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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

    (一)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上述(一)款产品的水溶液;

    (三)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款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四)为了保存或运输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款产品;

    (五)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或着色剂的上述(一)、(二)、(三)、(四)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二、除以有机物质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品目28.31),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品目28.36),无机碱的氰化物、氧氰化物及氰络合物(品目28.37),无机碱的雷酸盐、氰酸盐及硫氰酸盐(品目28.42),品目28.43至28.46及28.52的有机产品,以及碳化物(品目28.49)之外,本章仅包括下列碳化合物:

    (一)碳的氧化物,氰化氢及雷酸、异氰酸、硫氰酸及其他简单或络合氰酸(品目28.11);

    (二)碳的卤氧化物(品目28.12);

    (三)二硫化碳(品目28.13);

    (四)硫代碳酸盐、硒代碳酸盐、碲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络酸盐及其他无机碱络合氰酸盐(品目28.42);

    (五)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品目28.47)、氧硫化碳、硫代羰基卤化物、氰、卤化氰、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品目28.53),不论是否纯净,但氰氨化钙除外(第三十一章)。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不包括:

    (一)氯化钠或氧化镁(不论是否纯净)及第五类的其他产品;

    (二)上述注释二所述以外的有机-无机化合物;

    (三)第三十一章注释二、三、四或五所述的产品;

    (四)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剂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的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五)人造石墨(品目38.01);品目38.13的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24的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的每颗重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六)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这些宝石、半宝石的粉末(品目71.02至71.05),第七十一章的贵金属及贵金属合金;

    (七)第十五类的金属(不论是否纯净)、金属合金或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与金属烧结的金属碳化物);或

    (八)光学元件,例如,用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品目90.01)。

    四、由本章第二分章的非金属酸和第四分章的金属酸所构成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络酸,应归入品目28.11。

    五、品目28.26至28.42只适用于金属盐、铵盐及过氧酸盐。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复盐及络盐应归入品目28.42。

    六、品目28.44只适用于:

    (一)锝(原子序数43)、钷(原子序数61)、钋(原子序数84)及原子序数大于84的所有化学元素;

    (二)天然或人造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第十四类及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和贱金属的放射性同位素),不论是否混合;

    (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或是否混合;

    (四)含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及其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并且具有某种放射性强度超过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五)核反应堆已耗尽(已辐照)的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六)放射性的残渣,不论是否有用。

    品目28.44、28.45及本注释所称“同位素”,是指:

    1.单独的核素,但不包括自然界中以单一同位素状态存在的核素;

    2.同一元素的同位素混合物,其中一种或几种同位素已被浓缩,即人工地改变了该元素同位素的自然构成。

    七、品目28.53包括按重量计含磷量超过15%的磷化铜(磷铜)。

    八、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硒),如果拉制后未经加工或呈圆筒形、棒形,应归入本章;如果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则归入品目38.18。

  

子目注释:

    子目2852.10所称“已有化学定义”是指符合第二十八章注释一(一)至(五)或第二十九章注释一(一)至(八)规定的汞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

总  注  释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二十八章仅限于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进行表示。在晶格化合物中,其分子种类相当于重复单元晶胞。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其各种元素是以特定比例化合的,此种比例取决于各独立原子的化合价及键合环境。每种化合物中各种元素的比例是专一的和固定不变的,故此种比例称作化学计量比。

    由于晶格间有间隙或插入物,因此化学数量比可能出现小偏差。这些化合物被称作似化学计量化合物,只要这些偏差不是故意造成的,它们仍允许作为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一、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

    (本章注释一)

    含有杂质或溶于水的单独化学元素和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化合物仍归入第二十八章。

    所称“杂质”,仅指那些在制造(包括净化)单一化合物过程中残留的物质。这些物质可以因为制造时的任何因素而残留下来,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未转化的原料。

    (二)原料的杂质。

    (三)制造(包括净化)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

    (四)副产品。

    应该注意,这些物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一概视为注释一(一)所允许含有的“杂质”。当这些物质是故意残留在产品中旨在使该产品除具有一般用途外还专门适合某些特殊用途时,他们不得被视为允许含有的杂质。

