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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二十九章  有机化学品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同一有机化合物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异构体的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但无环烃异构体的混合物(立体异构体除外),不论是否饱和,应归入第二十七章;

    (三)品目29.36至29.39的产品,品目29.40的糖醚、糖缩醛、糖酯及其盐类和品目29.41的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四)上述(一)、(二)、(三)款产品的水溶液;

    (五)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二)、(三)款的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六)为了保存或运输的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各款产品;

    (七)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着色剂、气味剂或催吐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各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八)为生产偶氮染料而稀释至标准浓度的下列产品:重氮盐,用于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及其盐类的偶合剂。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15.04的货品及品目15.20的粗甘油;

    (二)乙醇(品目22.07或22.08);

    (三)甲烷及丙烷(品目27.11);

(四)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述的碳化合物;

(五)品目30.02的免疫制品;

    (六)尿素(品目31.02或31.05);

    (七)植物性或动物性着色料(品目32.03)、合成有机着色料、用作萤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合成有机产品(品目为32.04)及零售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品目32.12);

    (八)酶(品目35.07);

    (九)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及类似物质,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作为燃料用的,以及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品目36.06);

    (十)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或

    (十一)光学元件,例如,用酒石酸乙二胺制成的(品目90.01)。

    三、可以归入本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货品,应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四、品目29.04至29.06、29.08至29.11及29.13至29.20的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均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卤磺化、卤硝化、磺硝化及卤磺硝化衍生物。

    硝基及亚硝基不作为品目29.29的含氮基官能团。

    品目29.11、29.12、29.14、29.18及29.22所称“含氧基”,仅限于品目29.05至29.20的各种含氧基(其特征为有机含氧基)。

    五、

    (一)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构成的酯,应归入有关分章的最后一个品目。

    (二)乙醇与本章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酸基有机化合物所构成的酯,应按有关酸基化合物归类。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

    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的无机盐,例如,含酸基、酚基或烯醇基的化合物及有机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品目;

    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及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之间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该盐的碱或酸(包括酚基或烯醇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以及

    3.除第十一分章或品目29.41的产品外,配位化合物应按该化合物所有金属键(金属-碳键除外)“断开”所形成的片段归入第二十九章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四)除乙醇外,金属醇化物应按相应的醇归类(品目29.05)。

    (五)羧酸酰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归类。

    六、品目29.30及29.31的化合物是指有机化合物,其分子中除含氢、氧或氮原子外,还含有与碳原子直接连接的其他非金属或金属原子(例如,硫、砷或铅)。

    品目29.30(有机硫化合物)及品目29.31(其他有机-无机化合物)不包括某些磺化或卤化衍生物(含复合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分子中除氢、氧、氮之外,只有具有磺化或卤化衍生物(或复合衍生物)性质的硫原子或卤素原子与碳原子直接连接。

    七、品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节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构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

    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由本条所列环化功能形成环内杂原子的化合物。

    八、品目29.37所称:

    (一)“激素”,包括激素释放因子、激素刺激和释放因子、激素抑制剂以及激素抗体;

    (二)“主要用作激素的”,不仅适用于主要起激素作用的激素衍生物及结构类似物,也适用于在本品目所列产品合成过程中主要用作中间体的激素衍生物及结构类似物。

  

子目注释:

    一、属于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一种(组)化合物的衍生物,如果该品目其他子目未明确将其包括在内,而且有关的子目中又无列名为“其他”的子目,则应与该种(组)化合物归入同一子目。

    二、第二十九章注释三不适用于本章的子目。

总  注  释

    总的来说,除本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仅限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一、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本章注释一)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是由一分子种类(例如,通过共价键或离子键结合)组成的物质,此种物质的各种组成元素的比例是固定的而且可以用确定的结构图进行表示。在晶格化合物中,其分子种类相当于重复单元晶胞。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如含有在其制造(包括纯化)过程中或制造后故意加入的其他物质,不归入本章。因此,如果为了使糖精适于作甜味剂而掺入乳糖,所得的产品不归入本章(参见品目29.25的注释)。

    本章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可含有杂质〔注释一(一)〕。但品目29.40所述的糖是这项规定的一个例外,该品目的糖仅限于化学纯糖。

    所称“杂质”,仅适用于只在制造过程(包括纯化过程)中直接产生的存在于单项化学化合物中的物质。这些物质是由于制造过程中的种种原因而产生的,主要有:

    (一)未转化的原料。

    (二)存在于原料中的杂质。

    (三)制造过程(包括纯化过程)中所使用的试剂。

    (四)副产品。

    但应注意,这些物质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视为本章注释一(一)所允许存在的杂质。当这些物质是故意残留在产品中旨在使该产品除具有一般用途外还专门适合某些特殊用途时,他们不得被视为允许含有的杂质。例如,为使乙酸甲酯更适合于作溶剂之用而故意留有甲醇,这种产品即不归入本章(品目38.14)。某些化合物(例如,乙烷、苯、苯酚、吡啶)在品目29.01、29.02、29.07及29.33的注释中列有特定的纯度标准。

    本章所列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可以是溶于水中的。与第二十八章总注释规定的条件一样,本章也包括非水溶液及已加入稳定剂、抗尘剂或着色剂的化合物(及其溶液)。例如,苯乙烯加入作为抑制用的叔丁基邻苯二酚后仍归入品目29.02。第二十八章总注释关于加入稳定剂、抗尘剂及着色剂的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本章的化学化合物。这些化合物还可按加入着色剂相同的条件加入有味物质(例如,在品目29.03的溴甲烷中加入少量的三氯硝基甲烷)或催吐剂。

    本章还包括同一有机化合物的异构体混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本规定仅适用于化学功能相同的化合物的混合物,这些化合物可以是天然共存的,也可以是在同一合成过程中同时获得的。但无环碳氢异构体(立体异构体除外)的混合物,不论是否饱和,均不归入本章(第二十七章)。

    二、第二十八章化合物与第二十九章化合物的区别

    贵金属、放射性元素、同位素、稀土金属、钇、钪的有机化合物,以及第二十八章总注释第二款所列的其他含碳化合物不归入第二十九章(参见第六类注释一以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

    除第二十八章注释二所列的以外,有机-无机化合物应归入第二十九章。

    三、不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仍归入第二十九章的产品

    第二十九章仅适用于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这一规定也有例外。这些例外包括下列产品:

    29.09 —— 过氧化酮

    29.12 —— 环聚醛;多聚甲醛

    29.19 —— 乳磷酸盐

    29.23 —— 卵磷脂及其他磷氨基类脂

    29.34 —— 核酸及其盐

    29.36 —— 维生素原及维生素(包括浓缩物及相互混合物),不论是否溶于溶剂

    29.37 —— 激素

    29.38 —— 苷及其衍生物

    29.39 —— 植物碱及其衍生物

    29.40 —— 糖醚、糖缩醛和糖酯以及它们的盐

    29.41 —— 抗菌素

本章还包括以中性盐等物稀释至标准浓度的重氮盐(参见品目29.27注释第一款),用作重氮盐、可重氮化的胺类及其盐的偶合剂。这些产品供生产偶氮染料之用。它们有固体也有液体。

本章还包括品目29.36至29.39及29.41产品的聚乙二醇化〔聚乙二醇(PEGs)聚合物〕衍生物。对于这些产品,聚乙二醇化衍生物与其未聚乙二醇化的产品归入同一品目。但是,第二十九章其他品目所列产品的聚乙二醇化衍生物不归入本章(通常归入品目39.07)。

    四、不包括在第二十九章内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

    (本章注释二)

    (一)某些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即使是纯净的,也一律不归入第二十九章。这些化合物除归入第二十八章的产品外(参见第二十八章总注释第二款),还有:

    1.蔗糖(品目17.01);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品目17.02)。

    2.乙醇(品目22.07或22.08)。

    3.甲烷及丙烷(品目27.11)。

    4.免疫制品(品目30.02)。

    5.尿素(品目31.02或31.05)。

    6.动、植物着色料(例如,叶绿素)(品目32.03)。

    7.合成有机染料(包括颜料)以及用作萤光增白剂(例如,某些芪衍生物)的合成有机产品(品目32.04)。

    (二)某些原应归入第二十九章的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产品,如果制成一定形状或经过某些不改变其化学成分的处理后,就不能再归入第二十九章。例如:

    1.制成一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产品(品目30.04)。

    2.经过处理使其发光后用作发光体的产品(例如,邻羟苄基醛连氮)(品目32.04)。

    3.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染料及其他色料(品目32.12)。

    4.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的香水、化妆品及盥洗品(例如,丙酮)(品目33.03至33.07)。

