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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品目注释:

32.04  有机合成着色料,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有机合成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用作荧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有机合成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    有机合成着色料及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有机合成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1  — — 分散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2  — — 酸性染料(不论是否预金属络合)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媒染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3  — — 碱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4  — — 直接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5  — — 瓮染料(包括颜料用的)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6  — — 活性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7  — — 颜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8  — — 类胡萝卜素着色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9  — — 其他,包括由子目3204.11至3204.19中两个或多个子目所列着色料组成的混合物

       20  —    用作荧光增白剂的有机合成产品

       90  —    其他

    一、有机合成着色料,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本章注释三所列的以有机合成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有机合成着色料一般从油类或蒸馏煤焦油的其他产品中取得。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未混合的有机合成着色料(不论是否为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及由无染色性能物质(例如,无水硫酸钠、氯化钠、糊精、淀粉)稀释以降低其染色功能或使其标准化的有机合成着色料。添加少量的表面活性产品以增进着色料的渗透性或固着性并不影响其归类。这类染料通常为粉末、晶体、浆状等。

    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有机合成色料应归入品目32.12(参见该品目注释第三款)。

    (二)不同类型的有机合成着色料的混合物。

    (三)以塑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增塑剂或其他材料为介质的浓缩分散体。这些分散体通常为小片状或团块状,作为橡胶、塑料等的整体着色的原料。

    (四)有机合成着色料与较大量的表面活性产品或有机粘合剂混合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用于塑料的整体着色或作为织物印花制品的拼料。它们通常呈浆糊状。

    (五)以有机合成着色料为基本成分并用于任何物料的着色或用作色料制剂拼料的其他制品,但不包括本章注释三最后一句所指的制剂。

    归入本品目的各类有机合成着色料(不论作染料还是作颜料)包括:

    1.亚硝基及硝基化合物染料。

    2.单或多偶氮化合物染料。

    3.茋染料。

    4.噻唑染料(例如,硫黄素)。

    5.咔唑染料。

    6.亚胺醌染料,例如,吖嗪染料(引杜林染料、尼格染料、二氨吖嗪染料、碱性藏红染料等)、恶嗪染料(培花青等)及噻嗪染料(亚甲蓝等);以及靛酚及吲达胺染料。

    7.呫吨染料(焦宁染料、荧光素、曙红、罗丹明等)。

    8.吖啶、喹啉染料(例如,花青、异花青、隐花青)。

    9.二苯甲烷或三苯甲烷染料,例如,槐黄及品红。

    10.羟基醌及蒽醌染料,例如,茜素。

    11.磺化靛类染料。

    12.其他瓮染料或颜料(例如,合成靛蓝),其他硫化染料或颜料,溶靛素染料等。

    13.磷钨绿等(参见品目32.05注释第三段)。

    14.酞菁染料(天然的在内)及其金属化合物,包括其磺化衍生物。

    15.合成而得的类胡萝卜素(例如,β类胡萝卜素,8’-脱辅基-β-胡萝卜醇,8’-脱辅基-β-胡萝卜酸,8’-脱辅基-β-胡萝卜酸乙酯,8’-脱辅基-胡萝卜酸甲酯及隐黄质)。

    某些偶氮着色料常制成混合物形式,由稳定重氮盐与偶合剂组成,可直接在织物纤维上产生不溶性偶氮染料。这些混合物也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不和偶合剂一起使用就可以直接将织物纤维着色的单独重氮盐(不论是否已被稳定或稀释至标准浓度)(第二十九章)。

    本品目也不包括在制着色料过程的不同阶段中获得的本身不是染料的中间产品。这些中间产品(例如,一氯代乙酸、苯磺酸及萘磺酸、间苯二酚、氯代硝基苯、硝基苯酚及亚硝基苯酚、亚硝胺、苯胺、硝胺及磺胺衍生物、联苯胺、氨基萘磺酸、蒽醌、甲苯胺)应归入第二十九章。这些产品与归入本品目某些初级产品差异甚大,例如,酞菁染料,化学上已是“最终产品”,只需简单的物理加工即可获得其最佳染色能力。

    有机合成着色料有的可溶于水,有的不溶于水。它们几乎全部取代了天然有机着色料,尤其是在织物印染,皮革、纸张或木材染色方面。它们也用于制色淀(品目32.05),品目32.08至32.10、32.12及32.13的着色料,以及品目32.15的墨水,并用于塑料、橡胶、蜡、油类、照相用感光乳剂等的着色。

