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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同一有机化合物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异构体的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但无环烃异构体的混合物(立体异构体除外),不论是否饱和,应归入第二十七章;

    (三)品目29.36至29.39的产品,品目29.40的糖醚、糖缩醛、糖酯及其盐类和品目29.41的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四)上述(一)、(二)、(三)款产品的水溶液;

    (五)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二)、(三)款的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六)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各款产品;

    (七)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着色剂、气味剂或催吐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各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八)为生产偶氮染料而稀释至标准浓度的下列产品:重氮盐,用于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及其盐类的偶合剂。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15.04的货品及品目15.20的粗甘油;

    (二)乙醇(品目22.07或22.08);

    (三)甲烷及丙烷(品目27.11);

(四)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述的碳化合物;

(五)品目30.02的免疫制品;

    (六)尿素(品目31.02或31.05);

    (七)植物性或动物性着色料(品目32.03)、合成有机着色料、用作萤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合成有机产品(品目为32.04)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品目32.12);

    (八)酶(品目35.07);

    (九)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及类似物质,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作为燃料用的,以及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品目36.06);

    (十)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或

    (十一)光学元件,例如,用酒石酸乙二胺制成的(品目90.01)。

    三、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应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四、品目29.04至29.06、29.08至29.11及29.13至29.20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均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卤磺化、卤硝化、磺硝化及卤磺硝化衍生物。

    硝基及亚硝基不作为品目29.29的含氮基官能团。

    品目29.11、29.12、29.14、29.18及29.22所称“含氧基”,仅限于品目29.05至29.20的各种含氧基(其特征为有机含氧基)。

    五、

    (一)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构成的酯,应归入有关分章的最后一个品目。

    (二)乙醇与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所构成的酯,应按有关酸基化合物归类。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

    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的无机盐,例如,含酸基、酚基或烯醇基的化合物及有机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品目;

    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之间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该盐的碱或酸(包括酚基或烯醇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以及

    3.除第十一分章或品目29.41的产品外,配位化合物应按该化合物所有金属键(金属-碳键除外)“断开”所形成的片段归入第二十九章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四)除乙醇外,金属醇化物应按相应的醇归类(品目29.05)。

    (五)羧酸酰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归类。

    六、品目29.30及29.31的化合物是指有机化合物,其分子中除含氢、氧或氮原子外,还含有与碳原子直接连接的其他非金属或金属原子(例如,硫、砷或铅)。

    品目29.30(有机硫化合物)及品目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不包括某些磺化或卤化衍生物(含复合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分子中除氢、氧、氮之外,只有具有磺化或卤化衍生物(或复合衍生物)性质的硫原子或卤素原子与碳原子直接连接。

    七、品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节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构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由本条所列环化功能形成环内杂原子的化合物。

    八、品目29.37所称:

    (一)“激素”,包括激素释放因子、激素刺激和释放因子、激素抑制剂以及激素抗体;

    (二)“主要用作激素的”,不仅适用于主要起激素作用的激素衍生物及结构类似物,也适用于在本品目所列产品合成过程中主要用作中间体的激素衍生物及结构类似物。

  

子目注释:

    一、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一种(组)化合物的衍生物,如果该品目其他子目未明确将其包括在内,而且有关的子目中又无列名为“其他”的子目,则应与该种(组)化合物归入同一子目。

    二、第二十九章注释三不适用于本章的子目。

总  注  释

    总的来说,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仅限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一、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本章注释一)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进行表示。在晶格化合物中,其分子种类相当于重复单元晶胞。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如含有在其制造(包括纯化)过程中或制造后故意加入的其他物质,不归入本章。因此,如果为了使糖精适于作甜味剂而掺入乳糖,所得的产品不归入本章(参见品目29.25的注释)。

    本章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可含有杂质〔注释一(一)〕。但品目29.40所述的糖是这项规定的一个例外,该品目的糖仅限于化学纯糖。

    所称“杂质”,仅适用于只在制造过程(包括纯化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存在于单项化学化合物中的物质。这些物质是由于制造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而产生的,主要有:

