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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四、其列名或功能既符合第六类中一个或多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38.27的规定的产品,应按列名或功能归入相应品目,而不归入品目38.27。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

注释四:

注释四规定,第六类中列名或功能符合的其他品目优先于品目38.27。因此,例如,既可作为“有机复合溶剂”归入品目38.14 ,又可归入品目38.27的产品应归入品目38.14,即使品目38.14条文第一部分和品目38.27条文都有“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相同表述。但应注意,品目38.27优先于品目38.24,因为品目38.24没有列名或列明功能的相关产品。

 

章注: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品目32.03及32.04的货品、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及品目32.12的零售形状或零售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除外);

    (二)品目29.36至29.39、29.41及35.01至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或

    (三)沥青胶粘剂(品目27.15)。

    二、品目32.04包括生产偶氮染料用的稳定重氮盐与偶合物的混合物。

    三、品目32.03、32.04、32.05及32.06也包括以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例如,品目32.06包括以品目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金属粉片及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制品)。该制品是用作原材料着色剂的拼料。但以上品目不包括分散在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制漆用颜料,例如,品目32.12的瓷漆及品目32.07、32.08、32.09、32.10、32.12、32.13及32.15的其他制品。

    四、品目32.08包括由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五、本章所称“着色料”,不包括作为油漆填料的产品,不论这些产品能否用于水浆涂料的着色。

    六、品目32.12所称“压印箔”,只包括用以压印诸如书本封面或帽带之类的薄片,这些薄片由以下材料构成:

    (一)金属粉(包括贵金属粉)或颜料经胶水、明胶及其他粘合剂凝结而成的;或

    (二)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沉积于任何材料衬片上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用于鞣制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鞣膏、合成鞣料(不论是否与天然鞣料混合)以及人造脱灰碱液〕。

    本章也包括植物、动物或矿物着色料及有机合成着色料;以及用这些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油漆、陶瓷着色颜料、墨水等)。还包括清漆、干燥剂及油灰等各种其他制品。

    除品目32.03及32.04的货品、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品目32.06)、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品目32.12)外,本章不包括由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构成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

    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或品目32.14的胶粘剂,如果各种混合组分或某些添加组分(例如,硬化剂)必须在使用时才进行调配的,其组分若符合下列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但是对于使用时应加入硬化剂的产品,如报验时无硬化剂,只要这些产品的组分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用于调制油漆、清漆或胶粘剂,则仍应归入这些品目。

品目注释:

32.06  其他着色料;本章注释三所述的制品,但品目32.03、32.04及32.05的货品除外;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    以二氧化钛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

       11  — — 以干物质计二氧化钛含量在80%及以上的

       19  — — 其他

       20  —    以铬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及制品

           —    其他着色料及其他制品:

       41  — — 群青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42  — — 锌钡白及以硫化锌为基本成分的其他颜料和制品

       49  — — 其他

       50  —    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

    一、其他着色料;本章注释三所述的制剂,但品目32.03、32.04或32.05的货品除外

    本品目包括无机着色料及矿物着色料。

    但本品目不包括:

    (一)天然云母氧化铁;土色料,不论是否焙烧或相互混合(参见品目25.30的注释)。

    (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无机着色料〔例如,碱式碳酸铅;铁、铅、铬或锌的氧化物;锌或汞的硫化物;铬酸铅(第二十八章)〕;施温福特绿(乙酰亚砷酸铜)(品目29.42)。

    (三)金属粉片及粉末(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本品目的着色料包括:

    (一)以二氧化钛为基本成分的颜料。这些产品包括经表面处理的或与硫酸钙、硫酸钡或其他物质混合的二氧化钛,还包括为使其获得适合作颜料用的特定物理性质而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加入化合物的二氧化钛。特性不适合作颜料用的其他特制的二氧化钛应归入其他品目(例如,品目38.15、品目38.24)。未经混合及未经表面处理的二氧化钛归入品目28.23。

    (二)以铬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这些包括由铬酸铅与其他无机产品(例如,硫酸铅)混合组成的黄色色料,由氧化铬与其他物料混合组成的绿色色料。

    (三)群青。群青是一种络合物,过去从天青石中获得,但现在通过人工处理各种硅酸盐、铝酸盐、碳酸钠、硫等的混合物制得。本品目也包括群青绿、群青红及群青紫,但不包括有时称作群青黄的某些未混合铬酸盐(品目28.41)。

    (四)锌钡白及以硫化锌为基本成分的其他颜料,例如,由不同比例的硫化锌及硫酸钡混合组成的白色颜料。

    (五)以镉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例如,由硫化镉和硫酸钡混合组成的黄色颜料,由硫化镉和硒化镉混合组成的镉红。