    5.制成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零售包装胶或胶粘产品(品目35.06)。

    6.制成一定形状的固体燃料(例如,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或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或液化气体燃料(例如,液体丁烷)(品目36.06)。

    7.制成标准份额或零售形式供摄影用的氢醌及其他未混合产品(品目37.07)。

    8.制成品目38.08所列形式的消毒剂、杀虫剂等。

    9.制成灭火器用的装配药或装于灭火弹的产品(例如,四氯化碳)(品目38.13)。

    10.制成零售包装的除墨剂(例如,品目29.35氯胺的水溶液)(品目38.24)。

    11.光学元件(例如,酒石酸乙二胺)(品目90.01)。

    五、可归入第二十九章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目的产品

    (本章注释三)

    这类产品应按序号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例如,抗坏血酸既可作为内酯(品目29.32),也可作为维生素(品目29.36),因此应归入品目29.36。同样道理,烯丙雌醇是一种环醇(品目29.06),但也是一种具有原甾烷结构的甾族化合物,主要用作激素(品目29.37),因此应归入品目29.37。

    但必须注意,品目29.40条文最后一句明确地规定不包括品目29.37、29.38及29.39的产品。

    六、卤化、磺化、硝化或亚硝化衍生物及其复合衍生物;品目29.11、29.12、29.14、29.18及29.22所称“含氧基”

    (本章注释四)

    第二十九章某些品目包括有关的卤化、磺化、硝化及亚硝化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包括复合衍生物。例如,磺卤化、硝卤化、硝磺化、硝磺卤化衍生物等。

    硝基及亚硝基不应作为品目29.29的含氮基。

卤化、磺化、硝化及亚硝化衍生物是母体化合物中的一个或多个氢原子被一个或多个卤素、磺酸基(-SO3H)、硝基(-NO2)、亚硝基(-NO)或其任何复合基取代而得的。影响其归类的任何功能基团(例如,醛、羧酸、胺)在这类衍生物中应保持完整。

本章注释四最后一段和品目29.11、29.12、29.14、29.18及29.22条文中所称“含氧基”,仅限于品目29.05至29.20的有机含氧基。影响其归入29.11、29.12、29.14及29.18的含氧官能团应保持完整。

    七、酯类、盐类、配位化合物及某些卤化物的归类

    (本章注释五)

    (一)酯类

    第一分章至第七分章的含酸基有机化合物与这些分章的有机化合物所形成的酯,应与有关分章的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化合物一同归类。

    例如:

    1.乙酸二甘醇酯(品目29.15的乙酸与品目29.09的二甘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15。

    2.苯磺酸甲酯(品目29.04的苯磺酸与品目29.05的甲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05。

    3.邻苯二甲酸一丁酯(多元酸的一个酸基(COOH)中的氢被取代的酯)应归入品目29.17。

    4.例如丁基苯二甲酰乙醇酸丁酯(品目29.17的邻苯二甲酸及品目29.18的乙醇酸与品目29.05的丁醇反应所形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18。

    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酸基化合物与乙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因为乙醇不归入第二十九章。这类酯应与其衍生前的酸基化合物一同归类。

    例如,乙酸乙酯(品目29.15的乙酸与乙醇反应所生成的酯)应归入品目29.15。

    但还应注意,糖酯及其盐应归入品目29.40。

    (二)盐类

    除第六类注释一及第二十八章注释二另有规定的以外:

    1.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或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例如,酸、酚或烯醇基化合物或有机碱)的无机盐,应归入相应的有机化合物的品目。

    这些盐可通过下列反应制得:

    (1)酸、酚或烯醇有机化合物与无机碱反应。

    例如,甲氧基苯甲酸钠(品目29.18的甲氧基苯甲酸与氢氧化钠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18。

    这类酯的盐也可以通过上述类型的酸酯与无机碱反应生成。

    例如,邻苯二甲酸正丁酯铜(品目29.17的邻苯二甲酸一丁酯与氢氧化铜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17。

    (2)有机碱与无机酸反应。

    例如,盐酸乙二胺(品目29.21的乙二胺与品目28.06的盐酸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21。