    (一)未转化的原料。

    (二)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

    (三)制造过程(包括纯化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

    (四)副产品。

    但应注意,这些物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视为本章注释一(一)所允许存在的杂质。当这些物质是故意残留在产品中旨在使该产品除具有一般用途外还专门适合某些特殊用途时,他们不得被视为允许含有的杂质。例如,为使乙酸甲酯更适合于作溶剂之用而故意留有甲醇,这种产品即不归入本章(品目38.14)。某些化合物(例如,乙烷、苯、苯酚、吡啶)在品目29.01、29.02、29.07及29.33的注释中列有特定的纯度标准。

    本章所列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可以是溶于水中的。与第二十八章总注释规定的条件一样,本章也包括非水溶液及已加入稳定剂、抗尘剂或着色剂的化合物(及其溶液)。例如,苯乙烯加入作为抑制用的叔丁基邻苯二酚后仍归入品目29.02。第二十八章总注释关于加入稳定剂、抗尘剂及着色剂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本章的化学化合物。这些化合物还可按加入着色剂相同的条件加入有味物质(例如,在品目29.03的溴甲烷中加入少量的三氯硝基甲烷)或催吐剂。

    本章还包括同一有机化合物的异构体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本规定仅适用于化学功能相同的化合物的混合物,这些化合物可以是天然共存的,也可以是在同一合成过程中同时获得的。但无环碳氢异构体(立体异构体除外)的混合物,不论是否饱和,均不归入本章(第二十七章)。

    二、第二十八章化合物与第二十九章化合物的区别

    贵金属、放射性元素、同位素、稀土金属、钇、钪的有机化合物,以及第二十八章总注释第二款所列的其他含碳化合物不归入第二十九章(参见第六类注释一以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

    除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列的以外,有机-无机化合物应归入第二十九章。

    三、不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仍归入第二十九章的产品

    第二十九章仅适用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这一规定也有例外。这些例外包括下列产品:

    29.09 —— 过氧化酮

    29.12 —— 环聚醛;多聚甲醛

    29.19 —— 乳磷酸盐

    29.23 —— 卵磷脂及其他磷氨基类脂

    29.34 —— 核酸及其盐

    29.36 —— 维生素原及维生素(包括浓缩物及相互混合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29.37 —— 激素

    29.38 —— 苷及其衍生物

    29.39 —— 植物碱及其衍生物

    29.40 —— 糖醚、糖缩醛和糖酯以及它们的盐

    29.41 —— 抗菌素

本章还包括以中性盐等物稀释至标准浓度的重氮盐(参见品目29.27注释第一款),用作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类及其盐的偶合剂。这些产品供生产偶氮染料之用。它们有固体也有液体。

本章还包括品目29.36至29.39及29.41产品的聚乙二醇化〔聚乙二醇(PEGs)聚合物〕衍生物。对于这些产品,聚乙二醇化衍生物与其未聚乙二醇化的产品归入同一品目。但是,第二十九章其他品目所列产品的聚乙二醇化衍生物不归入本章(通常归入品目39.07)。

    四、不包括在第二十九章内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本章注释二)

    (一)某些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即使是纯净的,也一律不归入第二十九章。这些化合物除归入第二十八章的产品外(参见第二十八章总注释第二款),还有:

    1.蔗糖(品目17.01);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品目17.02)。

    2.乙醇(品目22.07或22.08)。

    3.甲烷及丙烷(品目27.11)。

    4.免疫制品(品目30.02)。

    5.尿素(品目31.02或31.05)。

    6.动、植物着色料(例如,叶绿素)(品目32.03)。

    7.合成有机染料(包括颜料)以及用作萤光增白剂(例如,某些芪衍生物)的合成有机产品(品目32.04)。

    (二)某些原应归入第二十九章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产品,如果制成一定形状或经过某些不改变其化学成分的处理后,就不能再归入第二十九章。例如:

    1.制成一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产品(品目30.04)。

    2.经过处理使其发光后用作发光体的产品(例如,邻羟苄基醛连氮)(品目32.04)。

    3.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染料及其他色料(品目32.12)。

    4.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香水、化妆品及盥洗品(例如,丙酮)(品目33.03至33.07)。

    5.制成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零售包装胶或胶粘产品(品目35.06)。

    6.制成一定形状的固体燃料(例如,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或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或液化气体燃料(例如,液体丁烷)(品目36.06)。

