶液处理铝土矿制得。呈可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水溶液或浆状。用作染色媒染剂(强碱性媒染剂);用于制色淀;纸张上胶;肥皂填料;硬化熟石膏;制不透明玻璃;净化工业用水等。

    (二)铝酸钾,将铝土矿溶解于氢氧化钾中而得。呈白色微晶块状,具有吸湿性,溶于水,用途同铝酸钠。

    (三)铝酸钙,在电炉中使铝土矿及氧化钙熔化而得;为白色粉末,不溶于水。用于染色(媒染剂);净化工业用水(离子交换剂)、造纸(上胶)、制玻璃、肥皂、特种水泥、抛光剂及其他铝酸盐。

    (四)铝酸铬,通过加热处理氧化铝、氟化钙及重铬酸铵的混合物制得。为陶瓷色料。

    (五)铝酸钴,得自铝酸钠及钴盐,可单独或与氧化铝混合构成钴蓝(特纳德蓝),用于制天蓝(与铝酸锌混合)、天青蓝、大青蓝、萨克森蓝、塞弗尔蓝等。

    (六)铝酸锌,为白色粉,用途与铝酸钠相似。

    (七)铝酸钡,得自铝土矿、重晶石及煤,为白色或棕色块,用于净化工业用水及用作防垢制剂。

    (八)铝酸铅,通过加热处理氧化铅和氧化铝混合物制得,固体,不易溶化,用作白色颜料及用于制耐火砖和耐火衬料。

    本品目不包括天然铝酸铍(金绿宝石),酌情分别归入品目25.30、71.03或71.05。

    二、铬酸盐。中性铬酸盐或酸性铬酸盐(重铬酸盐)、三价铬酸盐、四价铬酸盐及过铬酸盐均以各种铬酸衍生而得,尤其从正酸(H2CrO4)或纯态非离析的重铬酸(H2Cr2O7)衍生而得。

    这些铬酸盐大多数有毒,最重要的有:

    (一)铬酸锌。用重铬酸钾处理锌盐后生成水合的或碱式的铬酸锌。呈粉末状,不溶于水。为一种颜料,单独或混合后构成锌黄。与普鲁士蓝混合后构成锌绿。

    (二)铬酸铅。中性人造铬酸铅用醋酸铅作用于重铬酸钠制得。根据不同的沉淀方法可呈黄色、橙色或红色粉末。这种颜料单独或混合后均可构成铬黄,用于搪瓷业、陶瓷业及用于制油漆、清漆等。

    碱式铬酸铅,单独或混合后可构成铬红或波斯红等。

    (三)钠的铬酸盐。铬酸钠(Na2CrO4·10H2O)是在制铬的过程中将天然氧化铬铁(铬铁矿)与煤及碳酸钠混合后一起焙烧而得。为黄色大晶体,易潮解,极易溶于水。用于染色(媒染剂)、鞣革;制墨水、颜料或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与硫化锑混合后用于制摄影的闪光粉。

    重铬酸钠(Na2Cr2O7·2H2O),得自铬酸钠,为易潮解的红色晶体,溶于水。加热后转变成无水的不易潮解的重铬酸钠(即熔融或铸铬酸钠),常含有少量的硫酸钠。用于鞣革(铬鞣);染色(媒染剂及氧化剂);在有机合成中作氧化剂;摄影、印刷、焰火制造;脂肪净化或脱色;制重铬酸盐电池及重铬酸盐明胶(这种重铬酸盐明胶在光线的影响下转变成不溶于热水的产品);浮选工序(减低浮力);石油提炼厂;作防腐剂。