    这些元素和化合物如果溶于水以外的溶剂,就不得归入第二十八章,除非它们处于溶液状态完全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一种正常必要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所用溶剂不得使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因此,溶于苯的氯氧化碳、氨的酒精溶液及氢氧化铝的胶态溶液不归入本章而应归入品目38.24。一般来说,胶态分散体如果没有具体列名的品目,应归入品目38.24。

    上述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如果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了稳定剂,仍应归入本章。例如,加入硼酸稳定的过氧化氢仍归入品目28.47;但与催化剂混合的过氧化钠(为了产生过氧化氢用)不归入第二十八章而应归入品目38.24。

    为保持某些化学品原有的物理状态而添加的产品,也可视为稳定剂,但所加入的量不得超过为达到预期效果而必需的量,且添加的产品不得改变基本产品的性质,使之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而不是适合于一般用途。根据本组规定,本章产品可加有抗结块剂。另一方面,加进了防水剂的产品不归入本章,因为防水剂改变了产品原有的性质。

    如果所添加的物品并不改变产品的一般用途而使之专门适合某些特殊用途,本章的产品还可含有:

    (一)抗尘剂(例如,对某些有毒的化学品加入矿物油以防止搬运时尘土飞扬)。

    (二)着色物质,添加后使产品便于识别或者基于安全原因,添加到危险或有毒化学品(例如,品目28.42的砷酸铅)中,用以提醒或告诫接触这些产品的人。但是,基于其他原因添加着色物质的产品〔例如,添加了钴盐作为湿度指示剂的硅胶(品目38.24)〕,不归入本章。

    二、第二十八章化合物与第二十九章化合物之间的区别

    (本章注释二)

    以下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所有含碳化合物的品目一览表:

    品目28.11  碳的氧化物。

               氢氰酸、六氰合亚铁酸及六氰合铁酸。

               异氰酸、雷酸、硫氰酸、氰基钼酸及其他简单或络合氰酸。

    品目28.12  碳的卤氧化物。

    品目28.13  二硫化碳。

    品目28.31  经有机物稳定的金属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品目28.36  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

    品目28.37  无机碱的氰化物、氰氧化物、复氰化物(六氰合亚铁酸盐、六氰合铁酸盐、亚硝基五氰合亚铁酸盐、亚硝基五氰合铁酸盐、氰基锰酸盐、氰基镉酸盐、氰基铬酸盐、氰基钴酸盐、氰基镍酸盐、氰基铜酸盐等)。

    品目28.42  无机碱的硫代酸盐、硒代碳酸盐、碲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铬酸盐(雷纳克酸盐)及其他复合或络合氰酸盐。

    品目28.43  下列各项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

      至28.46  1.贵金属。

               2.放射性元素。

               3.同位素。

               4.稀土金属、钇或钪。

    品目28.47  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不论是否稳定。

    品目28.49  碳化物(二元碳化物、硼碳化物、碳氮化物等),但不包括碳氢化合物。

    品目28.52  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汞齐除外。

    品目28.53  碳氧硫化物。

               硫代羰基卤化物。

               氰及氰卤化合物。

               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不包括氰氨化钙,不论是否纯净,参见第三十一章)。

    所有其他碳化物都不归入第二十八章。

    三、归入第二十八章的既不是单独化学元素,也不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的产品

    按照规定,本章只限于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以下产品例外:

    品目28.02  胶态硫磺。

    品目28.03  碳黑。

    品目28.07  发烟硫酸。

    品目28.08  磺硝酸。

    品目28.09  多磷酸。

    品目28.13  三硫化磷。

    品目28.18  人造刚玉。

    品目28.21  含氧化铁重量在70%及以上的土色料。

    品目28.22  商品氧化钴。

    品目28.24  铅丹及铅橙。

    品目28.28  商品次氯酸钙。

    品目28.30  多硫化物。

    品目28.31  经有机物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

    品目28.35  多磷酸盐。

    品目28.36  含氨基甲酸铵的商品碳酸铵。

    品目28.39  商品碱金属硅酸盐。

    品目28.42  硅铝酸盐

    品目28.43  胶态贵金属。

               贵金属汞齐。

               贵金属的有机或无机化合物。

    品目28.44  放射性元素、放射性同位素或含这些物质的化合物(有机或无机)及混合物。

    品目28.45  其他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有机或无机)。

    品目28.46  稀土金属、钇、钪及其混合物的有机或无机化合物。

    品目28.49  碳化物。

    品目28.50  氢化物、氮化物、叠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

    品目28.52  汞的无机及有机化合物,汞齐除外。

    品目28.53  磷化物,液态空气及压缩空气。

               贵金属以外的汞齐(贵金属汞齐,参见以上品目28.43)。

    四、第二十八章不包括的某些单独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

    (本章注释三及八)