    7.制成标准份额或零售形式供摄影用的氢醌及其他未混合产品(品目37.07)。

    8.制成品目38.08所列形式的消毒剂、杀虫剂等。

    9.制成灭火器用的装配药或装于灭火弹的产品(例如,四氯化碳)(品目38.13)。

    10.制成零售包装的除墨剂(例如,品目29.35氯胺的水溶液)(品目38.24)。

    11.光学元件(例如,酒石酸乙二胺)(品目90.01)。

    五、可归入第二十九章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目的产品

    (本章注释三)

    这类产品应按序号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例如,抗坏血酸既可作为内酯(品目29.32),也可作为维生素(品目29.36),因此应归入品目29.36。同样道理,烯丙雌醇是一种环醇(品目29.06),但也是一种具有原甾烷结构的甾族化合物,主要用作激素(品目29.37),因此应归入品目29.37。

    但必须注意,品目29.40条文最后一句明确地规定不包括品目29.37、29.38及29.39的产品。

    六、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及其复合衍生物;品目29.11、29.12、29.14、29.18及29.22所称“含氧基”

    (本章注释四)

    第二十九章某些品目包括有关的卤化、磺化、硝化及亚硝化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磺卤化、硝卤化、硝磺化、硝磺卤化衍生物等。

    硝基及亚硝基不应作为品目29.29的含氮基。

卤化、磺化、硝化及亚硝化衍生物是母体化合物中的一个或多个氢原子被一个或多个卤素、磺酸基(-SO3H)、硝基(-NO2)、亚硝基(-NO)或其任何复合基取代而得的。影响其归类的任何功能基团(例如,醛、羧酸、胺)在这类衍生物中应保持完整。

本章注释四最后一段和品目29.11、29.12、29.14、29.18及29.22条文中所称“含氧基”,仅限于品目29.05至29.20的有机含氧基。影响其归入29.11、29.12、29.14及29.18的含氧官能团应保持完整。

    七、酯类、盐类、配位化合物及某些卤化物的归类

    (本章注释五)

    (一)酯类

    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含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所形成的酯,应与有关分章的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化合物一同归类。

    例如:

    1.乙酸二甘醇酯(品目29.15的乙酸与品目29.09的二甘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15。

    2.苯磺酸甲酯(品目29.04的苯磺酸与品目29.05的甲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05。

    3.邻苯二甲酸一丁酯(多元酸的一个酸基(COOH)中的氢被取代的酯)应归入品目29.17。

    4.例如丁基苯二甲酰乙醇酸丁酯(品目29.17的邻苯二甲酸及品目29.18的乙醇酸与品目29.05的丁醇反应所形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18。

    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酸基化合物与乙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因为乙醇不归入第二十九章。这类酯应与其衍生前的酸基化合物一同归类。

    例如,乙酸乙酯(品目29.15的乙酸与乙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15。

    但还应注意,糖酯及其盐应归入品目29.40。

    (二)盐类

    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

    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或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例如,酸、酚或烯醇基化合物或有机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品目。

    这些盐可通过下列反应制得:

    (1)酸、酚或烯醇有机化合物与无机碱反应。

    例如,甲氧基苯甲酸钠(品目29.18的甲氧基苯甲酸与氢氧化钠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18。

    这类酯的盐也可以通过上述类型的酸酯与无机碱反应生成。

    例如,邻苯二甲酸正丁酯铜(品目29.17的邻苯二甲酸一丁酯与氢氧化铜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17。

    (2)有机碱与无机酸反应。

    例如,盐酸乙二胺(品目29.21的乙二胺与品目28.06的盐酸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21。

    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或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之间反应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这种盐的相应碱或酸(包括酚或烯醇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品目的最后一个品目中。

    例如:

    (1)乙酸苯胺(品目29.15的乙酸与品目29.21的苯胺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21。

    (2)苯氧基乙酸甲胺(品目29.21的甲胺与品目29.18的苯氧基乙酸反应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21。

    (三)配位化合物

    金属配位化合物通常包括各种类型,无论是否带有电荷,其中某一金属与一个或多个配位体所提供的几个原子(一般为2~9个)相键合。由金属和与其键合的原子所形成的几何结构,以及与金属连接的数目,通常体现了该特定金属的特征。

    除可归入第十一分章或品目29.41的产品外,配位化合物应视为该化合物所有金属键(金属-碳键除外)“断开”所形成的片段,并应按该片段(在归类上可视为一种真实的化合物)归入第二十九章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本章注释五(三)3所称“片段”,包括配位体及从断开中得到的含有金属-碳键的各部分。

