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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三十一章  肥料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5.11的动物血;

    (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符合下列注释二(一)、三(一)、四(一)或五所规定的化合物除外〕;或

    (三)品目38.24的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氯化钾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氯化钾光学元件(品目90.01)。

    二、品目31.02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硝酸钠,不论是否纯净;

    2.硝酸铵,不论是否纯净;

    3.硫酸铵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

    4.硫酸铵,不论是否纯净;

    5.硝酸钙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铵的混合物;

    6.硝酸钙及硝酸镁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镁的混合物;

    7.氰氨化钙,不论是否纯净或用油处理;

    8.尿素,不论是否纯净。

    (二)由上述(一)款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

    (三)由氯化铵或上述(一)或(二)款任何货品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

    (四)由上述(一)2或8项的货品或其混合物溶于水或液氨的液体肥料。

    三、品目31.03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碱性熔渣;

    2.品目25.10的天然磷酸盐,已焙烧或经过超出清除杂质范围的热处理;

    3.过磷酸钙(一过磷酸钙、二过磷酸钙或三过磷酸钙);

    4.磷酸氢钙,按干燥无水产品重量计含氟量不低于0.2%。

    (二)由上述(一)款的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不论含氟量多少。

    (三)由上述(一)或(二)款的任何货品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不论含氟量多少。

    四、品目31.04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天然粗钾盐(例如,光卤石、钾盐镁矾及钾盐);

    2.氯化钾,不论是否纯净,但上述注释一(三)所述的产品除外;

    3.硫酸钾,不论是否纯净;

    4.硫酸镁钾,不论是否纯净。

    (二)由上述(一)款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

    五、磷酸二氢铵及磷酸氢二铵(不论是否纯净)及其相互之间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31.05。

    六、品目31.05所称“其他肥料”,仅适用于其基本成分至少含有氮、磷、钾中一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用产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通常作天然或人造肥料用的绝大多数产品。

    另一方面,本章不包括用于改良土壤,而非使土壤肥沃的产品,例如:

    (一)石灰(品目25.22)。

    (二)泥灰及沃土(不论是否天然含有少量的肥效元素氮、磷或钾)(品目25.30)。

    (三)泥煤(品目27.03)

    本章也不包括适用于种子、植物或土壤中用以帮助种子发芽及植物生长的微量营养素制品。它们可含有少量的肥效元素氮、磷、钾,但不作为基本成分(例如,品目38.24)。

    本章还不包括已制成的植物生长培养介质,例如,盆栽土,以泥煤、泥煤与砂的混合物、泥煤与粘土的混合物(品目27.03)或泥土、砂、粘土等的混合物(品目38.24)为基料制成。所有这些产品均可含有少量的氮、磷或钾肥效元素。

品目注释:

31.01  动物或植物肥料,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经化学处理;动植物产品经混合或化学处理制成的肥料

    本品目包括:

    一、动植物肥料,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经化学处理;

    二、动植物产品经相互混合或化学化处理制成的肥料(品目31.03的骨骼过磷酸盐除外)。

    但当这些产品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时,应归入品目31.05。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海鸟粪,即海鸟排泄物及尸体的堆积物,大量存在于某些海岛或沿海地区。它含有氮和磷,通常是一种具有强烈氨气味的浅黄色粉末。

    (二)只适于作肥料用的排泄物、人畜粪肥及污秽废羊毛等。

    (三)只适于作肥料用的腐烂植物产品。

    (四)已粉碎的海鸟粪。

    (五)用硫酸处理皮革后剩余的产品。

    (六)由已腐烂废植物和其他物质组成并用石灰等进行加速或控制腐烂的堆肥。

    (七)羊毛洗刷残渣。

    (八)干血和骨粉的混合物。

    (九)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性质稳定的下水道淤泥。这些淤泥是通过以下方法制得的:通过对下水道污水进行筛分处理,除去较大的物体,并使粗砂石及较重的非生物成分沉淀;然后可对剩余的淤泥进行风干或过滤。所获得的淤泥含有较高比例的有机物质及一些肥效元素(例如,磷及氮)。但是,其他物质(例如,重金属)含量很高而不适合作为肥料使用的上述淤泥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8.25)。

    本品目不包括:

    (一)动物血,不论是液体的还是干燥的(品目05.11)。

    (二)已粉碎的骨、角、蹄或鱼废料(第五章)。

    (三)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品目23.01)以及归入第二十三章的其他产品(油渣饼、酿造或蒸馏糟粕等)。

    (四)骨、木材、泥煤或煤烧成的灰(品目26.21)。

    (五)本品目的天然肥料与化学肥料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品目31.05)。

    (六)性质稳定的下水道淤泥与硝酸钾或硝酸铵的混合物(品目31.05)。

    (七)皮革边脚废料;皮革屑、粉(品目41.15)。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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