    某些单独的化学元素及某些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即使是纯净的,也一律不得归入第二十八章。

    例如:

    (一)第二十五章的某些产品(即氯化钠及氧化镁)。

    (二)第三十一章的某些无机盐〔即硝酸钠、硝酸铵、硫酸铵及硝酸铵的复盐、硫酸铵、硝酸钙及硝酸铵的复盐、硝酸钙及硝酸镁的复盐、正磷酸二氢铵及正磷酸氢二铵(磷酸一铵及磷酸二铵);还有氯化钾,但在某些情况下归入品目38.24或90.01〕。

    (三)品目38.01的人造石墨。

    (四)第七十一章的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其粉末。

    (五)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及贱金属,包括其合金。某些其他单独的元素或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本来可归入第二十八章,但如果制成某些形状,或经过某种不改变其化学成分的处理,则不能归入第二十八章*

    例如:

    1.适合于治疗或预防疾病用并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的产品(品目30.04)。

    2.处理后能发冷光的用作发光体的产品(例如,钨酸钙)(品目32.06)。

    3.制成零售包装的香水、化妆品及盥洗品(例如,矾)(品目33.03至33.07)。

    4.零售包装的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例如,溶于水的硅酸钠),零售包装每件不超过1千克(品目35.06)。

    5.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可即供照相使用的产品(例如,硫代硫酸钠)(品目37.07)。

    6.品目38.08所述包装的杀虫剂等(例如,四硼酸钠)。

    7.制成灭火器装料或装于灭火弹内的产品(例如,硫酸)(品目38.13)。

    8.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及硒),圆片及类似切片(品目38.18)。

    9.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

    10.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例如,氟化锂、氟化钙、溴化钾、溴碘化钾等)制成光学元件形状(品目90.01)或为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培养晶体(品目38.24)。

    五、可归入第二十八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产品

    第六类注释一明确了有关产品在以下品目的归类问题:

    (一)可归入品目28.44或28.45,也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其他品目。

    (二)品目28.43、28.46或28.52,也可归入第二十八章的其他品目(品目28.44或28.45除外)。

    由一个非金属酸(属于第二分章)和一个金属酸(属于第四分章)组成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络酸应归入品目28.11(参见第二十八章注释四及品目28.11的注释)。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复合或络合无机酸盐应归入品目28.42(参见第二十八章注释五及品目28.42的注释)。

 

* 本规定不影响品目28.43至28.46及28.52所列产品的归类,参见第六类注释一及二。

品目注释:

第六分章  杂项产品28.44  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包括可裂变或可转换的化学元素及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含上述产品的混合物及残渣:       10  —    天然铀及其化合物;含天然铀或天然铀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20  —    U235浓缩铀及其化合物;钚及其化合物;含U235浓缩铀、钚或它们的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30  —    U235贫化铀及其化合物;钍及其化合物;含U235贫化铀、钍或它们的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    除子目2844.10、2844.20及2844.30以外的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含这些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放射性残渣:41  — — 氚及其化合物;含氚及其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42  — — 锕-225、锕-227、锎-253、锔-240、锔-241、锔-242、锔-243、锔-244、锿-253、锿-254、钆-148、钋-208、钋-209、钋-210、镭-223、铀-230或铀-232及其化合物;含这些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43  — — 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其他含这些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44  — — 放射性残渣       50  —    核反应堆已耗尽(已辐照)的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一、同位素    一种元素的原子核,是以其原子序数划分的,总是有固定的相同质子数,但可能有不同的中子数,因此可能有不同的质量(不同的质量数)。    原子序数相同而质量数不同的核素,称为元素的同位素。比如,有几种原子序数同为92且都被称为铀的核素,而它们的质量数范围则从227~240;例如,它们被称作铀233、铀235、铀238等。同样,氢1、氢2或氘(归入品目28.45)及氢3或氚都是氢的同位素。    一种元素化学行为的重要因数是与核中的正电荷数(质子数)紧密相关的;它决定了能实际影响其化学性质的核外电子数目。    因此,对于某种元素的各种同位素,因为该元素的核所含电荷数相同但质量数不同,所以这些同位素将具有相同的化学性质,而物理性质则各不相同。    化学元素既可以由单一核素组成(单种同位素元素),也可由两种或更多种同位素按已知不变的比率组合的混合物所组成。例如,天然氯,不论是否呈游离态或化合态,总是由含75.4%的氯35及24.6%的氯37的混合物构成(形成原子量为35.457的氯)。    当一种元素是由多种同位素的混合物组成时,其组分可以被分离开来,例如,通过素烧瓷管扩散、电磁分离或分级电解等法加以分离。同位素也可以通过用具有大动能的中子或带电粒子轰击天然元素而制得。    本章注释六及品目28.44和28.45所称“同位素”,不仅包括纯态的同位素,而且包括其天然同位素组分已被人工改良的化学元素,改良方法可以是富集其中的一些同位素(与贫化其中的另外一些同位素一样),也可以是通过核反应将一些同位素转变成为其他同位素,即人造同位素。例如,通过富集氯元素使其含85%的氯35(并因此贫化氯元素使其含15%的氯37)而获得的原子量为35.30的氯可作为一种同位素。    应注意的是以单种同位素态存在于自然界的元素,例如,铍9、氟19、铝27、磷31、锰55等均不作为同位素,而应根据其所呈游离态或化合态,归入相应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具体品目。    通过人工获得的这些相同元素的放射性同位素(例如,铍10、氟18、铝29、磷32、锰54)均应作为同位素。    因为人造化学元素(通常原子序数大于92,或铀后元素)没有固定的同位素组分,而每种组分根据获得这种元素的不同方法而各不相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区分本章注释六所述的化学元素和它们的同位素。    本品目仅包括那些具有放射性现象的同位素(参见以下注释);另一方面,稳定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    二、放射性    某些核素的原子核不稳定,不论是呈纯态还是呈化合态,均放射出复杂的射线,产生诸如下列现象的物理或化学效应:    (一)气体的离子化。    (二)荧光。    (三)使照相底片模糊。    上述效应使我们有可能探测出这些射线并测量其强度,例如,通过利用盖革-米勒[1] 计数管、比例计数器、电离室、威尔逊室、气泡流量计、闪烁计数器、感光软片或硬片来测定。    这就是放射性现象;化学元素、同位素、化合物,总的来说,能呈现出这种现象的物质都是放射性的物质。    三、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含有这些产品的混合物及残渣    (一)放射性元素    本品目的放射性元素是指本章注释六(一)所述的放射性化学元素,即:锝、钷、钋及原子数序数大于84的元素,例如,砹、氡、钫、镭、锕、钍、镤、铀、镎、钚、镅、锔、锫、锎、锿、镄、钔、锘及铹。    这些元素通常是由许多种放射性同位素组成的元素。    然而,有些元素是由稳定同位素和放射性同位素混合组成的,例如,钾、铷、钐及镥(品目28.05),因为它们具有低放射性且组成相对低百分比的混合物,可以作为实际上是稳定的元素,因此不归入本品目。    另一方面,同样元素(钾、铷、钐、镥),如果其放射性同位素经浓缩(钾40、铷87、钐147、镥176),则应作为本品目的放射性同位素。    (二)放射性同位素    对于上述天然放射性同位素钾40、铷87、钐147、镥176,可加上铀235及铀238(详见以下第四款)及铊、铅、铋、钋、镭、锕或钍的某些同位素,这些同位素往往不以与其相对应的元素名称来命名,而往往以放射性转变前的元素来命名。因此,铋210命名为镭E、钋212命名为钍C′、锕228命名为新钍Ⅱ。    在正常情况下稳定的化学元素也可能在粒子加速器(回旋加速器、同步加速器等)产生的高动能粒子(质子、氘核)的轰击下变放射性元素或在核反应中吸收中子后变成放射性元素。    通过上述方法改性的元素称作人造放射性同位素。到目前为止已知的放射性同位素约500种,其中近200种已被用于实际应用中。除铀233及钚同位素(详见下面)外,最重要的一些放射性同位素有氢3(氚)、碳14、钠24、磷32、硫35、钾42、钙45、铬51、铁59、钴60、氪85、锶90、钇90、钯109、碘131及碘132、氙133、铯137、铥170、铱192、金198及钋210。    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可自然地转变为更稳定的元素或同位素。    某种放射性同位素的数量减少至原有数量一半所需的时间,称为该种同位素的半衰期或衰变率。半衰期从高度放射性同位素的瞬间(对钍C’,为0.3×10-6秒)到几十亿年(对钐147,为1.5×1011年)各不相同,从而构成有关核素统计上的不稳定性的有利尺度。    放射性化学元素及同位素,即便相互混合或与放射性化合物、非放射性物质(例如,未经处理的辐射目标及放射源)混合,只要这种产品的放射性比度大于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仍应归入本品目。    (三)放射性化合物;含放射性物质的混合物及残渣    本品目的放射性化学元素及放射性同位素常以“示踪”的化合物或“示踪”的成品(即含有一个或多个放射性原子的分子)形式付诸使用。即使此类化合物溶解于或分散于其他放射性或非放射性物料,或天然或人工与其他放射性或非放射性物料相混合,也应归入本品目。这些元素及同位素如果为合金、分散体或金属陶瓷时也应归入本品目。    放射性化学元素或放射性同位素通过化学方法或其他方法构成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及其溶液,即使放射性比度低于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仍应归入本品目;另一方面,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含有放射性物质(元素、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的混合物,如果放射性比度大于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应归入本品目。放射性元素及同位素很少在游离态时使用,商业上都是制成化学化合物或合金。除以下第四款中由于其特性及重要性另行描述的可裂变化合物和可裂变化学元素及同位素外,最重要的放射性化合物还有:    1.镭盐(氯化镭、溴化镭、硫酸镭等),用作治疗癌症的辐射源并用于某些物理试验。    2.上述三(二)项所指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化合物。    人造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用于:    (1)工业上,例如,用于金属射线摄影;测量片、板等的厚度;测量难测容器内液体的液面高度;加速硬化(硫化);引发一些有机化合物的聚合或接枝;制发光漆(例如,与硫化锌混合);钟表刻度盘及各种工具等。    (2)医药上,例如,用于诊断或治疗某些疾病(钴60、碘131、金198、磷32等)。    (3)农业上,例如,用于农产品杀菌;阻止发芽;肥料应用及植物吸收肥料的研究;引起遗传变异以改良品种等(钴60、铯137、磷32等)。    (4)生物学上,例如,用于研究某些动植物器官的功能与发展(氚、碳14、钠24、磷32、硫35、钾42、钙45、铁59、锶90、碘131等)。    (5)物理或化学研究。    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通常制成粉状、溶液、针状、丝状或片状,它们一般装于玻璃安瓿、空心铂针管或不锈钢管等容器内,容器外面要包上防辐射金属(一般是铅),所用金属的厚度取决于该种同位素的放射强度。根据有关的国际协议,容器外必须贴上特殊标签,标明所装同位素的详细情况及其放射强度。    混合物可以包括某些中子源,这些中子源是通过产生一个(γ,n)或(α,n)反应(分别引进一个γ光子或一个α粒子,同时放出一个中子)的方式使一种放射性元素或同位素(镭、氡、锑124、镅241等)与另外一种元素(钡、氟等)缔合(呈混合物、合金、化合态等)所形成的。    但所有已装配的,准备插入核反应堆以诱发裂变链反应的中子源,应作为反应堆元件归入品目84.01。    为引入圆球形或棱柱形的燃料元件而镀有多层碳或碳化硅的核燃料微球体,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产品也包括为使自身发光而加入少量放射性物质的发光体产品,只要这些产品的放射性比度大于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    能重复使用的放射性残渣,最重要的有:    1.辐射或氚化重水:在核反应堆中停留一段时间后,重水中的一些氘吸收中子后转变成氚,因此重水便具有放射性了。    2.已耗尽(已辐照)的燃料元件(释热元件),通常具有极高的放射性,主要用于回收其中易裂变及可转换的物质(参见第四款)。    四、可裂变和可转换的化学元素和同位素及其化合物;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及残渣    (一)可裂变及可转换的化学元素及同位素。    以上第三节所述的某些放射性化学元素及同位素具有很高的原子量,例如,钍、铀、钚及镅等,这些元素的原子核结构极为复杂。当这些核素受逊原子微粒(中子、质子、氘、氚、α粒子等)的作用后,可吸收这些微粒,并因此变得更不稳定,以致使自身分裂成两个带周围物质的中等重量核子(极少数分裂成为三或四部分碎片)。这种裂变释放出相当大的能量并伴随着第二代中子的产生。这一过程称作裂变过程或核对分过程。    仅有很少数的裂变会自发发生或在光子的作用下发生。    裂变过程释放的第二代中子可导致第二级裂变的产生并因此又产生第二代中子等等。这一过程的重复出现成为连锁反应。    对于某些核素(铀233、铀235、钚239)来说,如果使用慢中子,即中子的平均速度约为每秒2200米〔或能量在1/40电子伏特(eV)〕,则裂变的可能性一般更大。由于这个速度约相当于液体分子(热运动)的速度,慢中子有时也叫做热能中子。    目前,热能中子引起的裂变大部分用于核反应堆。    由于这种原因,“裂变”一词普遍用于描述在热能中子作用下进行裂变的同位素,尤指铀233、铀235、钚239及含有这些同位素(特别是铀和钚)的化学元素。    其他核素,诸如铀238、钍232,仅在快速中子的轰击下才能进行直接裂变,这些核素通常不称作可裂变核素而称作可转换核素。所称“可转换性”,是指这些核素能吸收慢中子,并分别生成具可裂变性的钚239及铀233。    在热核反应堆(带减速中子)中,因为裂变释放的第二代中子的能量非常大(约200万电子伏特),如果要发生连锁反应,必须把这些中子的速度减下来。为此可使用“减速剂”,即低原子量的产品(例如,水、重水、某些碳氢化合物、石墨、铍等)。这些减速剂虽然能通过连续冲击吸收这些中子的部分能量,但并不吸收中子本身或仅吸收可略量的中子。    为了引起并保持连锁反应,裂变所产生的第二代中子的平均数目必须超过因被俘获或逃逸以致未引起裂变而损失的中子数量。    可裂变及可转换的化学元素列举如下:    1.天然铀    天然态的铀由三种同位素组成:铀238构成其总量的99.28%,铀235占0.71%及微量(约0.006%)的铀234。因此,铀可被认为既是可裂变元素(因含有铀235),又是可转换元素(因含有铀238)。    铀主要是从沥青铀矿、天然氧化铀、钙铀云母、钛铀矿、钾矾铀矿或铜铀云母中提取而得。也可以从诸如制造过磷酸盐的残渣或金矿废料等次要来源中获得。正常的加工方法是通过用钙或镁,或用电解法来还原其四氟化物。    铀是一种略具放射性的元素,很重(比重为19)、很硬。具有金属光泽的银灰色表面,但接触空气中的氧后失去光泽并生成氧化物。其粉末一遇空气即迅速氧化并燃烧。    铀通常以锭状形式销售,以便于抛光、磨锉或滚轧等(制成竿、棒、管、片、丝等)。    2.钍    虽然钍石及橙黄石富含钍,但却非常稀少,因此钍主要从作为提取稀土金属原料的独居石中获得。    不纯的钍金属为极易引火的灰色粉末,通过电解其氟化物或还原其氟化物、氯化物或氧化物而得。所生成的金属在惰性气体中纯化烧结后成为钢灰色的重质锭块(比重为11.5);坚硬(但比铀软),与空气接触迅速氧化。    