    举例如下:

    三草酸根合铁酸钾(Ⅲ)可归入草酸所归入的品目(品目29.17),与金属键断开后所形成的片段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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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枸橼酸铁胆碱(INN)可归入包括胆碱的品目(品目29.23),即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而不归入在归类上可以考虑的与另一片断相对应的柠檬酸的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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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多替钛(INN):金属键断开后得到两个片断,其中一个与乙醇相对应(第二十二章),另一个与归入品目29.14的苯甲酰丙酮(及其烯醇功能)相对应。因此,布多替钛(INN)应归入品目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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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羧酸的卤化物

这类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一同归类。例如,异丁酰氯应按相应的异丁酸归入品目29.15。

八、品目29.32、29.33及29.34的归类

(本章注释七)

如果环内杂原子仅是本条所列的环化官能团,品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元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形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

如果除了第二十九章注释七第一句所列的官能团外,结构式中还含有其他的环杂原子,在进行归类时应该考虑到所有的环化官能团。因此,例如,阿那昔酮(INN)及帕拉德福韦(INN)应按含两个或以上不同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4,而不是作为仅含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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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那昔酮(INN)                      帕拉德福韦(INN)

    九、衍生物的归类

    化学化合物的衍生物在品目一级的归类,应根据归类总规则来确定。当一个衍生物可能归入两个或多个品目时,应运用本章注释三来确定其归类。

    衍生物在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归类,应根据本章的子目注释来确定。

    十、稠环系

    稠环系是一个至少由两个环构成的环系,其中每两个环仅含有一个公共键和两个共用原子。

    稠环系存在于多环化合物(例如,多环烃、杂环化合物)的分子中,其分子中两个环由一条包含两个相邻原子的公共边连结。例子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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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萘                        喹啉                      稠合喹啉

    在复杂的环系中,稠合可能在任何独立环的多条边上发生。多环化合物的分子中两个环仅含有两个共用原子的称为“单边稠”。另外,多环化合物的分子中一个环与相邻两个或多个环的每个环一起仅含有两个共用原子的称为“单边互稠”。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稠环系图解说明如下:4http://10.99.108.57/HBWEBAPP/CLSPortal/Scripts/ueditor/lang/zh-cn/images/localimage.png") center center no-repeat;" />

    3个公共面                  7个公共面                   5个公共面

    6个共用原子                8个共用原子                 6个共用原子

    “单边稠系”                             “单边互稠”系

    另一方面,下面是一个桥式(非稠合)喹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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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式喹啉

 

品目注释:

第十一分章  维生素原、维生素及激素

总  注  释

    本分章包括动植物机体正常活动及协调发展所必需的、化学成分相当复杂的一类活性物质。

    这类物质主要具有生理作用,因为它们具有独特的性质,因此用于医药及工业上。

    在本分章中,所称“衍生物”是指可通过相关品目的初始化合物制得的化学化合物,这种化合物仍保留母体化合物的基本特征,包括其基本的化学结构。

29.36  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维生素原和维生素(包括天然浓缩物)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上述产品的混合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    未混合的维生素及其衍生物:

       21  — — 维生素A及其衍生物

       22  — — 维生素B1及其衍生物

       23  — — 维生素B2及其衍生物

       24  — — D或DL-泛酸(维生素B5)及其衍生物

       25  — — 维生素B6及其衍生物

       26  — — 维生素B12及其衍生物

       27  — — 维生素C及其衍生物

       28  — — 维生素E及其衍生物

       29  — — 其他维生素及其衍生物

       90  —    其他,包括天然浓缩物

    维生素是人类或其他动物机体正常活动所必需的活性剂,它们得自外界,其化学成分很复杂。这些物质人体内不能合成,因此,从外界获得的必须是其最终形式或接近最终形式(维生素原)。微量的维生素就有足够效力,可作为外源性的生物催化剂,若缺乏此种物质会引起新陈代谢的混乱或“维生素缺乏症”。

    本品目包括:

    一、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维生素原和维生素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二、天然维生素浓缩物(例如,维生素A或维素D浓缩物);这些物质是有关维生素的浓缩态。这些浓缩物可以直接使用(例如,添加到动物饲料中),也可加工后分离出维生素。