    上述某些物质也用作实验室试剂或用于医药方面。

    本品目不包括实际上对其染色性能不加利用的物质,例如,甘菊环烃(品目29.02);三硝基苯酚(苦味酸)及二硝基邻甲酚(品目29.08);六硝基二苯胺(品目29.21);甲基橙(品目29.27);胆红素、胆绿素及卟啉(品目29.33);吖啶黄素(品目38.24)。

    二、用作荧光增白剂或发光体的有机合成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一)用作荧光增白剂的有机产品是一种能吸收紫外线后产生蓝色可见光并因此使白色产品增白的有机合成产品。它们通常由茋的衍生物构成。

    (二)用作发光体的有机产品是一种在光线作用下能发光或产生荧光效应的有机产品。

    其中有些产品也具有着色料的特性。例如,塑料中的罗丹明B,能产生一种红色荧光,通常呈粉末状。

    大多数用作发光体的有机产品(例如,二羟基对苯二酸二乙酯及水杨醛连氮)并非着色料,将它们加到颜料中可使颜料更为鲜艳。这些产品不论是否已化学定义均应归入本品目,但没有发光作用(例如,不纯、晶体结构不同)的除外(第二十九章)。因此用作橡胶发泡剂的水杨醛连氮应归入品目29.28。

    相互混合的或与有机合成色料混合的发光体有机产品仍归入本品目。与无机颜料混合时则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2.06)。

  

子目注释:

子目3204.11至3204.19

    有机合成着色料及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有机合成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剂是根据其应用方法或用途列出子目的。这些子目所列的产品详述如下:

    分散染料是基本上不溶于水的非离子型染料,以水分散体形式适用于疏水性纤维的染色。它们用于聚酯、尼龙及其他聚酰胺、乙酸纤维及丙烯酸纤维的染色,也用于某些热塑性塑料的表面染色。

    酸性染料是水溶性的阴离子型染料,适用于尼龙、羊毛、丝绸、改性丙烯酸纤维及皮革的染色。

    媒染染料是水溶性染料,应用时需用媒染剂(例如,铬盐)使其粘附于织物纤维之上。

    碱性染料是水溶性阳离子型染料,适用于改性丙烯酸纤维、改性尼龙纤维、改性聚酯纤维或未漂白纸张的着色。它们最初用于丝绸、羊毛及鞣酸媒染棉花的着色,色泽鲜艳但牢度较差。某些碱性染料具有微生物活性,因而也用于医药上作防腐剂。

    直接染料为水溶性阴离子型染料,于水溶液中在电解质存在下,能对纤维素纤维直接染色。它们用于棉花、再生纤维素、纸、皮革的染色,偶尔也用于尼龙的染色。为了改善它们的染色牢度,直接染色织物通常须进行后处理,例如,就地重氮化和偶合,与金属盐螯合或用甲醛处理。

    瓮染料为不溶于水的染料,在碱浴中还原成水溶性隐色体,这种隐色体主要被纤维素纤维吸收后再经氧化成为不溶性的有色酮。

    活性染料为能与纤维(通常为棉花、羊毛或尼龙)分子的基团反应形成一个共价键的染料。

    颜料为在整个染色过程中能保留其结晶或微粒形状的有机合成色料(与染料相反,染料在溶解或蒸发过程中晶体结构会消失,尽管在染色的后阶段晶体结构会恢复)。它们包括某些以上所述染料的不溶性金属盐。

    子目3204.19主要包括:

    ──本章注释二所述混合物;

    ──溶剂染料,能溶于有机溶剂,适用于合成纤维(例如,尼龙、聚酯、丙烯酸纤维)的染色,或用于汽油、清漆、着色剂、墨水、蜡等。

    对于某些因具有两种或多种使用方法而可归入不同子目的有机合成着色料,应按下列原则归类:

    ──报验时处于既可用作瓮染料,也可用作颜料的,应按瓮染料归入子目3204.15。

    ──其他可归入子目3204.11至3204.18中两个或多个具体列名子目的,应按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子目。

    ──既可归入子目3204.11至3204.18中的某一具体列名子目,又可归入“其他”子目3204.19的有机合成着色料,应归入具体列名的有关子目项下。

    有机合成着色料混合物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剂应按下列原则归类:

    ──归入同一子目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相同的子目内。

    ──归入不同子目(3204.11至3204.19)的两种及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其他”子目3204.19项下。

    荧光增白剂,有时也称为“白色染料”,因其已在子目3204.20中具体列名,所以不归入子目3204.11至3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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