这些锭块经滚轧、挤压、拉伸后形成片、棒、管、丝等形状。天然钍主要由同位素钍232组成。    钍及某些钍合金主要用作核反应堆的可转换材料。而钍镁合金及钍钨合金用于航空工业及制热离子元件。    本品目不包括由钍制成的归入第十六类至第十九类的制品及其零件。    3.钚    工业钚是在核反应堆中照射铀238而得。    钚很重(比重为19.8),具放射性,剧毒。外观及氧化倾向均与铀相似。    商品钚的式样与浓缩铀相同,接触时必须万分小心。    可裂变同位素包括:    (1)铀233:在核反应堆中得自钍232,这种元素依次转变成钍233、镤233及铀233。    (2)铀235:这是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唯一可裂变的铀同位素,在天然铀中占0.71%的比例。    为了获得铀235浓缩的铀和铀235贫化的铀(浓缩于铀238),须用电磁法、离心分离法或气体分离法将六氟化铀的同位素分离。    (3)钚239:在核反应堆中得自铀238,这种元素依次转化成铀239、镎239及钚239。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钚后元素的同位素,例如,锎252、镅241、锔242及锔244,这些元素能引起裂变(不论是自发的还是人为的)并可用作强中子源。    对于可转换同位素,除钍232外,值得一提的是贫化铀(即U235贫化后浓缩于U238的铀)。这种金属是U235浓缩的铀的副产品。由于其成本低廉,数量较大,因而用以代替天然铀,尤其用作可转换的物料、防放射线的安全屏、制飞轮用的重金属或净化某些气体用的吸附剂(真空吸气剂)。    本品目不包括用U235贫化的铀制成的归入第十六类至第十九类的制品及其零件。    (二)可裂变及可转换化学元素或同位素的化合物。    本品目主要包括下列化合物:    1.铀化合物:    (1)氧化物:二氧化铀(UO2)、八氧化三铀(U3O8)及三氧化铀(UO3)。    (2)氟化物:四氟化铀(UF4)及六氟化铀(UF6)(六氟化铀在56℃时升华)。    (3)碳化物:一碳化铀(UC)及二碳化铀(UC2)。    (4)铀酸盐:铀酸钠(Na2U2O7)及铀酸铵〔(NH4)2U2O7〕。    (5)硝酸双氧铀:六水合硝酸铀酰〔UO2(NO3)2·6H2O〕。    (6)硫酸双氧铀:三水合硫酸铀酰〔UO2SO4·3H2O〕。    2.钚的化合物:    (1)四氟化钚(PuF4)。    (2)二氧化钚(PuO2)。    (3)硝酸盐:硝酸双氧钚〔PuO2(NO3)2〕。    (4)碳化物:碳化钚(PuC)及三碳化二钚(Pu2C3)。    (5)氮化钚(PuN)。    铀和钚的化合物主要用于核工业,作为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六氟化铀通常装于密封的容器;相当毒,接触时须小心。    3.钍的化合物:    (1)氧化物及氢氧化物。氧化钍(ThO2)是一种黄白色粉末,不溶于水。氢氧化钍〔Th(OH)4〕是一种水合氧化钍。两者均得自独居石。它们都用于煤气灯罩,作为耐火产品或催化剂(乙酮合成)。氧化钍用于核反应堆中作为可转换原料。    (2)无机盐。这些盐通常为白色,其中最重要的有:    A.硝酸钍,为多少有些水合态的结晶体,或粉末(煅烧硝酸盐)。用于制发光漆。与硝酸铈混合后用于浸渍煤气灯罩。    B.硫酸钍,一种结晶粉末,溶于冷水;硫酸氢钍及碱金属复硫酸盐。    C.氯化钍(ThCl4)(无水或水合的)及氯氧化钍。    D.亚硝酸钍及碳化钍,用作耐火产品、研磨剂或核反堆中的可转换原料。    (3)有机化合物。最熟悉的有机化合物是甲酸钍、乙酸钍、酒石酸钍及苯甲酸钍,均用于医药上。    (三)含可裂变或可转换元素或同位素及其有机或无机化合物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混合物或残渣。    本类最主要的产品是:    1.铀或钚与铝、铬、锆、钼、钛、铌或钒的合金。还有铀钚及铀铁合金。    2.二氧化铀(UO2)或碳化铀(UC)分散于石墨或聚乙烯中的分散体(不论是否与氧化钍或碳化钍混合)。    3.由各种金属(例如,不锈钢)与二氧化铀(UO2)、二氧化钚(PuO2)、碳化铀(UC)或碳化钚(PuC)(或这些化合物与氧化钍或碳化钍的混合物)组成的金属陶瓷。    这些产品呈条、片、球、丝、粉末等形状,均用于制燃料元件,有时则直接用于反应堆。    装于护套中并且为装卸方便而配有特殊附加装置的上述条、片或球状产品,应归入品目84.01。    4.已耗尽或已辐照的燃料元件(释热元件),即经充分利用后须更换的燃料元件(例如,因裂变产品的积聚使链反应受到阻碍或者其护套已退化而需更换)。于深水中长时间存放使其冷却并使其放射性能减弱后,装于铅容器中运往装备有专门设施的地方,以便回收残余的可裂变物质、由可转换元素(通常含于燃料元件中)转变而成的可裂变物质以及裂变产品。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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