    三、各种维生素、维生素原及其浓缩物的相互混合物。例如,在不同比例的维生素A和D的天然浓缩物中加入维生素A或D混合而成。

    四、溶于任何溶剂(例如,油酸乙酯、1,2-丙二醇、乙二醇、植物油)的上述产品。

    为了保藏或运输的需要,本品目的产品可以用下列方法加以稳定:

    ──加入抗氧剂;

    ──加入抗结块剂(例如,碳水化合物);

    ──用适当的物质(例如,明胶、蜡或脂肪)加以包覆,不论是否增塑;

    ──用适当的物质(例如,硅酸)加以吸附。

    但添加的量或处理的方法不得超出保藏或运输所需,而且不得改变产品的基本特性并使其改变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品目29.36的应作为维生素原或维生素归类的产品表

(本表所列以下各类产品并不详尽,仅作例子而已)

    一、维生素原

    维生素D原

    (一)未经照射的麦角甾醇或维生素D2原。麦角甾醇存在于黑麦麦角、酒酵母、蘑菇及其他真菌中,它没有维生素活性,为白色片状,暴露于空气中变黄;不溶于水,但可溶于醇及苯。

    (二)未经照射的7-脱氢胆甾醇或维生素D3原,存在于动物皮肤中。从羊毛脂或制卵磷脂的副产品中提得。呈小片状,不溶于水,但可溶于有机溶剂。

    (三)未经照射的22,23-二氢麦角甾醇或维生素D4原。

    (四)未经照射的7-脱氢-β-谷甾醇或维生素D5原。

    (五)未经照射的乙酸麦角甾醇酯。

    (六)未经照射的7-脱氢胆甾醇乙酸酯。

    (七)未经照射的22,23-二氢麦角甾醇乙酸酯。

    二、维生素A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维生素A(生长或抗眼病维生素)为人体尤其是皮肤、骨骼及视网膜的正常发育所需。帮助上皮组织维持正常抗感染力,同时也是正常生殖及乳汁分泌所需的物质。可溶于脂肪,但一般不溶于水。

    (一)维生素A1醇〔抗干眼醇、视黄醇(INN)〕

    维生素A1醛(视黄素-1,视黄醛)。

    维生素A1酸〔视网偶烟(INN),视黄酸〕。

    维生素A1以醇或脂肪酸酯形式存在于动物产品(咸水鱼、乳制品、蛋)中,主要从鲜鱼肝油中提得,但也可通过合成而得。在室温下为油腻的黄色固体,冷却后形成黄色晶体。因为其在空气中不稳定,常加入抗氧剂加以稳定。

    (二)维生素A2醇(3-脱氢抗干眼醇、3-脱氢视黄醇)。

    维生素A2醛(视黄素-2,3-脱氢视黄醛)。

    维生素A2不象维生素A1那样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可从淡水鱼中获得。维生素A2醇不会结晶;而维生素A2醛可呈橙黄晶体。

    (三)维生素A的乙酸酯、棕榈酸酯及其他脂肪酸酯。这些产品均可从合成维生素A取得;它们均对氧化作用敏感。维生素A乙酸酯为黄色粉末,维生素A棕榈酸酯为黄色液体,纯态时两者均可结晶。

    三、维生素B1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维生素B1是防止脚气病所必需的抗神经炎维生素。对碳水化合物的代谢很重要。用于治疗多发性神经炎、胃病并用以增强食欲。这些维生素可溶于水,热时不够稳定。

    (一)维生素B1〔硫胺素(INN),抗神经炎素〕硫胺素存在于大部分动物及植物组织中(例如,存在于谷物外皮、酒酵母、猪肉、肝脏、乳制品、蛋类等中);通常由合成而得,是一种白色结晶粉末,在空气中稳定。

    (二)盐酸硫胺素,一种白色结晶粉末,具有吸湿性,不够稳定。

    (三)单硝酸硫胺素,为白色结晶粉末,相当稳定。

    (四)硫胺素-1,5-盐(抗神经炎素-1,5-盐、抗神经炎素萘-1,5-二磺酸盐)。

    (五)盐酸硫胺水杨酸素(盐酸抗神经炎水杨酸素)。

    (六)氢溴酸硫胺水杨酸素(氢溴酸抗神经炎水杨酸素)。

    (七)碘化硫胺素。

    (八)盐酸碘化硫胺素。

    (九)碘酸碘化硫胺素。

    (十)维生素B1的原磷酸酯或硫胺原磷酸素及这种酯的二盐酸盐和单磷酸盐。

    (十一)维生素B1的烟酸酯。

    四、维生素B2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维生素B2是一种促进生长的营养性维生素;它作为碳水化合物的利用因素具有重要的生物作用。溶于水,对热稳定。