    (六)普鲁士蓝(柏林蓝)及其他以六氰合高铁酸盐(氰亚铁酸盐及氰铁酸盐)为基本成分的颜料。普鲁士蓝由亚铁氰化铁组成,未有化学定义。它是通过用亚铁盐沉淀碱金属亚铁酸盐后再用次氯酸盐氧化制得。它是一种无定形蓝色固体,用于制归入本品目的多种颜料。这些产品包括矿物蓝(含有硫酸钡和高岭土)、铬绿或英国绿(含有铬黄,有时还有硫酸钡)、锌绿(含有铬酸锌)及用于颜色墨水的化合物(含有草酸)。特恩布尔蓝,由氰铁酸亚铁组成,未有化学定义,单独或混合的。

    (七)矿物黑(归入品目25.30或28.03的碳黑除外),例如:

    1.页岩黑,为各种硅酸盐与碳的混合物,通过将沥青页岩加以不完全煅烧制得。

    2.硅黑,将煤和硅藻土混合物加以煅烧制得。

    3.“阿鲁黑”,通过煅烧铝土矿和煤焦油沥青或油脂的混合物而制得的一种氧化铝和碳的混合物。

    (八)含有极少量有机合成染料的发光色土〔不会发光的色土,不论是否相互混合,通常归入品目25.30(参见有关的注释)〕。

    (九)可溶性铁棕及类似产品,通常用氢氧化铵或氢氧化钾溶液处理品目25.30的土色料(铁棕、煅棕土或卡色尔土等)而得。

    (十)以钴化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颜料,例如,青天蓝。

    (十一)由精细矿物(例如,钛铁矿)粉构成的颜料。

    (十二)锌灰(很不纯的氧化锌)。

    (十三)合成珠光颜料,即无机珠母颜料,例如:

    1.加有少量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氯氧化铋;

    2.用氯氧化铋、二氧化钛或二氧化钛和氧化铁涂布的云母。

    这些产品用于生产各种化妆品。

    添加了有机着色料的无机颜料也归入本品目。

    这些产品均是原材料,主要用于生产:陶瓷工业用的色料或颜料(参见品目32.07的注释),品目32.08至32.10和32.12的色料、油漆、瓷漆及大漆,品目32.13的艺术家、学生用色料或文娱颜料,以及印刷油墨(归入品目32.15)。

    本品目还包括以上面所述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也包括用于任何物料着色或用作生产色料制品拼料并呈下列形式的品目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及金属粉片和粉末:

    1.分散在塑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增塑剂或其他介质中的浓缩分散体。这些分散体用作塑料、橡胶等本体着色的原材料。或

    2.与相当大量表面活性产品或与有机粘合剂混合的混合物。这些产品用于塑料等的本体着色,或作为纺织品印花制剂的拼料。它们通常呈膏状。

    但本品目不包括本章注释三最后一句所列的制品。

    本品目也不包括:

    用作油性涂料填料的产品,不论其是否也可用于水浆涂料的着色,例如:

    (一)高岭土(品目25.07)。

    (二)碳酸钙(品目25.09或28.36)。

    (三)硫酸钡(品目25.11或28.33)。

    (四)硅藻土(品目25.12)。

    (五)板岩(品目25.14)。

    (六)白云石(品目25.18)。

    (七)碳酸镁(品目25.19或28.36)。

    (八)石膏(品目25.20)。

    (九)石棉(品目25.24)。

    (十)云母(品目25.25)。

    (十一)滑石(品目25.26)。

    (十二)方解石(冰洲晶石)(品目25.30)。

    (十三)氢氧化铝(品目28.18)。

    (十四)两种或多种以上(一)至(十三)项所列产品的混合物(通常归入品目38.24)。

    二、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是指在可见或不可见射线(太阳光线、紫外线、阴极射线、X射线等)的作用下能产生发光效应(荧光或磷光)的产品。

    这些产品的大多数由已被所含极少量“活性”产品(例如,银、铜或锰)所活化的金属盐组成。例如,被银或铜活化的硫化锌、被铜活化的硫酸锌及被锰活化的硅酸锌铍。

    另外一些发光体产品的发光性能不是来自所存在的活性剂,而是由于其金属盐经过处理后形成了特殊的晶体结构。这些产品是不含其他物质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包括钨酸钙及钨酸镁。本品目不包括不具有发光性能(例如,不纯,晶体结构不同)的相同化学品(第二十八章)。因此用作试剂的“无定形”钨酸钙应归入品目28.41。

    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有时加入微量的放射性盐以使其自身发光。如果其放射性比度超过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则应作为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混合物归入品目28.44。

    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相互混合(例如,被铜活化的硫化锌与被铜活化的硫化锌镉相互混合)或与无机颜料(属于第二十八章或以上第一部分的产品)相混合,其产品仍应归入本品目。

    发光体用于制发光涂料,用于电视机、示波器、放射仪、射线检查设备、雷达设备或荧光灯管的荧屏涂层。

    本品目不包括品目28.43至28.46及28.52所述的货品(例如,氧化钇与氧化铕的混合物),不论其包装形式或用途如何。

  

子目注释:

子目3206.19

    二氧化钛含量低于80%的制品,包括分散于塑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或增塑剂中的浓缩分散体(通常称作母炼胶),用于塑料、橡胶等的本着色。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二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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