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 品质 服务满意!

成立于2007年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工商注册、代理记账、全国各地进出口及资质办理

15062429200/15062429300(微信)

快速
省心省力
商务局、海关、南京电子口岸、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局一站式服务。



 
专业
服务更优
精通进出口账务、经验丰富、讲求信誉,提供专业完善的进出口贸易服务。
 
及时
时效稳定
全力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细致的进出口服务。
 
 

 

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品目注释:

第五分章  无机酸盐、无机过氧酸盐及金属酸盐、金属过氧酸盐

总  注  释

    金属盐是通过以一种金属或铵根离子(NH4+)取代酸中的氢原子而得的,在液态或溶液中时,它们是电解质,在阴极产生金属(或金属离子)。

    在中性盐中,所有氢原子都被金属取代,但在酸性盐中仍含有部分可被金属取代的氢;碱性盐含有碱性氧化物,其数量比中和酸所必需的数量多〔例如,碱式硫酸镉(CdSO4·CdO)〕。

    第五分章包括归入第二分章(从非金属衍生的酸)或第四分章(具酸性的金属氢氧化物)的酸的金属盐。

    复盐及络盐:

    某些复盐或络盐在品目28.26至28.41中已具体列名,例如,氟硅酸盐、氟硼酸盐及其他氟络盐(品目28.26)、矾(品目28.33)、络氰化物(品目28.37)。关于其他未列名的复盐或络盐,参见品目28.42的注释。

    本分章主要不包括:

    (一)第二十五章的盐(例如,氯化钠)。

    (二)构成第二十六章矿砂的盐及其他产品。

    (三)贵金属化合物(品目28.43),放射性元素的化合物(品目28.44),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化合物(品目28.46),或汞的化合物(品目28.52)。

    (四)磷化物、碳化物、氢化物、氮化物、叠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品目28.49、28.50及28.53)及磷铁(第十五类)。

    (五)第三十一章的盐。

    (六)第三十二章的颜料、色料、遮光剂、珐琅及其他产品。本分章包括适于直接用作颜料的未混合金属盐(发光体除外);当相互混合或与其他产品混合制成颜料时,这类盐应归入第三十二章。发光体,不论混合与否,都归入品目32.06。

    (七)品目38.08的消毒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八)助焊剂及其他焊接等用的辅助剂(品目38.10)。

    (九)每颗重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品目38.24);制成光学元件的归入品目90.01。

    (十)天然或合成的宝石或半宝石(品目71.02至71.05)。

28.42  其他无机酸盐或过氧酸盐(包括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的硅铝酸盐),但叠氮化物除外:

       10  —    硅酸复盐或硅酸络盐,包括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的硅铝酸盐

       90  —    其他

    除本分章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以外,本品目包括:

    一、未列名的非金属无机酸盐及过氧酸盐

    例如:

    (一)雷酸盐、氰酸盐、异氰酸盐及硫氰酸盐,非离析氰酸(HO-C≡N)或异氰酸(HN=C=O)的金属盐,或氰酸的另一异构体雷酸(H-C≡N-O)的金属盐,或硫氰酸(HS-C≡N)的金属盐。

    1.雷酸盐。雷酸盐是组分不太清楚的化合物,极不稳定,在轻微震动或热的作用下(例如,火花)即行爆炸。用作起爆药并用于制火帽或雷管。

    2.氰酸盐。氰酸铵、氰酸钠或氰酸钾用于制各种有机化合物。此外还有碱土金属氰酸盐。

    3.硫氰酸盐。硫氰酸盐(硫代氰化物)是非离析硫氰酸(HS-C≡N)的金属盐。最重要的硫氰酸盐有:

    (1)硫氰酸铵(NH4SCN)。无色结晶体,易潮解,极易溶于水,在空气和光线的作用下变成红色,遇热分解。用于电镀、摄影、印染(尤其用于防止上浆后的丝织品变质);并用于配制混合致冷剂、氰化物或六氰合亚铁酸盐(Ⅱ)、硫脲、胍、塑料、胶粘剂、除草剂等。