    (一)维生素B2〔核黄素(INN)、乳黄素〕。核黄素以与维生素B1缔合的形式存在于很多产品及食品中。从酿酒及发酵残余物以及牛肝中提得,但常通过合成制得。为橙黄色结晶体,对光相当敏感。

    (二)核黄素的5′-正磷酸酯及其钠或二乙醇胺盐。这些产品比核黄素更易溶于水。

    (三)羟甲基核黄素。

    五、D-或DL-泛酸(也称作维生素B5)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这些化合物在防止头发变白、皮肤发育及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代谢中起一定作用,为腺、肝、肠胃及呼吸道的活动所必需,溶于水。

    (一)D或DL-泛酸〔N-(α,γ-二羟基-β,β-二甲基丁酰基)-β-氨基丙酸〕。这种维生素也称维生素B5,存在于所有的生物细胞及组织中(例如,存在于哺乳动物的肝及肾、米皮、酒酵母、牛奶、粗糖蜜等中)。通常是合成而得。黄色粘性油;可慢慢溶于水及大部分有机溶剂中。

    (二)D-泛酸钠及DL-泛酸钠。

    (三)D-泛酸钙及DL-泛酸钙,为白色粉末,溶于水,是维生素B5的最普通形式。

    (四)D-泛醇及DL-泛醇(α,γ-二羟基-N-3-羟丙基-β,β-二甲基丁酰胺),为粘性液体,溶于水。

    (五)D-泛醇乙醚(D-α,γ-二羟基-N-3-乙氧丙基-β,β-二甲基丁酰胺),为粘性液体,可与水混溶,易溶于有机溶剂。

    六、维生素B6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维生素B6是一种抗皮炎维生素(保护皮肤)。它对神经系统、营养及氨基酸、蛋白质、脂肪的新陈代谢起一定作用。它能缓解妊娠引起的或手术后产生的疾病,溶于水,对光相当敏感。

    (一)吡哆素(INN)或抗皮炎素(吡哆醇)〔3-羟基-4,5-二(羟甲基)-2-甲基吡啶〕。

    吡哆醛(4-甲酰基-3-羟基-5-羟甲基-2-甲基吡啶)。

    吡哆胺(4-氨甲基-3-羟基-5-羟甲基-2-甲基吡啶)。

    这三种形式的维生素B6存在于酒酵母、蔗糖、谷物外皮、米糠、麦胚油、亚麻子油、哺乳动物及鱼的肝、肉及脂肪中。这些维生素几乎全部由合成而得。

    (二)盐酸吡哆素。

    原磷酸吡哆素。

    三棕榈酸吡哆素(吡哆素的三棕榈酸酯)。

    盐酸吡哆醛。

    二盐酸吡哆胺。

    磷酸吡哆胺。

    以上物品均是维生素B6的正常形式,为无色结晶体或粉片。

    (三)原磷酸吡哆素酯及其钠盐。

    原磷酸吡哆醛酯及其钠盐。

    原磷酸吡哆胺酯及其钠盐。

    七、维生素B9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维生素B9是血细胞生长所必需的,是治疗恶性贫血的有效物质。存在于菠菜、绿色植物、酒酵母及动物肝中,但常由合成而得。

    (一)维生素B9〔叶酸(INN)或蝶酰谷氨酸〕及其钠盐和钙盐。

    (二)亚叶酸(INNM)(5-甲酰基-5,6,7,8-四氢蝶酰谷氨酸)。

    八、维生素B12〔氰钴胺素(INN)〕和其他钴胺素〔羟钴胺素(INN)、甲基钴胺素、亚硝酸钴胺素、亚硫酸钴胺素等〕及其衍生物

    维生素B12治疗恶性贫血比维生素B9更有效。它分子量高,含有钴,以各种形式存在于哺乳动物及鱼的肝及皮中,也存在于蛋类及乳中。可从废抗生素液、甜菜糖蜜、乳清等提取。为暗红色晶体,溶于水。