    (四)钾的铬酸盐。铬酸钾(K2CrO4)(黄色铬酸钾)是从铬铁矿中制得,为黄色晶体,溶于水,有毒。

    重铬酸钾(K2Cr2O7)(红色铬酸钾),也得自铬铁矿。橙色晶体,溶于水,剧毒。重铬酸钾的尘粉及蒸汽能侵蚀鼻骨及软骨;其溶液会使伤口感染。

    铬酸钾和重铬酸钾的用途与铬酸钠和重铬酸钠的用途相类似。

    (五)铵的铬酸盐。铬酸铵〔(NH4)2CrO4〕,用氨使三氧化铬溶液饱和而得,为黄色晶体,溶于水,用于摄影及染色。

    重铬酸铵〔(NH4)2Cr2O7〕,得自天然氧化铬铁(铬铁矿);为红色晶体,溶于水。用于摄影、染色(媒染剂)、鞣革、净化油脂、有机合成等。

    (六)铬酸钙(CaCrO4·2H2O)。得自重铬酸钠及白垩;加热后成为无水化合物并变成黄色。用于制“柠檬黄”等黄色色料,“柠檬黄”一名也适用于铬酸钙本身。

    (七)铬酸锰。中性铬酸锰(MnCrO4)得自氧化锰及铬酸酐。为浅棕色晶体,溶于水。在染色中用作媒染剂。

    碱式铬酸锰,为棕色粉末,不溶于水,用于水浆涂料。

    (八)铁的铬酸盐。铬酸铁〔Fe2(CrO4)3〕得自氯化铁溶液及铬酸钾,是一种黄色粉末,不溶于水。

    还有一种碱式铬酸铁,可以单独或作为混合剂用于名叫菱铁黄的涂料。与普鲁士蓝合用可生成假锌绿的绿色颜料,也用于冶金。

    (九)铬酸锶(SrCrO4)。类似于铬酸钙;单独或混合后组成锶黄,用于制艺术家用颜料。

    (十)铬酸钡(BaCrO4),通过铬酸钠沉淀氯化钡溶液制得;为艳黄色粉末,不溶于水,有毒。单独或混合后构成钡黄,与得自铬酸钙的类似产品一样有时也称作“柠檬黄”。用于艺术家的油涂料并用于搪瓷及玻璃工业;也用于制火柴及染色中的媒染剂。

    本品目不包括:

    (一)天然铬酸铅(铬铅矿)(品目25.30)。

    (二)用铬酸盐制成的颜料(品目32.06)。

    三、锰酸盐、高锰酸盐。它们是锰酸(H2MnO4)(非离析的)、高锰酸(HMnO4)(仅存在于水溶液中)的盐。

    (一)锰酸盐。锰酸钠(Na2MnO4),将天然二氧化锰(品目26.02——软锰矿)及氢氧化钠的混合物熔融而得;为绿色晶体,溶于冷水,在热水中分解;用于金的冶炼。

    锰酸钾(K2MnO4),呈小粒墨绿色晶体,用于制高锰酸盐。

    锰酸钡(BaMnO4),由二氧化锰与硝酸钡混合后加热而得,为翠绿色粉末,与硫酸钡混合后构成锰蓝,用于艺术家的油涂料。

    (二)高锰酸盐。高锰酸钠(NaMnO4·3H2O),得自锰酸钠,为红黑色晶体,易潮解,溶于水。用作消毒剂,用于有机合成及漂白羊毛。

    高锰酸钾(KMnO4),用锰酸钾制得,或将二氧化锰和氢氧化钾混合物进行氧化而得。为带金属光泽的紫色晶体,溶于水,能使皮肤着色;也为紫红色水溶液或小片。一种强氧化剂,用作光学试剂,用于有机合成(制糖精)、金属冶炼(镍精炼);漂白脂肪物质、树脂、丝线、织物或秸秆;净化水质;作防腐剂、染料(染羊毛、木材、头发);用于制防毒面具及医药。

    高锰酸钙〔Ca(MnO4)2·5H2O〕,通过电解碱金属锰酸盐及氯化钙的溶液制得;为紫黑色晶体,溶于水。为氧化剂及消毒剂。用于染色、有机合成、净化水质、漂白纸浆。

    四、钼酸盐。钼酸盐、仲钼酸盐、多钼酸盐(二、三、四钼酸盐)都来自正钼酸(H2MoO4)或其他钼酸。在某些方面,钼酸盐与铬酸盐相似。

    最重要的钼酸盐有:

    (一)钼酸铵,在钼的冶炼过程中获得。为水合晶体,淡绿色或浅黄色,遇热分解,用作化学试剂,也用于制颜料或防火材料和玻璃工业等。

    (二)钼酸钠,为水合晶体,有光泽,溶于水,用作试剂,也用于制颜料及医药。

    (三)钼酸钙,为白色粉末,不溶于水;用于冶金。

    (四)钼酸铅。人造钼酸铅与铬酸铅共沉淀后生成猩红色铬颜料。

    本品目不包括天然钼酸铅(彩钼铅矿)(品目26.13)。

    五、钨酸盐。钨酸盐、仲钨酸盐及过钨酸盐均来自正钨酸(H2WO4)及其他钨酸。

    主要的钨酸盐有:

    (一)钨酸铵,将钨酸溶解于氨中获得,为白色结晶粉末,水合物,溶于水;用于防火织物及制其他钨酸盐。

    (二)钨酸钠,在钨的冶炼过程中,从黑钨矿(品目26.11)及碳酸钠中制得;为白色叶状体或结晶体,水合物,具有珍珠光泽,溶于水。用途与钨酸铵相同;也用作纺织品印花的媒染剂,还用于制色淀、催化剂及有机合成。

    (三)钨酸钙,为白色有光泽的鳞片物,不溶于水;用以制X射线屏及萤光管。

    (四)钨酸钡,为白色粉末,单独或混合后用于艺术家的油涂料,称为钨白或钨酸盐白。

    (五)其他钨酸盐,包括钨酸钾(用于防火织物)、钨酸镁(用于X射线屏)、钨酸铬(绿色颜料)及钨酸铅(颜料)。

    本品目不包括:

    (一)天然钨酸钙(白钨矿),一种矿石(品目26.11)。

    (二)天然钨酸锰(钨锰矿)及钨酸铁(钨铁矿)(品目26.11)。

    (三)作为无机发光体归类的发光钨酸盐(例如,钨酸钙或钨酸镁)(品目32.06)。

    六、钛酸盐(中性或酸式的原钛酸盐、偏钛酸盐及过钛酸盐)均来自以二氧化钛(TiO2)为主的各种钛酸及氢氧化钛。

    钡及铅的钛酸盐均为白色粉末,用作颜料。

    本品目不包括天然钛酸铁(钛铁矿)(品目26.14)及无机氟代钛酸盐(品目28.26)。

    七、钒酸盐(中性或酸式的原钒酸盐、偏钒酸盐、焦钒酸盐及次钒酸盐),从五氧化二钒(V2O5)或其他氧化钒衍生的各种钒酸中制得。

    (一)钒酸铵(偏钒酸铵)(NH4VO3),为黄白色结晶粉,微溶于冷水,极易溶于热水并形成黄色溶液。用作催化剂、纺织品印染的媒染剂、油漆或清漆的干燥剂、陶器的色料,也用于制书写墨水及印刷油墨等。

    (二)钠钒酸盐(原钒酸钠及偏钒酸钠),为水合的白色结晶粉末,溶于水,用于苯胺黑的染色印刷。

    八、高铁酸盐及铁酸盐:高铁酸盐及铁酸盐分别来自氢氧化铁〔Fe(OH)3〕及氢氧化亚铁〔Fe(OH)2〕。高铁酸钾是一种黑色粉末,溶解于水中变成红色液体。

    由氧化铁和其他金属氧化物组成的简单混合物可构成陶瓷色料,应归入品目32.07,把这种混合物称作“高铁酸盐”是错误的。

    本品目也不包括实际上是磁性氧化铁(Fe3O4)的铁酸亚铁(品目26.01)及铁屑(品目26.19)。

    九、锌酸盐,来自两性氢氧化锌〔Zn(OH)2〕的化合物。

    (一)锌酸钠,通过碳酸钠作用于氧化锌,或氢氧化钠作用于锌获得,用于制备油漆用的硫化锌。

    (二)锌酸铁,用作陶瓷色料。

    (三)锌酸钴,单独或与氧化钴或其他盐混合后构成钴绿或林曼绿。

    (四)锌酸钡,用硫酸锌的氨液沉淀氢氧化钡水溶液制得;为白色粉末,溶于水,用于制备油漆用的硫化锌。

    十、锡酸盐(原锡酸盐及偏锡酸盐)均从锡酸衍变而来。

    (一)锡酸钠(Na2SnO3·3H2O)。将锡、氢氧化钠、氯化钠、硝酸钠混合物进行熔融而得;呈硬块状或不规则块状,可溶于水,根据所含杂质(钠盐或铁盐)的比例,可呈白色或其他颜色。用于纺织品印染(媒染剂);玻璃及陶瓷工业;分离铅和砷;丝的锡胶及有机合成。

    (二)锡酸铝,将硫酸锡和硫酸铝混合物加热处理而得。为白色粉末。在搪瓷或陶瓷工业中用作遮光剂。

    (三)锡酸铬,是陶瓷颜料及画家油涂料中粉红色料的主要成分,还用于丝的锡胶。

    (四)锡酸钴。单独或混合后可构成天蓝色颜料,用于油漆。

    (五)锡酸铜,单独或混合后使用,名为“锡绿”。

    十一、锑酸盐。这是对应于氧化锑(Sb2O5)的各种酸的盐;与砷酸盐有些相似。

    (一)偏锑酸钠,得自氢氧化钠及五氧化锑;一种白色结晶粉末,微溶于水。是搪瓷及玻璃工业的遮光剂;用于制硫代锑酸钠(全硫锑酸钠)(品目28.42)。

    (二)钾的锑酸盐。最重要的品种是锑酸氢钾,将金属锑与硝酸钾混合后煅烧而得;为一种白色结晶粉末,用于医药(作为泻药)并用作陶瓷颜料。

    (三)锑酸铅,将五氧化锑与铅丹一起熔融而得;为黄色粉末,不溶于水。单独或与氯氧化铅混合后构成拿浦黄(锑黄),一种供陶瓷、玻璃或艺术家用的颜料。

    本品目不包括锑化物(品目28.53)。

    十二、高铅酸盐,来自两性二氧化铅(PbO2)。

    高铅酸钠用作一种着色料。高铅酸钙(黄色)、高铅酸锶(栗色)及高铅酸钡(黑色)均用于制火柴及焰火。

    十三、其他含氧金属酸盐及过氧金属酸盐。它们包括:

    (一)钽酸盐及铌酸盐。

    (二)锗酸盐。

    (三)铼酸盐及高铼酸盐。

    (四)锆酸盐。

    (五)铋酸盐。

    但本品目不包括下列化合物:

    (一)贵金属化合物(品目28.43)。

    (二)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的化合物(品目28.44)。

    (三)钇、钪及稀土金属的化合物(品目28.46)。

    (四)汞(品目28.52)。

    络合氟盐,例如,氟代钛酸盐,归入品目28.26。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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