    (2)硫氰酸钠(NaSCN)。外观同硫氰酸铵,或呈粉状。有毒。用于摄影、印染(媒染剂)、医药;也用作实验室试剂;还用于电镀、制人造芥子油以及橡胶工业等。

    (3)硫氰化钾(KSCN)。性质与硫氰酸钠相同。用于纺织工业、摄影、有机合成(例如,硫脲、人造芥子油及染料),也用于制硫氰酸盐、混合致冷剂、杀寄生虫剂等。

    (4)硫氰酸钙〔Ca(SCN)2·3H2O〕。为无色晶体,易潮解,溶于水。用作印染中的媒染剂及纤维素的溶剂;用于棉花的丝光处理;在医药上用作碘化钾的替代品(防治动脉硬化);制六氰合亚铁酸盐或其他硫氰酸盐;制羊皮纸。

    (5)铜的硫氰酸盐。

    硫氰酸亚铜(CuSCN),为略带白色、浅灰色或浅黄色粉末或浆糊状,不溶于水,在纺织品印花、船舶漆制造以及有机合成上用作媒染剂。

    硫氰酸铜〔Cu(SCN)2〕,为黑色粉末,不溶于水。很易转变成硫氰酸亚铜,用于制发火帽及火柴。

    本品目不包括雷酸汞及硫氰酸汞(品目28.52)。

    (二)亚砷酸盐及砷酸盐

    它们是砷酸的金属盐;亚砷酸盐是亚砷酸的盐,砷酸盐是砷酸(品目28.11)的盐。它们都是剧毒物。例如:

    1.亚砷酸钠(NaAsO2),将碳酸钠及氧化亚砷一起熔融而得。为白色或浅灰色厚块或粉末,溶于水。用于葡萄栽培(杀虫剂)、皮革保藏、制医药、肥皂及防腐剂等。

    2.亚砷酸钙(CaHAsO3),为白色粉末,不溶于水。用作杀虫剂。

    3.亚砷酸铜(CuHAsO3),得自亚砷酸钠及硫酸铜。绿色粉末,不溶于水。用作杀虫剂、色料(希尔氏绿)及用于制某些绿色颜料(参见品目32.06的注释)。

    4.亚砷酸锌〔Zn(AsO2)2〕。其外观与用途与亚砷酸钙相似。

    5.亚砷酸铅〔Pb(AsO2)2〕,为白色粉末,仅微溶于水。用于葡萄栽培(杀虫剂)。

    6.钠的砷酸盐(正砷酸钠、偏砷酸钠及焦砷酸钠)。其中最重要的是正砷酸氢二钠(Na2HAsO4)(根据不同的结晶温度,可结合7个或12个水分子)及正砷酸三钠(无水或结合12个水分子)。得自氧化亚砷和硝酸钠。为无色晶体或浅绿色粉末。用于配制药剂(皮尔逊氏溶液)、防腐剂、杀虫剂及其他砷酸盐;也用于纺织印花。

    7.钾的砷酸盐。正砷酸一钾及正砷酸二钾,制备方法同钠砷酸盐。为无色晶体,溶于水。用作防腐剂及杀虫剂;用于鞣革、纺织品印花等。

    8.钙的砷酸盐。二正砷酸三钙〔Ca3(AsO4)2〕,通常含有其他砷酸钙杂质,通过氯化钙及砷酸钠的相互作用而得,为白色粉末,不溶于水。在农业上用作杀虫剂。

    9.铜的砷酸盐。正砷酸铜〔Cu3(AsO4)2〕,得自正砷酸钠及硫酸铜(或氯化铜),为绿色粉末,不溶于水。在葡萄栽培中用作杀寄生虫药及用于制防污油漆。

    10.铅的砷酸盐。二正砷酸铅〔Pb3(AsO4)2〕及酸式正砷酸铅。仅微溶于水。呈白色粉末状、糊浆状或乳胶状。用于制杀虫剂。

    11.其他砷酸盐,包括砷酸铝(杀虫剂)或砷酸钴(粉红色粉末,用于陶瓷业)。

    本品目不包括:

    1.天然砷酸镍(例如,镍华等)(品目25.30)。

    2.砷化物(品目28.53)。

    3.乙酰亚砷酸盐(第二十九章)。

    (三)硒酸的盐:硒化物、亚硒酸盐、硒酸盐。它们包括:

    1.硒化镉,用于制防眩玻璃及颜料。

    2.亚硒酸钠,用于使玻璃具有红色色泽或掩饰玻璃的浅绿色调。

    3.硒酸铵和硒酸钠,用作杀虫剂;硒酸钠也用于医药。

    4.硒酸钾,用于摄影。

    本品目不包括硒铅铜石,即天然的硒化铅铜(品目25.30)。

    (四)碲酸的盐:碲化物、亚碲酸盐、碲酸盐。它们包括:

    1.碲化铋,为一种供热电堆用的半导体。

    2.碲酸钠和碲酸钾,用于医药。

    二、复盐或络盐

    本组包括未列名的复盐及络盐。

    归入本品目的复盐及络盐主要包括:

    (一)复合或络合氯化物(氯代盐)。

    1.铵与下列金属的氯化物:

    (1)镁。为易潮解晶体;用于软钎焊。

    (2)铁(氯化亚铁铵及氯化铁铵)。呈块状或吸湿性晶体;用于电镀及医药。

    (3)镍。黄色粉末或水合绿色晶体。用作媒染剂及用于镀锌。

    (4)铜(氯化铜铵)。为蓝色或浅绿色晶体,溶于水。用作着色剂及用于焰火制造。

    (5)锌(氯化锌铵)。为白色结晶粉末,溶于水。用于软钎焊(“焊盐”)、干电池及用于镀锌(电解镀锌)。

    (6)锡,尤其是氯代锡酸铵。为白色或粉红色晶体或水溶液。有时称为“锡盐”;用于染色及作为丝的胶料。

    2.钠与铝的氯化物,为白色结晶粉末,具吸湿性,用于鞣革。

    3.钙与镁的氯化物,为白色易潮解晶体,用于造纸、纺织、马铃薯淀粉及油漆工业。

    4.氯代盐。例如,氯代溴化物,氯代碘化物、氯代碘酸盐、氯代磷酸盐、氯代铬酸盐及氯代钒酸盐。

    它们包括氯代铬酸钾(佩利果特盐),为红色晶体,在水中分解,是一种氧化剂,用于有机合成。

    磷氯铅矿(磷酸铅及氯化铅)及钒铅矿(钒酸铅及氯化铅)不归入本品目,因为它们分别是品目26.07或26.15的天然金属矿石。

    (二)复合或络合碘化物(碘代盐)。

    1.碘化铋钠,为红色晶体,遇水分解,用于医药。

    2.碘化镉钾,一种白色易潮解粉末,暴露于空气中变成黄色,也用于医药。

    (三)复合或络合的含硫盐(硫代盐)。

    1.铵与下列金属的硫酸盐:

    (1)铁。硫酸亚铁铵(莫尔盐)〔FeSO4·(NH4)2SO4·6H2O〕。浅绿色晶体,溶于水,用于冶金及医药。

    (2)钴。硫酸钴铵〔CoSO4·(NH4)2SO4·6H2O〕,为红色晶体,溶于水,用于镀钴及陶瓷业。

    (3)镍。硫酸镍铵〔NiSO4·(NH4)2SO4·6H2O〕,为绿色晶体,遇热分解;极易溶于水,主要用于电解法镀镍。

    (4)铜。硫酸铜铵,为蓝色结晶粉末,溶于水,在空气中风化。用作杀寄生虫剂,用于纺织品印花及加工,还用于制亚砷酸铜等。

    2.硫酸锆钠,为白色固体,用于锌的冶炼。

    3.“硫代盐”及其他复合或络合含硫盐,例如,硒代硫化物、硒代硫酸盐、硫代碲酸盐、硫代砷酸盐、硫代亚砷酸盐、砷代硫化物、硫代碳酸盐、锗代硫化物、硫代锑酸盐、硫代钼酸盐、硫代锡酸盐、雷纳克酸盐。

    本组包括:

    (1)硫代碳酸钾,为黄色晶体,溶于水。用于农业(杀葡蚜)及用于化学分析。

    (2)碱金属硫代钼酸盐,用于金属磷化(制磷酸化物保护膜法)浴中作加速剂。

    (3)四硫氰酸根二氨合铬酸铵(二氨四硫氰酸根合铬酸铵、雷酸铵或雷纳克盐)