    九、维生素C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维生素C是抗坏血症维生素,能增强抗感染能力,溶于水。

    (一)维生素C〔L-或DL-抗坏血酸(INN)〕。抗坏血酸存在于多种植物性食物(水果、青菜、土豆等)及动物器官(肝、脾、肾上腺、脑、乳等)中;可从柠檬汁、青色及红色辣椒、青色茴芹叶提取,也可从处理龙舌兰的残液中提取。但目前几乎全部通过合成制得。一种白色结晶粉末,在干燥空气中相当稳定,用作强还原剂。

    (二)抗坏血酸钠。

    (三)抗坏血酸钙及抗坏血酸镁。

    (四)(L)抗坏血酸辛可尼辛锶〔(L)抗坏血酸-2-苯基喹啉-4-羧酸锶〕。

    (五)肌氨酸抗坏血酸。

    (六)L-精氨酸抗坏血酸。

    (七)棕榈酸抗坏血酸酯。这种脂溶形式的维生素C也用作脂肪及油类的乳化剂和抗氧剂。

    (八)次磷酸抗坏血酸钙。

    (九)抗坏血酸谷氨酸钠。

    (十)抗坏血酸谷氨酸钙。

    十、维生素D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维生素D是抗佝偻病维生素。它们能调节机体内磷和钙的利用并有助于牙齿和骨骼的生长;可溶于脂肪。将各种维生素D原加以活化或照射而得,它们均为机体内正常产生及转化的甾醇或甾醇衍生物。

    (一)维生素D2及其具有类似活性作用的衍生物。

    1.维生素D2或经活化或照射的麦角甾醇(钙化醇、麦角钙化醇),为白色结晶粉末,暴露于空气、光或热中时逐渐变成黄色;不溶于水、可溶于脂肪。存在于可可豆及鱼肝中;通常是将维生素D2原加以活化或照射而得。

    2.维生素D2的乙酸酯及其他脂肪酸酯。

    (二)维生素D3及其具有类似活性作用的衍生物。

    1.维生素D3或经活化或照射的7-脱氢胆甾醇(胆钙化甾醇),为白色结晶粉末。暴露在空气中会慢慢变质;不溶于水,可溶于脂肪。可从鱼油及鱼肝油中提得,但通常是将维生素D3原加以活化或照射而得,其活性比维生素D2更强。

    2.经过活化或照射的7-脱氢胆甾醇乙酸酯及维生素D3的其他脂肪酸酯。

    3.维生素D3-胆甾醇分子化合物。

    (三)维生素D4或经活化或照射的22,23-二氢麦角甾醇。为白色粉片;其生理活性比维生素D2低。

    (四)维生素D5或经活化或照射的7-脱氢-β-谷甾醇。

    十一、维生素E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维生素E是抗不育维生素,对神经系统及肌肉系统很重要,可溶于脂肪中。

    (一)维生素E或(D-及DL-)α-生育酚;β-生育酚及γ-生育酚。生育酚存在于各种植物及动物产品(例如,可可及棉子、植物油、豆科植物叶、生菜叶、紫花苜蓿、乳制品)中。但主要从麦胚油中提取。其外消旋异构体通过合成制得。为无色油状。不溶于水,可溶于醇、苯及脂肪中;在无氧、无光的条件下对热稳定。由于其具有抗氧化性能,因此也适于用作脂肪及食物的抑制剂。

    (二)α-生育酚乙酸酯及α-生育酚琥珀酸氢酯;α-生育酚聚(氧乙烯基)琥珀酸酯(也称为α-生育酚聚乙二醇琥珀酸酯)。

    (三)α-生育酚磷酸酯二钠。

    (四)二氨基乙酸生育酚酯。

    十二、维生素H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维生素H为某些微生物生长所必需;也是人体皮肤、肌肉及神经系统的健康所不可缺少的。溶于水,对热稳定。

    (一)维生素H或生物素。生物素存在于蛋黄、肾、肝、乳、酒酵母、糖蜜等中,通过合成而得。

    (二)生物素甲酯。

    十三、维生素K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维生素K是抗出血因素;通过维持凝血酶原的含量及提高毛细血管阻力,从而加速血液凝结。