    2.第一分章至第十分章或品目29.42的有机化合物之间反应生成的盐,应按生成这种盐的相应碱或酸(包括酚或烯醇基化合物)归入本章有关品目的最后一个品目中。

    例如:

    (1)乙酸苯胺(品目29.15的乙酸与品目29.21的苯胺反应所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21。

    (2)苯氧基乙酸甲胺(品目29.21的甲胺与品目29.18的苯氧基乙酸反应生成的盐)应归入品目29.21。

    (三)配位化合物

    金属配位化合物通常包括各种类型,无论是否带有电荷,其中某一金属与一个或多个配位体所提供的几个原子(一般为2~9个)相键合。由金属和与其键合的原子所形成的几何结构,以及与金属连接的数目,通常体现了该特定金属的特征。

    除可归入第十一分章或品目29.41的产品外,配位化合物应视为该化合物所有金属键(金属-碳键除外)“断开”所形成的片段,并应按该片段(在归类上可视为一种真实的化合物)归入第二十九章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

    本章注释五(三)3所称“片段”,包括配位体及从断开中得到的含有金属-碳键的各部分。

    举例如下:

    三草酸根合铁酸钾(Ⅲ)可归入草酸所归入的品目(品目29.17),与金属键断开后所形成的片段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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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枸橼酸铁胆碱(INN)可归入包括胆碱的品目(品目29.23),即归入有关品目中的最后一个品目,而不归入在归类上可以考虑的与另一片断相对应的柠檬酸的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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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多替钛(INN):金属键断开后得到两个片断,其中一个与乙醇相对应(第二十二章),另一个与归入品目29.14的苯甲酰丙酮(及其烯醇功能)相对应。因此,布多替钛(INN)应归入品目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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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羧酸的卤化物

这类卤化物应按相应的酸一同归类。例如,异丁酰氯应按相应的异丁酸归入品目29.15。

八、品目29.32、29.33及29.34的归类

(本章注释七)

如果环内杂原子仅是本条所列的环化官能团,品目29.32、29.33及29.34不包括三元环环氧化物、过氧化酮、醛或硫醛的环聚合物、多元羧酸酐、多元醇或酚与多元酸形成的环酯及多元酸酰亚胺。

如果除了第二十九章注释七第一句所列的官能团外,结构式中还含有其他的环杂原子,在进行归类时应该考虑到所有的环化官能团。因此,例如,阿那昔酮(INN)及帕拉德福韦(INN)应按含两个或以上不同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4,而不是作为仅含氮杂原子的杂环化合物归入品目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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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那昔酮(INN)                      帕拉德福韦(INN)

    九、衍生物的归类

    化学化合物的衍生物在品目一级的归类,应根据归类总规则来确定。当一个衍生物可能归入两个或多个品目时,应运用本章注释三来确定其归类。

    衍生物在本章任一品目项下的归类,应根据本章的子目注释来确定。

    十、稠环系

    稠环系是一个至少由两个环构成的环系,其中每两个环仅含有一个公共键和两个共用原子。

    稠环系存在于多环化合物(例如,多环烃、杂环化合物)的分子中,其分子中两个环由一条包含两个相邻原子的公共边连结。例子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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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萘                        喹啉                      稠合喹啉

    在复杂的环系中,稠合可能在任何独立环的多条边上发生。多环化合物的分子中两个环仅含有两个共用原子的称为“单边稠”。另外,多环化合物的分子中一个环与相邻两个或多个环的每个环一起仅含有两个共用原子的称为“单边互稠”。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稠环系图解说明如下:4http://10.99.108.57/HBWEBAPP/CLSPortal/Scripts/ueditor/lang/zh-cn/images/localimage.png") center center no-repeat;" />

    3个公共面                  7个公共面                   5个公共面

    6个共用原子                8个共用原子                 6个共用原子

    “单边稠系”                             “单边互稠”系

    另一方面,下面是一个桥式(非稠合)喹啉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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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桥式喹啉

 

品目注释:

29.42  其他有机化合物    本品目包括未列名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单独有机化合物。   一、烯酮类。它们象酮类一样,具有羰基()的特点,但与相邻的碳原子是以双键连接的(例如,乙烯酮、二苯基乙烯酮)。   但本品目不包括双烯酮。它是归入品目29.32的一种内酯。   二、三氟化硼与乙酸、二乙醚或苯酚的络合物。   三、碘化麝香草酚。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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