{NH4〔Cr(NH3)2(SCN)4·H2O},为结晶粉末或暗红色晶体,用作试剂。

    (4)硫氰酸亚铁钾及硫氰酸铁钾。

    辉钴矿(钴的硫代物及砷化物)及亚锗酸盐(锗代硫化铜)不归入本品目,因为它们分别是品目26.05或26.17的天然矿石。

    (四)复合或络合硒盐(硒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等)。

    (五)复合或络合碲盐(碲代碳酸盐、碲代氰酸盐等)。

    (六)亚硝酸根合高钴酸盐(硝基钙酸盐)。

    亚硝酸根合高钴酸钾(亚硝酸根钴钾、费歇尔黄)〔K3Co(NO2)6〕,为微晶粉末,颇溶于水,是一种颜料,单独或混合后称为钴黄。

    (七)复合或络合硝酸盐(硝酸四氨合镍及硝酸六氨合镍)。

    硝酸氨合镍,为蓝色或绿色水溶性晶体,用作氧化剂及用以制纯镍催化剂。

    (八)复合或络合磷酸盐(磷酸盐)。

    1.正磷酸铵钠(NaNH4HPO4·4H2O)(磷酸氢铵钠),为无色易潮解晶体,溶于水,用作熔融金属氧化物的助熔剂。

    2.正磷酸镁铵,为白色粉末,仅极微溶于水,用于制防火纺织品及医药。

    3.含磷的络盐。例如,磷钼酸盐、磷硅酸盐、磷钨酸盐、磷锡酸盐。

    本组包括:

    (1)磷钼酸盐,用于显微研究。

    (2)磷硅酸盐及磷锡酸盐,用于丝绸上胶。

    (九)钨硼酸盐(硼钨酸盐)。

    硼钨酸镉,为黄色晶体或存于水溶液中,用于按密度分离矿石。

    (十)复合或络合氰酸盐。

    (十一)复合或络合硅酸盐。

    本组包括硅铝酸盐,不论其是否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硅铝酸盐用于玻璃工业并作为绝缘体、离子交换剂、催化剂和分子筛等。

    本类包括合成沸石,它们的通式为M2/nO.Al2O3.ySiO2.wH2O,M为n价阳离子(通常为钠、钾、镁或钙),y≥2,w为水的分子数。

    然而,含粘结料的硅铝酸盐(例如,包含硅土粘土的硅酸盐)不包括在本品目内(品目38.24通常用颗粒大小来判别含粘结料的硅酸盐(颗粒通常在5微米以上)。

    (十二)金属氧化物的复盐及络盐。

     它们是铬酸钙钾之类的盐。

    本品目不包括:

    (一)络合氟盐(品目28.26)。

    (二)矾类(品目28.33)。

    (三)络合氰化物(品目28.37)。

    (四)叠氮酸的盐(叠氮化物)(品目28.50)。

    (五)铵与汞的氯化物(氯化汞铵或氯代汞酸铵)及碘化汞铜(品目28.52)。

    (六)硫酸镁钾,不论是否纯净(第三十一章)。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七海财税2007来成立以来一直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更优质的财税服务,顺应广大出口企业的迫切需要。

财税服务

国家要求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记账报税。初创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业务量非常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考虑到成本的问题,不需要专门聘请专业会计人员,而七海财税的代理记账公司服务专业、费用较低,可以帮您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姑苏虎丘(高新)吴中相城吴江工业园区工商、财税、商标、进出口一站式服务

精通各行业

苏州七海财税事务有限公司2007年创立,2010年1月设立相城分公司,2012年7月设立吴中分公司,服务网络辐射苏州市各区,为一站式专业财税服务平台。
整合了创业服务、代理记账、财税咨询、税收筹划、财务外包、融资财税、上市咨询等一站式财税服务,成功服务于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生物医药、文化创意、金融、能源、制造、化工、航空、房地产等行业客户。

联系七海

15062429200(微信号)/15062429300(微信号)/0512-69391261

如有工商、财税、商标、进出口问题可以用微信或是电话找到相应人员处理


姑苏分公司:姑苏区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1505室((地铁站:西环路)

相城分公司:相城区相城大道789号8034室(苏宁电器北面凯翔大厦1号楼)

吴中分公司:吴中区苏蠡路90号旺吴金座611室(地铁站:新家桥)

在线客服QQ        在线客服QQ

点击发送短信给七海 快速创业免费核名

苏ICP备11005419号 HTML XML

扫码联系

mmqrcode1415778109237mmqrcode1415778982375

qrcode 1415936764404qrcode 141593779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