    (一)维生素K1

    1.维生素K1(INN),叶绿醌或3-叶绿基甲萘醌(2-甲基-3-叶绿基-1,4-萘醌),从干的紫花苜蓿中提取;也存在于榛子及栗子的树叶、大麦及燕麦的芽、卷心菜、菜花、菠菜、西红柿、植物油等中,也可通过合成而得。为浅黄色油状物,可溶于脂肪;对热稳定,但对日光不稳定。

    2.氧化(环氧化)维生素K1(2-甲基-3-叶绿基-1,4-萘醌-2,3-氧化物或2-甲基-3-叶绿基-2,3-环氧-2,3-二氢-1,4-萘醌)。

    3.二氢叶绿醌(3-二氢叶绿基-2-甲基-1,4-萘醌)。

    (二)维生素K2或法呢醌(3-二法呢基-2-甲基-1,4-萘醌)。从腐败的沙丁鱼肉中提取,其活性比维生素K1弱。黄色晶体,对光极不稳定。

    十四、维生素PP(也称作烟酸和烟酰胺,或维生素B3)及其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

    维生素PP是抗癞皮病维生素,为生长、氧化作用、细胞呼吸、蛋白质及碳水化合物的新陈代谢所需要。

    (一)烟酸(INN)(吡啶-β-羧酸、尼克酸)。来源于动物(例如,哺乳动物及某种鱼的肝、肾、新鲜肉)及植物(酒酵母、谷物胚芽及果皮等),通过合成而得。为无色晶体,可溶于醇和脂肪;对热及氧化相当稳定。

    (二)烟酸钠。

    (三)烟酸钙。

    (四)烟酰胺(INN)(烟酸酰胺、尼克酰胺)。来源、性质及用途同烟酸,通过合成而得。溶于水,对热稳定。

    (五)盐酸烟酰胺。

    (六)烟酰吗啉。

不归入本品目的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虽有时名为维生素,但没有维生素活性或其维生素活性与其他用途相比处于次要地位的下列产品:

    1.内消旋肌醇、肌醇、i-肌醇(品目29.06),用于治疗肠胃病及肝病(尤其是其六磷酸钙或六磷酸镁)。

    2.维生素H1:对氨基苯甲酸(品目29.22),是生长素,可诱导及中和某些磺胺药的抗抑菌作用。

    3.胆碱(品目29.23),它能稳定脂肪的代谢作用。

    4.维生素B4:腺嘌呤或6-氨基嘌呤(品目29.33),用于服药后的出血性事故及肿瘤治疗。

    5.维生素C2或P:柯檬素、橙皮苷、芸香苷、七叶灵(品目29.38),用作抗出血因素及提高毛细血管阻力。

    6.维生素F:亚油酸(α-及β-)、亚麻酸、花生四烯酸(品目38.23),用于治疗皮炎及肝病。

    (二)维生素合成代用品:

    1.维生素K3:甲萘醌或2-甲基-1,4-萘醌;2-甲基-1,4-萘醌二亚硫酸衍生物的钠盐(品目29.14);二氢萘醌或1,4-二羟基-2-甲基萘(品目29.07)。

    2.维生素K6:1,4-二氨基-2-甲基萘(品目29.21)。

    3.维生素K5:4-氨基-2-甲基-1-萘酚盐酸盐(品目29.22)。

    4.半胱氨酸,一种维生素B的代用品(品目29.30)。

    5.结核萘醌:2-羟基-3-甲基-1,4-萘醌,一种维生素K的代用品(品目29.41)。

    (三)甾醇,但麦角甾醇除外:胆甾醇、谷甾醇、豆甾醇及制维生素D2过程中获得的甾醇(速甾醇、光甾醇、毒甾醇、超甾醇)(品目29.06)。

    (四)品目30.03或品目30.04的药品。

    (五)叶黄素、天然胡萝卜素(品目32.03)。

    (六)维生素A原(α-,β-及γ-胡萝卜素及隐黄质),用作色料(品目32.03或品目32.04)。

  

子目注释:

子目2936.90

    本子目主要包括两种或多种维生素衍生物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因此,例如,通过化学合成制得,即通过D-泛内酯、3-氨基丙醇及3-乙氧基丙胺按一定比例发生反应制得的D-泛醇乙醚与D-泛醇的混合物,应作为“其他”归入子目2936.90,而不作为未混合的D或DL-泛酸衍生物进行归类(子目2936.24)。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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